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宣告的人,還可以行使投票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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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民國112年修法後,即便是受到監護宣告的人,也有投票的權利!
延伸閱讀:監護(輔助)宣告的流程有什麼?需要花多久的時間?-全謹代書事務所

一、受監護宣告的人,還有投票權嗎?

  1.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中生活所需的一切權利都應被重視,包含基本生存權、公民身分權等,也包含參加政治的權利。 閱讀: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原本規定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
  2. 民國107年時,內政部就因為該規定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導致身心障礙者選舉權遭到剝奪,而開會研商,會議內容探討監護宣告制度涉及財產、契約等私法關係之處分與管理,與選舉權並不相同,因此與會者均認為應刪除受監護宣告無選舉權之規定,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 伸閱讀: 什麼是「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及常見問題? -全謹代書事務所
  3. 民國112年年6月9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兩法中有關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之規定已經刪除
  4. 只要年滿二十歲,即使受到監護宣告,也有投票權。
 

二、修法前與修法後的差異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第11條修法前-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 第11條修法後-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

三、受監護宣告的人該怎麼進行投票呢?

受監護宣告者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意思者,得請求由家屬或陪同之人1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即使是受到監護宣告的人,也有參與政治、投票的權利,這樣一來可以讓候選人更加重視、考慮受監護宣告者的處境,進一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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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若不符「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則法院不會准許。
民法第1101條第1項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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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監護宣告不一定要找律師才可以辦理,家人也可以自己向法院提出聲請,當然也可以找專業代書(有地政士開業執照)代理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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