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種類-簡介 | ||
---|---|---|
一般繼承登記 | 遺產 > 債務 | 全體繼承人,按照法定應繼分,平均辦理繼承登記。 |
分割繼承登記 | 遺產 > 債務 | 全體繼承人,依照分割協議書的內容分割遺產,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而不須依照法定應繼分來分配遺產。即使未分配到任何遺產的一順位繼承人,遺產稅在申報時仍然可扣除該位繼承人的扣除額(50萬/每位),這與拋棄繼承後不得扣除有別。 |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 遺產 > 債務 |
|
共有型態變更登記 | 遺產 > 債務 | 不動產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全體繼承人會同按法定應繼分辦理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之平均繼承。 |
遺囑繼承登記 | 遺產 > 債務 | 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持有效遺囑,按遺囑之內容辦理將不動產登記給指定繼承人。 |
遺贈登記 | 遺產 > 債務 | 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持有效遺囑,按遺囑之內容辦理將不動產登記給繼承人以外之人。 |
拋棄繼承 | 遺產 < 債務 | 繼承人拋棄被繼承人所有遺產及債務。 延伸閱讀:拋棄繼承常見問題 |
房型限定繼承 | 不確定 | 限定繼承人僅針對已陳報及已知的債權人按債權數額比例分別清償,如有未於規定期間內陳報債權之債權人主張權利時,也僅能就剩餘之遺產行使權利,繼承人不須以固有財產而為清償。 延伸閱讀:何謂限定繼承 |
- 如繼承人為兩人以上,繼承後的共有型態則為分別共有(俗稱持分)。
- 案例:張先生過世後,留有一間公寓(建物權利範圍:1/1、土地權利範圍:1/4),繼承人為配偶、長男、長女,按民法第1144條各繼承人的法定應繼分均為1/3,辦理一般繼承登記後三位繼承人的產權各為建物權利範圍:1/3、土地權利範圍:1/12。
- 分別共有的共有物,有自由處分的權能,各共有人間可以各自賣給共有人或第三人,共有人間的買賣則他共有人並無優先購買權,而賣給第三人他共有人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 不動產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全體繼承人可會同按法定應繼分辦理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得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財產分割的目的在於消滅或廢止遺產公同共有關係,而消滅公同共有關係的原因可以是共有物分割,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
- 不需要印鑑證明及印鑑章,只需要準備一般便章。
2. 分割繼承登記
- 繼承人間可主張分割繼承並透過分割協議書來分割遺產,使繼承人可以單獨或分別共有的繼承特定遺產,甚至不繼承任何遺產,是所有繼承方法之中最有彈性的。
- 案例:王太太過世留下了兩間公寓,A公寓及B公寓,繼承人為配偶(王先生)、長男、次男,按民法第1144條各繼承人的法定應繼分均為1/3,王先生考量到自己年事已高,且名下自己也有房產,就與兩位兒子協議,A公寓由長男單獨繼承,B公寓則由次男單獨繼承,而自己就放棄了繼承不動產的權利,所以分割繼承可以完全不受到法定應繼分的限制,遺產(包含不動產及動產)的分配僅需依照分割協議書中的約定登記。
- 如果某繼承人不願繼承任何遺產(被繼承人之遺產>負債)且本身信用正常未有不良的債務,原則上請選擇分割繼承而不須要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原因是拋棄繼承會導致喪失遺產稅之扣除額(拋棄繼承人如為配偶=493萬、子女每人=50萬元、父母每人=123萬元),且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還須繳納規費1000元,如果請代書或律師代辦拋棄繼承又須另支出一筆代辦費用。
- 須按分割協議書,就所有不動產價值貼繳千分之1印花稅,即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之核定價額 x 1/1000。
- 全體繼承人原則上須出具印鑑證明並在分割協議書中以印鑑章用印才可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 因分割繼承,導致某繼承人繼承了比法定應繼分還少的遺產或是根本沒繼承,國稅局已經明白的對外說明,此屬繼承人間之協議,不因協議分割結果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問題。案例,王先生過世後僅留有一塊土地,繼承人有配偶(王太太)、長男A、長女B,雖三人法定應繼承分均為1/3,但透過分割協議書協議由媽媽單獨繼承這塊土地,看似長男A、長女B各贈與了1/3的持分給母親,但實際上此為因繼承而衍生的協議,長男A、長女B不須另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或繳納贈與稅。
- 但如果繼承人只透過分割協議書選擇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債務,而放棄所有的遺產,這很有可能被國稅局認為有贈與之嫌,不得不注意。
- 如因繼承人中,有人自身有債務,為避免繼承後財產被債權人執行,而選擇透過分割繼承來放棄或減少該繼承人法定應繼分之遺產,不論事後私底下是否有補償,都有很大的機會被債權人訴請法院依民法第244條的脫產行為,而撤銷分割繼承。而如果有債務的繼承人選擇透過拋棄繼承來避免被繼承人的遺產被查封執行等,從實務的判例可得知可以大幅度的降低被債權人撤銷的風險。
- 如果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日後全體繼承人達成共識,仍可透過分割協議書來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已達成遺產分割的目的。
- 分割協議書中可以明定被繼承人所留之債務,按繼承人間所約定比例分擔但對債權人仍負連帶清償責任,不過仍受全面限定繼承以繼承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父親過世,留下一間不動產,房貸還剩300萬未清償,繼承人為三位子女甲乙丙,三人透過分割協議書約定,甲乙共同繼承該不動產,丙未分得不動產任何的所有權,房貸300萬並無特別約定由誰負擔,嗣後甲乙丙都未給付房貸本金及利息,因繼承人間負連帶清償義務,所以銀行可以同時或分別向甲乙丙請求還款,但丙沒有繼承任何的遺產,所以受到全面限定繼承的保護,因此可向銀行拒絕給付。
