養子女可否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全謹代書事務所


養子女可否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依民法第1077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所以,子女被收養後,在收養關係存在並且持續的期間,是不可以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也就是說,子女被收養後即為他人之養子女,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故無法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若是收養關係已經合法終止後呢?
若是收養關係已經合法終止,養子女就當然就能夠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依照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意即,終止收養後,養子女即回復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當然也會回復繼承權。


若是養父母先死亡的情形呢?
依照民法第1080-1條第1款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如果養父母先死亡,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後,再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一旦法院許可,養子女即回復對於本生父母的繼承權,如此就會有形成「雙重繼承」的可能。因此,本生父母若有意排除已經出養子女的繼承權,最好事先做遺囑分配遺產,以免日後繼承人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