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代辦意定監護 22,000元起-全謹代書

全謹代書 協助辦理意定監護契約-收費及服務內容
項目 費用 說明
  • 量身規劃及評估與契約撰擬
  • 協助財產確認
    • 不動產、存款
    • 股票、基金
    • 保險
  • 資產傳承建議
    • 買賣、贈與不動產
    • 信託規劃
    • 稅費試算
  • 陪同辦理公證等行政事務
22,000元起 已含公證費用
  • 相關規劃諮詢
    • 代筆遺囑
    • 遺囑公證
    • 贈與
    • 海外授權書
  • 建議延伸辦理:代筆遺囑或遺囑公證
代筆遺囑:22,000
協助代辦遺囑公證:22,000起
延伸閱讀:代筆遺囑
延伸閱讀:協助代辦遺囑公證
 
您是否曾想過,若未來年老或失去自行處理事務能力時,能否指定哪位信賴的人打理醫護決定、管理財產並代為作出重要決定?全謹代書事務所可協助代辦意定監護契約,本篇也介紹委託全謹協助辦理意定監護契約的優勢,以及相關制度與實務重點,您將更進一步了解意定監護制度。
 
|目錄|
一、意定監護制度介紹

隨著平均壽命延長,以及家庭型態與居住方式日益多元,越來越多人開始思考:若未來因年老、失智或其他身心狀況變化,而無法自行處理財產及生活事務時,應由誰代為照顧、管理與決定相關事項。為此,《民法》設有意定監護制度,使本人得於意識清楚且具完全行為能力時,以公證方式預先指定信任之人擔任未來監護人,藉以落實本人自主決定權,並降低日後由法院依職權選任監護人所可能產生的不確定性。

二、意定監護契約的辦理流程

1.  流程簡介
意定監護契約的成立,須經公證程序辦理。委任人於意識清楚、具備意思能力時,可預先選定自己信任的人擔任意定監護受任人,雙方透過溝通與研議,就未來的照護、財產管理及其他監護事項達成共識後,擬定意定監護契約。契約完成後,須經公證人公證並取得公證書,契約始依法成立。此時僅是事先完成監護安排,監護職務尚未開始生效。
日後,若委任人因失智、重度認知障礙或其他原因,已無法妥善處理自身事務,達到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時,「意定監護受任人」得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法院裁定開始監護後,將進一步審查意定監護契約及受任人資格,確認無不適任或其他依法不得擔任監護人之情形後,由受任人依契約之約定,執行監護職務。

2.  辦理公證時的必要條件
  • 公證時,需在場的人
 
辦理意定監護契約公證,需在場的人
項目 注意事項
委任人(本人) 必須經公證人確認:
本人具有意思能力,明白意定監護契約的內容是出於自由意願簽署契約。因此,若本人已嚴重失智或無法理解契約內容,會無法成立有效的意定監護契約
受任人(意定監護人) ■意定監護契約屬於契約行為,受任人必須表示願意擔任監護人,因此也需要到場簽署。

■受任人為以下任一種方式:
  • 一人
  • 數人共同擔任
  • 數人分別執行不同職務
  • 一人以上並指定順位(如第一順位之受任人無行為能力,則由第二順位之受任人擔任監護人)
(若有多位受任人,都應到場)
公證人 意定監護契約依法必須經公證。依民法第1113條之2第3項規定:意定監護契約,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 公證日需備妥之項目
 
公證日須備妥之項目
準備方 項目
委任人(本人) ☐本人的身分證
☐另外建議準備財產需求相關資料。
受任人(意定監護人) ☐受任監護人身分證
委任人與受任人共同
(及協助代辦單位)
☐意定監護契約
內容由委任人與受任人事先與本所研議完成,並於公證程序中簽署。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者
(本所建議備有此項)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部分公證人可能會要求)
☐戶籍地址或通訊地址

三、委託全謹協助代辦「意定監護契約」的優勢

1. 本所在辦理監護宣告,以及協助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相關案件方面,具廣泛實務經驗,熟悉法院審理程序、處分限制及相關應注意事項,此基礎可協助客戶規劃意定監護契約,預先考量實際執行需求及法院審查重點。
2. 專業承辦監護宣告繼承遺囑贈與不動產買賣過戶等相關案件,對於資產管理及家族傳承議題具實務經驗,可協助客戶研擬符合需求的意定監護契約內容。 

3. 可同時辦理財產管理及處分之授權書擬定遺囑規劃,進行更全面的整合式服務,幫助客戶在每個階段都可備受保障。
「授權書」可因應本人行動不便或在遠地時,由代理人處置特定財產或事務之需求。
「遺囑」可規劃身後財產配置及身後事項的交代,甚至基於事實,可加以表態,使特定繼承人無繼承權。
「意定監護契約」與以上兩項相互搭配,可建立更完整的保障機制。

「意定監護」契約的生效,發生於監護宣告聲請完成後;然而此契約並沒有決定本人意識清醒但行動不便或思慮不周時,特定財產由誰代為管理或處分、也不包含身後財產的分配;本所可延伸辦理相關事務(請參考下圖),協助客戶以綜合性的觀點進行評估與安排,將更周延,也更符合本人意向
 