- 需要提供印鑑證明及印鑑章。
3.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最大的特色就不需徵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平均繼承及分割繼承都需全體繼承人同意),僅需任一繼承人單獨或部分繼承人會同辦理即可。
- 往往是因所有繼承人間無法取得共識,而先以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避免國稅局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遺產稅之罰緩及地政事務所逾期申辦繼承登記之登記費罰鍰。
- 公同共有繼承之申請人,可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登記規費、罰鍰,不必繳納所有遺產的稅費。繼承人繳納完自己法定應繼分的遺產稅後,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
- 繼承人雖然可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為了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遺產稅是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繼承人針對遺產稅互負連帶責任,其他繼承人如未繳納遺產稅,即便你已分單繳納自己法定應繼分的遺產稅,行政執行分署仍得強制執行你的財產。
- 公同共有的共有物,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原則上,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也就說產權為公同共有,繼承人無法就潛在應有部分單獨買賣或設定抵押權(房貸)。但依然透過土地法34-1多數決來處分公同共有物。
- 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可再與其他繼承人談判協商,再取得共識後,可以按法定應繼分,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使產權變更為分別共有。
- 如果未取得共識,可以選擇訴請裁判分割,來消滅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特別注意的是,向法院訴請遺產裁判分割,須針對被繼承人之所有遺產(包括土地、建物、汽機車、存款、有價證券等)為分割,而非只特定某一共有物。
- 公同共有之房屋、土地是以公同共有之其中一人寄送一份房屋稅、地價稅繳款書,若沒有特別指定管理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均為納稅義務人,並向其中一人送達並負責繳納,其餘共有人則寄送房屋稅、地價稅核定通知書,若公同共有人想先繳納自己應繼分權利分擔之稅額可申請分單繳納,但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款均負連帶繳納責任。
- 不需要印鑑證明及印鑑章,只需要準備一般便章。
[各繼承人間的法定應繼分]
- 父母=1/2,如果父母都在,即父法定應繼分=1/4、母法定應繼分=1/4;如父已過世,母法定應繼分=1/2。
- 兄弟姊妹=1/2,如有長男、長女、次女三人,每人之法定應繼分=1/6。
- 祖父母(包含內外祖父母)=1/3,如果內外祖父母都健在,每人之法定應繼分=1/12 ; 如僅剩內祖父、內祖母健在,其法定應繼分各為=1/6 。
4. 遺囑繼承登記
- 被繼承人(遺囑人)生前透過預立遺囑的方式來達到遺產規劃的目的。
- 可能導致某繼承人的「特留分」被侵害。
- 何謂「特留分」? 也就是法律保障每位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最低限度遺產的比例。
- 案例:陳先生過世後,僅留有一塊建地,繼承人有配偶陳太太及長男A、次男B、長女C、次男D,因次男D娶了一位父親一再反對的對象,所以父親在臨終前在遺囑中排除了次男D,僅載明該建地由配偶及其他三位子女平均繼承。次男D的法定應繼分=1/5 (配偶+四位子女),而特留分=法定應繼分x1/2(直系血親卑親屬)=1/10,也就是法律保障次男D至少可以繼承該建地的1/10持分,所以次男D得依民法第1125條向其他繼承人來請求特留分被侵害的部分,藉以繼承1/10持分的土所有權有權。
5. 遺贈登記
- 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將遺產贈與給「非繼承人」。常見的情況如爺爺將不動產指定給孫子或伯父因膝下無子,將財產留給姪子。
- 建議被繼承人預立遺囑如有遺贈時,一定要指定「遺囑執行人」,被繼承人百年後由該遺囑執行人單獨來執行遺囑之內容,包含遺產稅的申報、繼承登記、遺贈登記、存款、有價證券等繼承相關事宜。
- 如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時,流程上須全體繼承人主動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會同受遺贈人才能將不動產遺贈登記至受遺贈人名下,大部分的繼承人都有私心,不見得會主動辦理繼承及遺贈相關事宜。
- 往往繼承人的「特留分」會被侵害。
- 案例:張先生過世,在台中留有一筆價值不斐的土地,被繼承人僅有配偶並無子嗣,有兩位弟弟(三順位繼承人),因晚年行動不便都是由姪子(大弟的兒子)照顧生活起居,所以生前找了民間公證人立了遺囑將該筆台中土地遺贈給姪子,張先生百年後,遺囑執行人即將該筆土地辦竣繼承登記後並遺贈登記給姪子,試問配偶及兩位弟弟各可以主張多少特留分?
- 配偶之特留分 = 1/2 x 1/2遺產=1/4遺產
- 弟弟之特留分 = 1/2x1/2x1/3遺產=1/12遺產
- 遺贈其實跟繼承一樣都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在稅負上有極大的優勢。
- 免徵土地增值稅,如日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以被繼承人死亡日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
- 而繼承取得之房屋,非屬契稅課徵範圍,也不用申報繳納契稅。
- 有機會適用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而不需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
- 遺產稅的免稅額為1333萬,贈與稅的免稅額僅244萬。(110年遺產稅免稅額由1200萬->1333萬、贈與稅免稅額由220萬->244萬)。
- 延伸閱讀:【遺產稅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