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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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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老年人因為年老、生病而無法自理生活時,子女等親屬或相關單位會向法院聲請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會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會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為受監護人管理財產。
- 法律規定如下:
- 尤其,監護人如果要為下列行為,因為對於受監護人的居住或財產情況影響重大,還必須先經過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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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01條第2項:「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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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也不能打著要幫受監護人賺錢的名號,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例如買賣股票,以免虧損時影響受監護人的利益。 只有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因安全性與存放金融機構無異,可以例外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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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01條第3項:「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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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審酌監護宣告的重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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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監護宣告若被裁定准許,代表受監護宣告人會被剝奪行為能力。而依照民法第1101條第1項規定,需經監護人同意、代理,還需要經由法院的同意,才可以處分自身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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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處:運作順利的監護宣告可防止被監護人財產被私自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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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處:若監護人違法濫權,無法保障。
- 法院審酌監護宣告時,會先檢視受監護宣告人的精神狀況、監護動機、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雙方互動生活狀況...等,避免監護人利用監護宣告為由,掌控受監護人的人自身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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