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監護宣告來強制就醫嗎?-全謹代書事務所


個案故事


小天成年以後,經常兩三週就更換伴侶、不斷出軌、傷害、自殘、強迫性交、言語錯亂等一般人所印象中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會出現的行為模式。小天的媽媽也注意到小天的這些行為,也提議要帶小天去看身心科,但小天只要聽到媽媽提起去醫院看醫生便會大吼大叫,跪在地上猛磕頭到頭破血流或拿著菜刀作勢要突刺媽媽,對著媽媽大吼:「你是不是覺得我有病?我有病還不是你生的!都是你害我變成這樣!你去死好了!」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威脅恐嚇,讓媽媽十分沮喪也不敢再提起就醫的事情。有天晚上,小天遲遲沒有回家,清晨媽媽接到警察局的來電通知說小天被拘留了,原來小天成為詐騙集團的車手、運毒、與未成年性交等等違法行徑。小天的媽媽覺得自己的教育很失敗,對小天感到絕望,想到小天不斷撕裂大叫:「都是你害的!我要把你殺了!」「反正我這麼糟不就是你教育失敗嗎?我活著也沒有什麼意義,大不了把你殺了我再自殺,我們一起死,我恨你!」想到這,媽媽覺得非常害怕,胡亂聽從朋友說可以辦理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以監護人的身分主張法院讓小天可以去醫院接受治療。


強制就醫的條件

強制就醫不等於強制住院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醫療機構因病人醫療需要或為防範緊急暴力、自殺或自傷之事件,於告知病人後,得於特定之保護設施內,拘束其身體或限制其行動自由,並應定時評估,不得逾必要之時間。」;「前項醫療機構以外之精神照護機構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為防範緊急暴力自殺或自傷之事件,於告知病人後,得拘束其身體,並立即護送其就醫。」;「前二項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不得以戒具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其具體程序、約束設備之種類、約束時間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告知病人,於緊急或特殊情形未能為之時,應於事後告知。」
  • 白話文來說:要經由專業的專科醫師診斷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 導致自己不能照顧自己的生活起居且會有傷害他人或自己等傷害事件發生,並診斷需要全天候的住院治療。病人拒絕就醫時,需要由兩位指定專科醫生進行強制鑑定,並由醫療機構備妥相關文件至衛服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審查會來決定該病人是否要強制住院。
那可以辦理監護宣告嗎?

如果能夠取得診斷證明才能辦理監護宣告。監護宣告成功的要件有一個是「通過司法精神鑑定」,無法僅憑家屬片面之詞就覺得可以辦理監護宣告,需由專業的鑑定醫師來診斷病患是否達到核定標準。

那該怎麼辦?
此種類型的案件建議先申請家暴保護令,可以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 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 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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