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幫父母聲請監護宣告,但兄弟姊妹不同意,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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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入故事情境:對於誰擔任監護人無法達成共識

2023
年小蘿、小芹、小香三姊妹的母親因在外大小便失禁事件後,經醫院精神科檢查確定罹患失智症,已向社會局申請到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隨後父親因跌倒,骨盆碎裂,在一週之內多重器官衰竭過世,留下在基隆的祖厝為遺產。


父親的遺產由母親及三位子女分割繼承,但長期照顧父母的三妹小香不服,自認照顧父母已花費相當大的心力及荒廢了自己的大半人生,並請求父親的所有繼承人分割1/2父親的遺產作為補償。小蘿和小芹卻認為他們都有支付父母親的生活費等等,為何還要多分給三妹小香?小蘿和小芹便計畫要告上法院,希望獲得公平分財產的方式。



由於母親因為已確定罹患失智症,顯然已無法自己做出判斷或表達自己真實的想法,更遑論是上法院跑訴訟?小蘿跟小芹兩人討論後,希望幫忙母親聲請受監護宣告,由其中一人擔任母親的監護人,以保障母親的生活及支付未來長照生活的費用

兩人便主動向三妹小香表示想由大姊小蘿擔任監護人聲請母親的監護宣告事件,但三妹同樣認為自己長期照顧母親,為母親的主要照顧者,應由她來擔任母親的監護人,爭執不休下,也無法達成共識。

(一)為何辦理父親的不動產繼承事件時,需要幫家人聲請監護宣告?

繼承人如希望平均繼承不動產的情況下,故事中父親過世後留有一間位於基隆的不動產,該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有配偶及三位女兒

但母親現已失智,其身心狀況及心智皆無法達到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的核定標準,若三位女兒協議後認為要公平,決定由每位繼承人繼承不動產1/4的持分,可是當繼承不動產的文件在地政事務所辦理平均繼承過戶時,實務上並不需要提供每位繼承人的印鑑證明,所以繼承人可以使用便章用印即可辦理完成。

因此很多子女為了方便省事省時間,便私自代刻家人的印章用印。此行為確確實實的違反刑法之偽造公文書、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嫌,因為母親已是一位失能者,沒有辦法認定她有行為能力可參與遺產分割事宜(平均繼承也是遺產分割的一種)。


(二)正確且不違法的做法
  1. 先由子女辦理公同共有的不動產繼承登記
  2. 再向法院聲請母親受監護宣告的案件
  3. 待法院核發監護宣告通過的裁定及裁定確定,選定監護人
  4. 由母親的監護人再向法院聲請選定一位特別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人時)並同時釋明遺產分配的方式
  5. 由特別代理人與三位子女按法院核准的遺產分割方式,會同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平均繼承或分割繼承登記


二、未取得共識下,僅部分的家人同意聲請監護宣告,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一)只有您同意辦理監護宣告並向法院聲請,並不代表監護人就會是你 


須注意的是,按照民法第1111-1條規定,法院會依受監護宣告人的最佳利益來裁定由何人來擔任監護人最為合適。縱使只有你一人向法院聲請,監護人也不一定就是你

(二)需要取得其他家人戶籍謄本以利製作親屬繼承表
 


若只有一人同意聲請監護宣告,那麼準備聲請監護宣告的文件重擔也相對都落在同一位家人身上。法院可能會開立補正通知公文,並要求你到戶政機關申請其他未同意監護宣告家人的的戶籍謄本,較為耗時費力


(三)法院可能會指定由該轄區的社會局進行家庭訪視


由於無法得到全體子女的監護宣告同意書,法院有權利並在有必要時委託轄區社會局調查為何其中有家人不願簽署。


(四)法院可能會開庭進行調查


同樣因為無法取得全體子女的監護宣告同意書,但因為子女都有權知道現在正在為家人進行監護宣告案件聲請,且各個子女都有表達其意見的權利,法院會審視是否需要開庭並另外發公文安排開庭


所以若能得到全體子女共識並共同簽署監護宣告同意書,原則上可以省下大半的時間,像是社會局指派之社工進行家庭訪視,或是法院開庭調查等步驟,能夠加快法院進行裁定監護宣告的速度

三、有家人不配合會同辦理,全謹代書事務所仍可代辦

通常有家人不願意配合會同辦理監護宣告,舉例幾種可能的原因:
  1. 想侵占應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
  2. 無法聯繫到其他親屬
  3. 其他家屬消極不處理(也許是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

為了避免消極不處理導致應受監護宣告的家人其權益受損,即便家屬只有一人同意也能委託全謹代書事務所聲請監護宣告哦!(別誤會需要全體家人同意才能聲辦)


(一)誰有資格聲請監護宣告?
  • 當事人本人
  • 當事人之配偶
  • 當事人四親等之親屬
  •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 檢察官
  •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二)法院可以指定複數監護人嗎?

由哪位子女出面擔任監護人,有時家人並不能夠達成共識,家人之間可能會涉及到利害關係(財產的處分),此時法院得選任兩人以上為受監護人的共同監護人。


法院選任複數監護人的目的如下
  1. 使監護人間得以彼此分工合作,分別或共同完成監護職務。
  2. 如家屬彼此間有疑慮,為避免未來發生糾紛或衝突,法院選任複數監護人的主要目的則為使監護人間彼此得以相互監督。
  3. 法院選任複數監護人後,受監護宣告人的法律行為,原則上須由全體監護人同意後代為行之。實務上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日常生活、照護、醫療等事務,法院可指定與受監護宣告人同住之監護人單獨代為行使,以避免所有監護職務均須由全體監護人共同執行、決議,反而妨礙監護運作上之效能。
 
(三)各個監護人的意見不同怎麼辦?

原則上須全體監護人都同意,才可以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來行使法律行為。

但如果無法取得共識,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會衡量受監護宣告人的最佳利益,裁定由其中一位監護人單獨代理行使特定的法律行為

相關法條:
  1. 民法第1097條第二項:「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2. 民法第1097條第三項:「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受監護人、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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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均屬於非訟事件,許多民眾的既定印象都認為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僅能委託律師辦理,但事實上這些業務許多合格代書(地政士)相對更有經驗。

全臺各縣市 辦理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司法精神鑑定醫院及費用參考清單】

原則上,無論先行提供什麼樣的醫生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或護理之家居住證明,法院按家事事件法規定,皆會安排家屬陪同應受監護宣告人至醫院進行司法精神鑑定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過程中會由法院安排指定的醫院進行司法精神鑑定

監護人有什麼權利與義務?又該如何避免監護人濫權?

受監護宣告後,當事人在法律上就是完全無行為能力人,受監護宣告人自己所做的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須要由監護人完全代理,並由法定代理人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下做出決定,才有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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