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可以任意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嗎?全謹代書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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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 許多老年人因為年老、生病而無法自理生活時,子女等親屬或相關單位會向法院聲請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會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會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為受監護人管理財產
  • 法律規定如下:
民法第1101條第1項「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民法第1102條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 尤其,監護人如果要為下列行為,因為對於受監護人的居住或財產情況影響重大,還必須先經過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
民法第1101條第2項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 監護人也不能打著要幫受監護人賺錢的名號,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例如買賣股票,以免虧損時影響受監護人的利益。 只有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因安全性與存放金融機構無異,可以例外准許。
民法第1101條第3項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二、法院審酌監護宣告的重點為何?

  • 因為監護宣告若被裁定准許,代表受監護宣告人被剝奪行為能力。而依照民法第1101條第1項規定,需經監護人同意、代理,還需要經由法院的同意,才可以處分自身的財產。
  • 好處:運作順利的監護宣告可防止被監護人財產被私自轉移。
  • 壞處:若監護人違法濫權,無法保障。
  • 法院審酌監護宣告時,會先檢視受監護宣告人的精神狀況、監護動機、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雙方互動生活狀況...等,避免監護人利用監護宣告為由,掌控受監護人的人自身狀況。

三、監護人的哪些行為會受到法律的限制?

民法第113條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四、會侵害到受監護人權利的行為?

  • 原則僅限於監護人利益的行為。
  • 根據民法110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監護人在處置受監護人的財產時,必須是為了受監護人的利益才可以。同時也為了保險起見,監護人僅能買公債、國庫券等等設射性較低的投資標的。
 
  • 基於確保受監護人的財產權居住權,當監護人涉及購置處分出租終止與他人出租的行為,都需要法院的許可才會發生效力。若是監護人擅自賣掉或是其他處分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且違反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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