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監護宣告」費用-20000元-全台灣均承作-全謹代書事務所

全謹代書-監護(禁治產)或輔助宣告-收費標準-代書費
項目 費用
監護(附註)宣告基本費用 20,000元 
如案件有其他家屬異議須爭取監護權、或須陪同出庭、額外撰寫書狀等 另計
海外授權相關文件(如人在國外) 不收費
代理申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不收費
外 縣 市 全 省 均 有 服 務
合 格 地 政 士 & 代 書 執 照(請點擊)


監護(輔助)宣告所需準備的文件
1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x1
2 擬擔任監護人的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x1
3 擬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x1
=>聲請輔助宣告不須準備
4 醫師診斷證明書
5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6 擬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印章
7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 (人不在國內) 
8
  • 司法精神鑑定費用約8千~1.5萬。
  • 如果選擇教學醫院鑑定費用可能會超過4萬。
9 法院規費新台幣1,000元
  • 戶籍謄本可至全台灣任一的戶政事務所申請 (可跨縣市),不受戶籍地所限制。
  • 如果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戶籍謄本,可填具委託書授權他人(不以親屬為限)代為申請。
  • 申請人(委託人)在國外者,應出具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在大陸地區應出具經海基會驗證之委託
代書幫您準備之文件
1 監護宣告聲請狀
2 親屬系統表
3 親屬同意書
4 陳報財產清冊
5 代理申請戶籍謄本(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6 委託書

相關業務(須先完成或同步聲請監護宣告)
繼承登記 16,000元起 請參考:繼承代書費代辦服務
拋棄繼承 6,000元起 請參考:拋棄繼承計價基礎
限定繼承 12,000元 請參考:聲請監護宣告代辦服務
選任特別代理人 15,000元 請參考: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代辦服務
 
監護宣告 輔助宣告
房型申請條件 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幾乎完全無法與他人溝通,無法理解他人的意思 因部分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理解他人意思的能力較低
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有瑕疵,但在行使重要法律行為時,要輔助人同意
管理者的名稱 平日價監護人 假日價輔助人
房型協助程度 所有法律行為都須由監護人「代理」 重要法律行為由輔助人「同意」
法律效果 無效 (除非監護人代理) 效力未定(除非輔助人同意)
是否應至戶政事務所登記 監護人辦理或法院囑託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輔助人辦理或法院囑託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1. 聲請監護宣告可以委託代書(地政士)代辦嗎?
  • 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均屬於非訟事件。法律規定可以委託非律師之人來代為辦理,但建議委託合格代書(地政士)
  • 如同許多民眾的既定印象都認為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僅能委託律師辦理,但事實上這些業務許多合格代書(地政士)相對更有經驗
  • 委任所需的代書費、律師費,民眾應要多方諮詢比較,選擇合適的專業人員來代為辦理。
  • 一般律師承接監護宣告的案件須花費4~6萬元的律師費;而全謹代書只酌收2萬元的費用。
  • 請參閱:【拋棄繼承代辦服務、【限定繼承代辦服務、【選任特別代理人代辦服務

2. 本所成功案例
 
  

      

3. 需要聲請監護宣告的常見情形有什麼?
  • 不動產擬要出售、贈與、房貸,須至戶政事務所 1.申請印鑑登記2.請領印鑑證明
  • 倘若當事人的心智、精神狀況無法達到審核的標準,便無法順利核發印鑑證明。
  • 家人過世後留有遺產須辦理繼承,當地政事務所或金融機構需要繼承人的印鑑證明時,才發現家人因生病或其他理由使印鑑證明無法申請時。
  • 家人生病必須支付醫療及相關照護費用,要解定存時卻遭銀行拒絕。
  • 避免家人的財產被其他家屬或有心人士移轉及濫用。
  • 不動產要都更、危老重建或信託給建商或土地開發整合公司,但所有權人因無行為能力已經無法與他人簽約。
  • 家人的價金提存在法院,但因喪失行為能力,無法親自辦理,也無法提供印鑑證明或委任狀須經公證認證委任他人辦理。
  • 家人中風,保險公司要給付醫療險,但只能匯款到當事人的存摺帳戶,家屬因為沒有當事人的印鑑或需要本人簽名才有辦法取款時。
  • 家人重病已無行為能力,保險公司要給付醫療保險,但保險公司只願意開當事人抬頭又禁止背書轉讓的的劃線支票,家屬因為沒有本人的印鑑或需要本人簽名才有辦法領款。
  • 家人已無行為能力,其所有的房屋需要承租於公司行號,承租人規定該租約一定要經公證人公證時。
  • 被繼承人 負債 > 遺產 時,繼承人選擇要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因無行為能力,而無法請領印鑑證明。
  • 被繼承人留有遺產但同時又有不確定的債務,繼承人須要辦理限定繼承
  • 亡者留有遺產,但繼承人中有人無行為能力(印鑑證明申請不出來),須要先申請監護宣告後,再辦理遺產分割
 
4. 繼承時,需要幫家人聲請監護宣告的情況有什麼?
  • 繼承人想要平均繼承不動產的情況。如父親過世留有一間不動產,繼承人有配偶(因為是植物人,故心智、精神狀況無法達到印鑑證明的核定標準)及三位子女。三位子女認為要公平,所以共同決定每位繼承不動產1/4持分。但在地政事務所辦理平均繼承過戶時,並不需要提供每位繼承人的印鑑證明,便章用印即可,子女也就為了省事便代理媽媽私自用印。但此行為確確實實的違反了刑法之偽造公文書、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嫌。因母親已經是植物人,根本沒有行為能力可以參與遺產分割(平均繼承也是遺產分割的一種)。
  • 正確的做法是子女先行辦理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再申請母親的監護宣告。待法院裁定確定後,由母親的監護人再聲請選定一位特別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人時)並同時釋明遺產分配的方式,最後由特別代理人與三位子女按法院核准的遺產分割方式,會同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平均繼承或分割繼承登記。
  • 請參閱:【平均繼承、分割繼承、公同共有繼承之差異?
 
