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複習:【監護宣告的流程有什麼?需要花多久的時間?】
聲請監護宣告的原因常為家人罹患失智症、發生事故長期昏迷不醒、成為植物人……等造成喪失行為能力,為了保護其權益進而聲請。民眾常感到疑惑的點在於:若聲請當下已提出醫生診斷證明書,載明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事實也足以認定之(例如:長期昏迷臥床,靠著儀器維持生命),法院還要再一次安排精神科進行監護宣告鑑定嗎?
聲請監護宣告一定要做司法精神鑑定
回應文章標題,答案是:原則上必須要!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2項規定,「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
儘管聲請人在聲請監護宣告當下已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抑或是重度智能障礙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表明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審理過程中法院也不能就此診斷證明逕行裁定監護宣告,仍須委請醫院進行專業的精神與心智鑑定,由聲請人陪同被鑑定人至精神科門診進行!
居家精神鑑定服務
若被鑑定人因身體因素無法下床、不便到醫院接受鑑定,有些醫院也有提供「居家精神鑑定」的服務,可參考此篇文章【哪些醫院有司法精神鑑定服務】,並進一步詢問該間醫院是否有相關服務喔!
額外補充:監護宣告鑑定項目
監護宣告鑑定主要是綜合判斷當事人是否達到心神喪失的狀態,鑑定項目大致如下:
身體評估:
- 理學檢查
- 實驗室與影像學檢查(尿液藥物與毒品篩檢、胸部X光、HIV抗體檢查等)
- 腦部影像學或腦波檢查(清醒腦波、腦部電腦斷層等)
心理評估:
- 心理測驗(包含中文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第四版WAIS-IV、簡式智能評估MMSE、認知能力篩檢工具CASI、臨床失智量表CDR等等)
- 精神狀態檢查(MSE)
日常生活狀況:
-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基本及工具性日常生活
- 經濟活動能力:管理處分自己財產能力
- 社交性活動力:投入婚姻、親密關係或交友等人際交往能力
- 交通事務能力:開車或使用大眾交通工具
- 健康照顧能力:尋求醫療、管理藥物、配合醫囑之能力
- 其他:其他政治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