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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監護宣告的人,還有投票權嗎?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原本規定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
- 民國107年時,內政部就因為該規定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導致身心障礙者選舉權遭到剝奪,而開會研商,會議內容探討監護宣告制度涉及財產、契約等私法關係之處分與管理,與選舉權並不相同,因此與會者均認為應刪除受監護宣告無選舉權之規定,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 伸閱讀: 什麼是「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及常見問題? -全謹代書事務所
- 民國112年年6月9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兩法中有關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之規定已經刪除。
- 只要年滿二十歲,即使受到監護宣告,也有投票權。
二、修法前與修法後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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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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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修法前-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 延伸閱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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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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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修法前-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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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修法後-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
三、受監護宣告的人該怎麼進行投票呢?
受監護宣告者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意思者,得請求由家屬或陪同之人1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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