4. 本所能提供本所長期合作、值得信任的公證人。

四、意定監護焦點知識參考


1. 可以找誰當意定監護受任人?
現今社會很多人與親戚較無往來,自己結識的朋友、義子女,更有互信關係基礎,更是否可行?若非不得擔任之人,只要本人與受任人意願確認,是可行的。

意定監護受任人原則上由委任人自行選擇,且願意承擔未來監護責任的人,需已成年、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委任人信任之。受任人不以親屬或配偶為限,其他親友,甚至專業人士。實務上建議選擇具有下列特質的人:
  • 了解委任人的價值觀與生活習慣。
  • 願意長期投入照顧與管理事務。
  • 具備基本財務管理能力。
  • 與家屬間衝突較少,較能順利執行監護職務。
  • 身心狀況穩定,不易因自身因素無法履行職責。
沒有透過意定監護契約指定監護人,依據《民法》第14條,意思表示不能者(例嚴重失智),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2. 哪些人會不得擔任「監護人」?
依民法相關規定及法院審查實務,若受任人有下列情形,法院可能不予選任為監護人,或於監護開始時改定其他監護人:
  • 未成年人。
  •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
  • 曾有侵害本人權益、重大財產糾紛或不誠信紀錄者。
  • 有嚴重精神疾病、失能或其他顯然無法執行監護職務之情形。
  • 與本人利益嚴重衝突者。
  • 經法院認定不適任擔任監護人者。
即使已在意定監護契約中被指定,法院於監護宣告程序中仍會審查受任人是否適任。

3. 建議意定監護契約先擬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若意定契約中已事先指定適當人選,法院原則上應依契約內容指定,可提高委任人意思被尊重的程度。若意定契約中沒有指定,日後如有進行監護宣告,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注意,「監護人」不得兼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先指定的優點包括:
  • 降低法院另外選任人選的不確定性。
  • 由熟悉委任人財產狀況的人協助盤點。
  • 增加財產透明度與監督機制。
  • 降低日後家屬質疑財產遭挪用或隱匿的風險。
  • 協助建立監護開始時的財產基準點。
4. 意定監護人可選多人分工的做法
民法允許意定監護受任人為一人或數人。若為數人,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原則上應共同執行職務。若採多人分工模式,建議於契約中明確約定各自職責範圍,以避免未來權責不清而產生爭議。實務上常見的分工方式包括:
  • 財產管理與生活照顧分工:例如,由甲負責財務、銀行及不動產管理,由乙負責醫療、照護及安養機構聯繫。
  • 專業領域分工:例如,由具財務背景者管理資產,由具醫療照護背景者處理健康與照顧事項。
  • 區域分工:例如,由居住較近之家屬負責日常照顧,由其他家屬負責財產管理及重大決策。
5. 如委任人名下有不動產,撰擬意定監護契約有哪些考量點
若委任人名下有房屋、土地或其他不動產,建議於契約中預先規劃下列事項:
  • 是否允許出售不動產。
  • 何種情況下得出售不動產(例如醫療費、長照費不足時)。
  • 是否限制特定不動產不得出售。
  • 是否要求出售前須取得特定對象同意,如指定之親屬或合作之專業人士。
  • 是否要求出售後價金應專款專用。
  • 是否已有家族信託、遺囑或其他傳承規劃需要配合。
  • 是否涉及家族共有土地或祖產等特殊資產。
此外,即使契約允許監護人出售不動產,實際辦理所有權移轉時,仍可能涉及主管機關審查程序,建議應事先妥善規劃相關條款。

6. 意定契約內可以約束監護人處分特定財產的方式嗎?
可以。意定監護制度的重要精神之一,即在本人仍具意思能力時,預先規劃未來監護事務。因此,委任人得於意定監護契約中,就特定財產的管理、使用及處分方式預先作出安排,作為未來監護人執行職務的重要依據。

若委任人名下有不動產、家族企業股權、保險、信託財產或其他高價值資產,建議於擬定意定監護契約時,一併進行完整財產盤點與規劃,以提高未來監護執行的明確性與安全性。

在處分等重大財產行為時,實務上仍可能有相關機關審查,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涉及法律規定,仍應遵守。

值得留意的是,意定監護契約雖可預先約定特定財產之管理或處分原則,但如未來因本人醫療、照護或生活所需,確有動用之必要時,法院仍可能基於本人最佳利益原則,審酌個案情況允許做適當處置。

7. 契約公證後還能修改嗎?
可以。意定監護契約公證完成後,只要本人仍具有意思能力,且雙方均同意修改內容,即可重新簽訂契約並再次辦理公證。但由於意定監護契約必須經公證始生效力,因此修改後的新內容,也應重新完成公證程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8. 意定監護契約公證後可以撤回嗎?
在監護開始前,本人或受任人均可撤回意定監護契約。

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契約經一部撤回者,視為全部撤回。(只要契約的一部分被撤回,就視同整份意定監護契約都被撤回)

如已完成監護宣告,要終止契約時,就非「撤回」,而是需由本人向法院聲請「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或由受任人向法院聲請「辭任」監護職務。且均須具備正當理由,並經法院許可後始得為之。

公證人與法院皆會就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具有辨識能力」進行相關把關或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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