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意定監護契約並非簽訂後立即開始履行,而是由本人在意識清楚、具備判斷能力時,為「未來」預作準備的法律安排。
- 第二、意定監護契約依法必須經過公證程序始能成立。
- 第三、意定監護契約的「成立」與監護人的「正式上任」是兩個不同階段。契約雖然在公證完成後「成立」,但須等到本人達到應受監護宣告的程度,並經法院裁定後,受任人才會正式取得監護人身分。
相信不少人對於法院裁定的過程相當陌生,對於「需等到法院發出什麼文件,意定契約中委任人已正式需展開監護工作?」有相關疑問。本文從公證、法院審查到取得監護權限的完整流程,帶您走過一次,閱讀後將更清楚意定監護契約的辦理方式,對於必經的行政細節,也能更具體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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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摘要|
本人於意識清楚、具完全意思能力時,先選定信任的受任人擔任意定監護人,並就未來可能發生的照護、財產管理及生活安排等事項進行討論與規劃。
Step 2|訂定意定監護契約並辦理公證
本人與受任人就契約內容達成共識後,應共同向公證人辦理公證。
依《民法》第1113條之2規定,意定監護契約須經公證始成立。
- 僅私下簽署契約,無效力
- 必須完成公證程序,契約才依法成立
Step 3|公證人通知法院完成登錄程序
本人與受任人向公證人辦理公證後,公證人於七日內通知本人住所地法院。
法院收到通知後,會將該意定監護契約納入相關資料管理,以利日後如有監護宣告事件發生時,法院得知本人已預先訂立意定監護契約。
Step 4|契約成立,但監護權尚未開始
意定監護契約依法成立。然而,此時:
- 本人仍具有意思能力
- 本人仍可自行處理事務
- 受任人尚非法律上的監護人
Step 5|本人若日後行為能力喪失時,聲請監護宣告
參考民法第14條,無法妥善處理自身事務之程度的定義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這時,意定監護契約中的受任人得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一併提出已公證完成之意定監護契約。
Step 6|法院審理監護宣告案件
法院收到聲請後,將依《民法》及《家事事件法》進行審查,例如:
- 確認本人是否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
- 意定監護契約是否有效存在。
- 受任人是否依法仍有擔任監護人之資格。
審理中會安排鑑定程序,必要時可能訊問本人及相關親屬。
Step 7|法院審理後作成監護宣告裁定
法院如認定符合監護宣告要件,將作成監護宣告裁定,並指定意定監護契約所約定之受任人擔任監護人。
裁定確定後,法院將核發相關文件:
• 監護宣告裁定書
• 裁定確定證明書
Step 8|監護人的職務正式開始
法院裁定確定後,監護人即可持法院裁定等相關文件執行監護職務,並依意定監護契約內容及法律規定履行監護職責。
如意定監護契約中涵蓋之內容,需監護人向銀行、地政事務所、保險公司或其他機關辦理相關事務,通常需提出Step 6中所提到二項文件:「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作為身分及代理權限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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