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輔助)宣告所需要的流程與時間
- 首先需以書面向法院聲請監護(輔助)宣告。
- 聲請人聲請後,程序中會有司法精神鑑定,法院會安排鑑定時間,以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在居住地或由聲請人偕同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至指定醫院配合鑑定,聲請人並應依醫院之通知繳納鑑定費用。
- 鑑定結果經法院審酌並符合標準後,法院就會裁定准許。
- 由於監護(輔助)宣告是家庭非訟程序,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定,法官必須在8個月內將監護(輔助)宣告辦理完畢。否則法官會被督促辦理。所以建議大約抓5到8個月來評估辦理時間。
已經有診斷證明了,還需要做司法精神鑑定嗎?
- 100%一定要,即使應受監護人為植物人也需要做司法精神鑑定。
- 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2項規定:「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
- 就算聲請監護宣告時,雖已有檢附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或是身心障礙手冊(極重度),但如果在未做司法精神鑑定的情況下,沒有該鑑定報告,法官也無法僅憑所附的診斷證明書或是身心障礙手冊就逕行下裁定。
- 司法精神鑑定時,監護人(聲請人)需陪同應受監護宣告人在場進行鑑定。
法院裁定准許監護宣告後,注意事項
- 按照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1項、戶籍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監護宣告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或當庭告知時,發生效力,並且應該在30日內,向任一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 辦理上述登記後,可以明確從受監護宣告人新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中的記事欄位看出該人已受監護宣告,並載明監護人之全名。
- 監護人應於監護裁定後二個月內,會同法院指定的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將受監護宣告人的名下財產表列後陳報法院。
- 民法規定,監護人關於不動產之處分(買賣、設定抵押權等),須經過法院裁定許可的,所以未陳報財產清冊,監護人就不可以處分財產,當然就法院就不可能同意監護人處分不動產了,而地政事務所相對也無法完成相關不動產登記。
申請輔助宣告需要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不需要的!只需要指定一位「輔助人」
- 只有在申請監護宣告時,才需要指定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法院可以接受多位監護人,一起共同監護受監護宣告之人。
- 法院可以接受多位輔助人,一起共同輔助受輔助宣告之人。
- 使監護人或輔助人間一起或分工執行輔助的職務且達到相互監督及制衡的法律效果。
全謹代書代辦-法院裁定准許「輔助宣告」案例
全謹代書代辦-法院裁定准許「監護宣告」案例
30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宣告」登記
全謹代書代辦-陳報財產清冊(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監護宣告VS.輔助宣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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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型立法目的 | 平日價充分保護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之權益 | 充分保護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之權益 |
房型受宣告人之精神狀態 | 平日價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了解他人表達的意思 | 假日價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 |
房型有無行為能力 | 平日價無行為能力 | 假日價有行為能力,但在行使重要法律行為時,要輔助人同意 |
房型照顧人的名稱 | 平日價監護人 | 假日價輔助人 |
房型照顧人的生產方式 | 平日價由法院於為宣告時依職權選定 | 假日價由法院於為宣告時依職權選定 |
房型應為戶籍登記 | 平日價有法院囑託戶政機關為登記 | 假日價有法院囑託戶政機關為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