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護宣告裁定確定後,必須要做的事如下所列:

- 顧名思義,受監護宣告人及監護人都會在各自的戶籍謄本的記事欄上記錄,由誰監護誰的資料。

▲ 監護人的戶籍謄本

▲ 受監護人的戶籍謄本
- 監護人必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兩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報給法院。
- 而在完成陳報之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僅可以做管理上的必要行為。
- 而如果清冊當中有不動產想要處分(包含:出賣、出租、終止租賃、提供使用、共有物分割、遺產分割等其他)就必須額外再聲請處分不動產。
- 民法§1101條第2項:「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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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宣告人的不動產受特別保護,在未經法院出具同意處分之裁定確定證明書的前提下,監護人無法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也就是地政事務所根本無法完成過戶!監護人必須向法院申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並同時向法院陳報說明處分該不動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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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監護宣告人自身還有存款可以支付相關開銷,法院一般都不會允許監護人先處分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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