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程序有哪三種?一篇搞懂協議、調解、裁判離婚的差別與流程!

當婚姻走到盡頭,該選擇哪種方式結束關係?在台灣,離婚共有三種程序: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這篇文章將帶你一次了解三種離婚方式的適用情況、法律依據與實際流程,讓你在面對婚姻轉折時,有更清楚的選擇方向。
 
 |目錄|


一、3種離婚程序比較

(一)協議離婚:雙方合意即可辦理

民法第1049條:《夫妻雙方有意願、共識,可以自行協商後辦理離婚。》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要用書面辦理,並有2位以上證人簽名,並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是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而且夫妻雙方能自行談妥離婚條件,完成以下流程後,即可以完成離婚手續:
    1. 夫妻協商約定,並撰寫離婚協議書。
    2. 當事人雙方與2位(以上)滿18歲成年的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3. 雙方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成功完成協議離婚手續。
    4. 如果沒有去辦或由第三 人去辦理離婚登記,就不發生兩願離婚的效果。

(二)調解離婚:透過法院第三方協助達成共識

民法第1052-1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 調解離婚,又稱和解離婚適用於雙方皆願離婚,旦對離婚的條件沒有共識對子女、財產或扶養問題有爭議的情況就可以到法院經由公正第三方調解主持。流程如下:
    1. 雙方一起到法院調解,在法官主持下取得離婚共識。
    2. 法院製作「離婚調解筆錄」,雙方簽名後,調解筆錄效力等同法院判決法
    3. 法院會代為通知戶政單位辦理離婚,因此婚姻消滅立即生效。
延伸閱讀: 民法第1052-1條


(三)裁判離婚:無法協議時的最後手段

民法第1052條: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二、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裁判離婚,又稱訴訟離婚經由法院訴訟,讓法官來判定這段婚姻關係是否消滅的離婚程序,當其中一方不願離婚,或發生重大爭議時,只能透過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但夫妻一方必須滿足民法第1052條其中1項才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流程如下:
    1. 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 法院先進行強制調解,若調解破局才進入正式審理。
    3. 雙方出庭,提交證據、律師辯論。
    4. 法官綜合審酌後判決是否准予離婚,若判准離婚後立即生效,法院會主動通知戶政機關。

延伸閱讀民法第1052條

 

二、離婚一定需要證人嗎?

  • 只有協議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必須有兩位離婚證人簽名,調解離婚與裁判離婚則不需要證人。
  • 證人條件:
    • 年滿18歲之成年人(自2023年起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
    • 或雖未滿20歲但已結婚者。
    • 必須具備健全智識,且實際親見或親聞當事人離婚的真意。
  •  實務提醒:
    • 證人只需簽名,不一定需要蓋章。
    • 不可只有蓋章沒有簽名,否則戶政機關可能不受理。


三、離婚協議書的「公證」與「證人」有何不同?

許多人會混淆離婚證人離婚協議書的公證,其實兩者性質不同:
  • 離婚證人協議離婚必須具備,確保雙方是出於真意離婚。
  • 公證:是將離婚協議書送法院公證人處,由第三方機關認證其效力


四、離婚協議書公證的必要性與效力

協議書本身是否有效,不取決於是否公證,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即具法律效力。但若加上「公證」與「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在日後履行上具有以下優點:
  •  未經公證:
    • 仍有效,但如對方違約,需透過訴訟才能請求執行。
  •  已公證(含強制執行條款):
    • 若對方違反,例如未付扶養費、財產分配金,可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免再打官司。
  •  總結:雖然離婚協議書不一定要公證,但若涉及金錢或長期約定,公證更具保障力。

延伸閱讀: 立遺囑後還能分「夫妻剩餘財產」嗎?
延伸閱讀: 離婚後,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來移轉不動產,免繳契稅

  • Q :

    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需要準備什麼?

    A :
    若是協議離婚,請準備以下資料:
    •  雙方當事人需攜帶:
      • 雙方的身分證正本
      • 印鑑章(如簽名與留存資料不一致,建議攜帶)
      •  戶口名簿
    •  其他必備資料:
      • 離婚協議書(須雙方簽名
      • 2位年滿18歲以上的證人簽名(可由親友擔任,需親見或親聞雙方離婚意願)
    •  提醒:
      • 雙方需親自到場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辦
      • 若有未成年子女,部分戶政機關可能會要求提供監護權約定內容,建議事先電話確認
  • Q :

    法院判決離婚後,還要去戶政事務所辦登記嗎?

    A :
    • 不用。
    • 裁判離婚調解離婚成立後,法院會主動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當事人無須再額外跑一趟。
  • Q :

    離婚後多久才會在戶口名簿上更新?

    A :
    • 辦理離婚當日。
    • 戶政機關完成登記後,資料即時更新。
    • 你可以當場申請新版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查看。
  • Q :

    離婚可以反悔嗎?

    A :
    • 如果還沒辦登記,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不受法律拘束。
    • 一旦完成登記法院判決確定,離婚就生效,不能反悔,除非重新結婚。
  • Q :

    我不想離婚,對方可以自己辦離婚嗎?

    A :
    • 不行。
    • 若是協議離婚,雙方必須都同意才可以辦理。
    • 若你不同意離婚,對方只能透過法院提出裁判離婚訴訟,由法官判斷是否准予
  • Q :

    有小孩的話可以照常協議離婚嗎?

    A :
    • 可以。
    • 但要記得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好小孩的監護權歸屬扶養方式,這部分也會影響日後法律權責。
  • Q :

    外籍配偶可以在台灣離婚嗎?

    A :
    • 可以。
    • 若婚姻登記在台灣其中一方有台灣戶籍,可在台灣辦理離婚。
    • 涉及跨國婚姻時,建議諮詢專業代書以確保雙方在兩地都合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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