5. 什麼是監護宣告?
  • 當成年人因精神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表達意思、接受意思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受監護宣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 例如長輩罹患失智症、腦部中風、阿茲海默症或為植物人,都是典型常見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情形。
  • 實務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通常由監護人指定,但法院同時必須以受監護宣告人最佳利益之考量下,判斷該人選是否適合擔任此職務。原則上常見的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親屬
 
6. 誰有資格聲請監護宣告?
  1. 當事人本人
  2. 當事人之配偶
  3. 當事人四親等之親屬
  4.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5. 檢察官
  6.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7. 監護人的權利及義務?
  •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 監護人代為行使法律行為時,必須是為了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監護人之利益, 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 監護人代為處理不動產特定事項,須事先向法院聲請許可​​:​​​​​
    • 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 上述處分,包含設定抵押權(向銀行、私人房貸)、繼承不動產(包含平均繼承分割繼承)等。
    • 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 監護人代為投資的限制
    •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則不在此限。

8. 法院可以指定複數監護人嗎?
  • 由誰出面作為監護人,有時家屬不見得能夠達成共識,畢竟可能會涉及利害關係(財產的處分),此時法院得選任兩人以上之監護人。
  • 法院選任複數監護人的目的如下:
    • 使監護人間得以彼此分工合作,分別或共同完成監護職務。
    • 如家屬彼此間有疑慮,為避免未來發生糾紛或衝突,法院選任複數監護人的主要目的則為使監護人間彼此得以相互監督。
  • 法院選任複數監護人後,受監護宣告人的法律行為,原則上須由全體監護人同意後代為行之。實務上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日常生活、照護、醫療等事務,法院可指定與受監護宣告人同住之監護人單獨代為行使,以避免所有監護職務均須由全體監護人共同執行、決議,反而妨礙監護運作上之效能。
 
9. 各監護人意見不同怎麼辦?
  • 原則上須全體監護人都同意,才可以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來行使法律行為。
  • 但如果無法取得共識,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會衡量受監護宣告人的最佳利益,裁定由其中一位監護人單獨代理行使特定的法律行為
  • 民法第1097條第二項:「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 民法第1097條第三項:「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受監護人、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10. 聲請監護宣告需要多久?
  • 按照以往的經驗,從監護宣告聲請狀到取得裁定確定證明書,約莫5~8個月。
  • 如果全體家屬取得共識後,統一推派某人做為監護(輔助)人,法院原則上就不須開庭,這樣會縮短不少時間。
  • 因監護宣告是屬於家事非訟事件,按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三條,法院會盡量趕在8個月內將該案件結案,必免被列管督促。
 
11. 聲請監護宣告的程序?
  1. 向管轄法院遞狀聲請。
  2. 社工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後,出具訪視及調查報告。
  3. 應由精神專科醫師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進行司法精神鑑定並出具書面報告。
  4.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
  5. 法官開庭進一步了解案情(不一定會開庭)。
 
12. 那些醫院有做司法精神鑑定?
 
13. 要向哪個法院申請監護宣告?
  • 注意並非一定是向受監護宣告人之戶籍地管轄法院來申請,而是要以受鑑戶宣告人之實際居住地所屬之管轄法院來申請。
  • 如果受監護宣告人之戶籍地在台北市,但住在台中市的安養院,你要請台北的法官下去台中鑑定實在也不合理。
 
14.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資格限制?
  • 民法目前對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資格並無限制,被指定者只要同意被指定外,須具備管理財產的知識經驗即可擔任。目前實務上若聲請人無法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會指定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雖然沒有規定要指定家人擔任,但實務上還是會以家人為優先。
  • 如果真的沒有家人適合或願意擔任,也可以找主要照顧者來擔任。
 
15.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義務?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在法律上的職責與義務僅為確認監護人所陳報之財產清冊是否正確屬實,應核對所有財產的項目、金額及相關憑證文件。
  • 白話也就是開具財產清冊之監察人
 
16. 監護人在何種情況需要申請特別代理人?
  • 監護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同為繼承人時,監護人需要向法院聲請一位特別代理人,在遺產繼承過程中暫代監護人的職務,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與監護人(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來做遺產的相關繼承,以避免監護人為了自己的私益,犧牲受監護宣告人的權益。
  • 監護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同為繼承人時,如果要辦理遺產分割(包含平均繼承、分割繼承),這時因監護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利益相反,依照民法第1098條第二項定有明文,須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由該特別代理人在為受監護宣告人最佳利益之考量下,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行使法律行為,與其他繼承人分割遺產。
  • eg. 父親過世留有一間房屋,繼承人有配偶(植物人,監護人為長子)及三位子女,三位子女認為平均繼承最為公平,所以達成共識希望每人繼承1/5持分,但因監護人長子與父親同為繼承人,利益相反,不得代理母親做遺產分割,監護人應向法院聲請選任伯父做此遺產分割(平均繼承)的特別代理人,法院裁定確定後,再由特別代理人伯父與會同其他繼承人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
  • 即便是平均繼承,也需要申請特別代理人
 
17. 同居友人是否可以作為監護人?
  • 就算同居再久,關係再親密,都沒有資格做為監護人。
  • 只有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才有資格。

擔任監護宣告監護人須符合哪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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