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走到盡頭,該選擇哪種方式結束關係?在台灣,離婚共有三種程序: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這篇文章將帶你一次了解三種離婚方式的適用情況、法律依據與實際流程,讓你在面對婚姻轉折時,有更清楚的選擇方向。
|目錄|
一、3種離婚程序比較
(一)協議離婚:雙方合意即可辦理
民法第1049條:《夫妻雙方有意願、共識,可以自行協商後辦理離婚。》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要用書面辦理,並有2位以上證人簽名,並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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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是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而且夫妻雙方能自行談妥離婚條件,完成以下流程後,即可以完成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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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協商約定,並撰寫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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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雙方與2位(以上)滿18歲成年的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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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成功完成協議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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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去辦或由第三 人去辦理離婚登記,就不發生兩願離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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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解離婚:透過法院第三方協助達成共識
民法第1052-1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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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離婚,又稱和解離婚,適用於雙方皆願離婚,旦對離婚的條件沒有共識、對子女、財產或扶養問題有爭議的情況,就可以到法院經由公正第三方調解主持。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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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一起到法院調解,在法官主持下取得離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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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製作「離婚調解筆錄」,雙方簽名後,調解筆錄效力等同法院判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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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代為通知戶政單位辦理離婚,因此婚姻消滅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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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離婚:無法協議時的最後手段
民法第1052條: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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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又稱訴訟離婚。經由法院訴訟,讓法官來判定這段婚姻關係是否消滅的離婚程序,當其中一方不願離婚,或發生重大爭議時,只能透過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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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夫妻一方必須滿足民法第1052條其中1項才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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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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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先進行強制調解,若調解破局才進入正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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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出庭,提交證據、律師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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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綜合審酌後判決是否准予離婚,若判准離婚後立即生效,法院會主動通知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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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民法第1052條
二、離婚一定需要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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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協議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必須有兩位離婚證人簽名,調解離婚與裁判離婚則不需要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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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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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18歲之成年人(自2023年起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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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雖未滿20歲但已結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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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具備健全智識,且實際親見或親聞當事人離婚的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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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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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只需簽名,不一定需要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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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只有蓋章沒有簽名,否則戶政機關可能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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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離婚協議書的「公證」與「證人」有何不同?
許多人會混淆離婚證人與離婚協議書的公證,其實兩者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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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人:協議離婚必須具備,確保雙方是出於真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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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是將離婚協議書送法院或公證人處,由第三方機關認證其效力。
四、離婚協議書公證的必要性與效力
協議書本身是否有效,不取決於是否公證,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即具法律效力。但若加上「公證」與「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在日後履行上具有以下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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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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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效,但如對方違約,需透過訴訟才能請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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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證(含強制執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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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對方違反,例如未付扶養費、財產分配金,可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免再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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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雖然離婚協議書不一定要公證,但若涉及金錢或長期約定,公證更具保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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