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重度失智已受監護宣告,長期住在安養中心,多年來母親身邊的積蓄因病早已花光,近期來都仰賴獨生子(監護人)來支付所有母親的醫療及生活開銷,但近期因為COVID-19的關係,導致開餐廳的兒子也被迫結束營業,一時間沒有了收入,所以只能選擇出售母親名下的不動產或以該不動產抵押貸款,來支付後續的開銷,但法院會同意嗎?
須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才可以處分
民法 §1101條第1項:「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 所以監護人必須基於受監護宣告人的最佳利益,才能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而當處分財產是剝奪或犧牲受監護宣告人的權益時,那監護人就不得代理此法律行為。
- 例如:受監護宣告人都已經沒有存款可以支付日常開銷,僅剩不動產可以處分,所以向法院申請出售該不動產或是以該不動產為抵押擔保向銀行借貸,都是非常合理的理由。
不動產的處分(買賣、貸款)需經法院許可
民法 §1101條第2項:「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 受監護宣告人的不動產受特別保護,在未經法院出具同意處分之裁定確定證明書的前提下,監護人無法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也就是地政事務所根本無法完成過戶!監護人必須向法院申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並同時向法院陳報說明處分該不動產的原因。
- 若受監護宣告人自身還有存款可以支付相關開銷,法院一般都不會允許監護人先處分不動產。
- 注意,實務上大多上的銀行都不願意承做所有權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的個案(即使法院已經發文許可),只有少部分的銀行例如聯邦銀行有機會申請核准貸款,但就算核准貸款成數也很難超過五成。
繼承不動產也是處分的一種嗎?
-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與其他繼承人做不動產的遺產分割,也屬不動產的處分,處分前必須向法院申請許可,法院會審酌整體遺產分割的內容,是否沒有侵害受監護宣告人的利益。
- 如果監護人同為繼承人,那就與受監護宣告人有利益上的衝突,需先向法院申請一位特別代理人(代替原監護人),在這個繼承事件中代替監護人的角色,由該特別代理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與其他繼承人一起做遺產分割。
- 平均繼承、非平均繼承、單獨繼承都是遺產分割的一種。唯獨公同共有繼承非屬遺產分割。
共同監護人對處分不動產沒有共識該怎麼辦?
民法§1097條2、3項:「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受監護人、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民法§1097條2、3項:「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受監護人、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原則上須全體監護人都同意並向法院申請,才可以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來處分不動產。但如果無法取得共識,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會衡量受監護宣告人的最佳利益,裁定由其中一位監護人單獨代理行使特定的法律行為。
本所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