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致「無法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聲請人可向法院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人自己所做的法律行為都是無效,須要由「監護人」完全代理。

 

輔助宣告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聲請人可向法院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仍保有主導權,但在重大法律行為,就須要輔助人的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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