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監護宣告有甚麼好處?從三大面向告訴你

家中有罹患失智症的長者嗎?實際上很多家庭中可能有長輩罹患失智症,但並不一定有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全謹代書事務所用這篇文章告訴你聲請監護宣告有什麼好處!

一、聲請監護宣告的目的

(一)聲請監護宣告的目的

聲請監護宣告,主要出發點是「保護」的功能,更重要的是保護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上權益,確保財產不被詐欺、惡意利用。以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作為考量,由監護人代為管理財產或作出重大決定,並達到減輕家庭負擔的功效。

(二)老生常談-什麼情況下需要聲請監護宣告?

(參考文章:代辦「監護宣告」費用-20000元-全台灣均承作-全謹代書事務所】)

根據民法第14條規定,當成年人因為精神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表達意思、接受意思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照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簡單來說,可以透過法院宣告監護,使受監護宣告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進而由監護人擔任他的法定代理人,代替他處理財產、日常生活可能遇到的法律事務等。


常見聲請監護宣告狀況包含
  1. 罹患老年失智症
  2. 因長期昏迷、變成植物人無法正常表達意思
  3. 患有精神疾病(如:嚴重憂鬱症、思覺失調)
  4. 嚴重智能障礙
  5. 明顯喪失其行為能力、認知能力、或生活無法自理…等

二、辦理監護宣告的好處?

辦理監護宣告有哪些好處,主要可以從以下三個面向觀察:

合法使用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以負擔醫療費用
  1. 家人過世後留有遺產須辦理繼承,當地政事務所或金融機構需要繼承人的印鑑證明時,才發現家人因生病或其他理由使印鑑證明無法申請時
  2. 家人生病必須支付醫療及相關照護費用,要解定存時卻遭銀行拒絕。
  3. 家人中風,保險公司要給付醫療險,但只能匯款到當事人的存摺帳戶,家屬因為沒有當事人的印鑑或需要本人簽名才有辦法取款時
  4. 家人重病已無行為能力,保險公司要給付醫療保險,但保險公司只願意開當事人抬頭又禁止背書轉讓的的劃線支票,家屬因為沒有本人的印鑑或需要本人簽名才有辦法領款

保護受監護人的財產不被惡意利用
  1. 避免家人的財產被其他家屬或有心人士移轉及濫用
  2. 倘若當事人的心智、精神狀況無法達到審核的標準,便無法順利核發印鑑證明
  3. 不動產擬要出售、贈與、房貸,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登記、請領印鑑證明

方便代為處理法律事務
  1. 不動產要都更、危老重建或信託給建商或土地開發整合公司,但所有權人因無行為能力已經無法與他人簽約。
  2. 家人的價金提存在法院,但因喪失行為能力,無法親自辦理,也無法提供印鑑證明或委任狀須經公證認證委任他人辦理
  3. 家人已無行為能力,其所有的房屋需要承租於公司行號,承租人規定該租約一定要經公證人公證時
  4. 被繼承人 負債 > 遺產 時,繼承人選擇要辦理拋棄繼承(請點擊),繼承人因無行為能力,而無法請領印鑑證明
  5. 被繼承人留有遺產但同時又有不確定的債務,繼承人須要辦理限定繼承(請點擊)
  6. 亡者留有遺產,但繼承人中有人無行為能力(印鑑證明申請不出來),須要先申請監護宣告後,再辦理遺產分割(請點擊)
 

監護(輔助)宣告的流程有什麼?需要花多久的時間?-全謹代書事務所

監護(輔助)宣告屬於家庭非訟程序,按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定,法官必須在8個月內將監護(輔助)宣告辦理完畢,否則法官會被督促辦理。所以建議大約抓5到8個月來評估辦理時間。

輔助宣告之輔助人可以是政府機關嗎?沒有合適的輔助人該怎麼辦

但若找不到合適的輔助人,亦或是沒有人願意擔任輔助人,難道就無法聲請輔助宣告嗎?其實不必擔心,就算身邊親屬無法擔任輔助人,還有政府社會福利機構作為最後的選擇!

監護人有什麼權利與義務?又該如何避免監護人濫權?

受監護宣告後,當事人在法律上就是完全無行為能力人,受監護宣告人自己所做的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須要由監護人完全代理,並由法定代理人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下做出決定,才有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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