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所需文件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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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拋棄繼承聲請書 | I. 書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章相符 II. 須向被繼承人戶籍地之管轄法院聲請 |
2 | 繼承系統表 | #如繼承人已過世需載明死亡日期 |
3 | 除戶謄本 | 包含 1.被繼承人 2.如某繼承人已死亡 |
4 | 現戶戶籍謄本 | 包含 I. 拋棄繼承人 II. 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III. 監護人(監護宣告) |
5 | 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 包含 I. 拋棄繼承人 II. 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III. 監護人(監護宣告) #須帶印鑑章到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 |
6 | 拋棄繼承人之印鑑章 |
包含
I. 拋棄繼承人 II. 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III. 監護人(監護宣告) |
7 | 媽媽手冊、體檢證明書 | #拋棄繼承人為胎兒 |
8 | 拋棄通知書收據 | I. 可憑藉存證信函或雙掛號回執作為通知的收據 II. 為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
9 | 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 | 由法定代理人切結 |
10 |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 拋棄繼承如有未成年子女 |
11 | 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 | 拋棄繼承如有未成年子女 |
12 | 海外授權書或委託書 | I. 授權書經駐外館管處驗證 II. 委託書經公證處公證 |
13 | 海外拋棄繼承聲明書 | |
14 | 海外出生證明 | 作為身分關係證明之用 |
15 | 海外親屬證明文件 | 作為身分關係證明之用 |
16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17 | 中華民國有效護照影本 | |
18 | 國外有效護照影本 |
1. 拋棄繼承的順序是什麼?
-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3個月內都可以聲請拋棄繼承,與民法第1138所定之繼承順序無關。
- 法定繼承人=當然繼承人+順位繼承人
- 其餘順位繼承人則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順序來拋棄繼承,前順位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後,才輪到次順繼承拋棄繼承。
- 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所有子輩先拋棄完,才輪到孫輩,最後才到曾孫輩,接著才是二順位之繼承人需做拋棄繼承)。
- 二順位: 父母(如被收養,指的是養父母,而非生父母)。
- 如果已死亡請檢附除戶謄本。
- 三順位: 兄弟姊妹(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
- 如果已死亡請檢附除戶謄本。
- 四順位: 祖父母 (包含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 如果已死亡請檢附除戶謄本。
- 如果四順位繼承人是外國人當然就不用檢附。
- 如有一順位的子輩比被繼承人早過世,如該子輩有子女(孫輩),就由這些孫輩代位繼承,直接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與其他存活的子輩都須在第一時間(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
- 請參考【一分鐘了解誰需要辦理拋棄繼承?】
2. 聲請拋棄繼承的時效是多久?
-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於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時起算三個月內要向法院提出聲請。
- 注意!是知悉有繼承權並非一定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點。
- 知悉日=死亡日,例如:「某甲的父親離世,甲當天就知道,則以甲父親的死亡日開始起算三個月。」
- 知悉日並非死亡日
- 例如:「某A與其母親早已沒有聯繫,而其母親過世後也沒有人通知B,直到某日B收到法院公文(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催收)或存證信函,才知道母親已過世了,就已收到該法院公文之日(郵戳為憑)起算三個月。」
- 例如:繼承人住在美國,與亡者根本沒有聯繫,告別式也沒來參加,也沒有聽說家人死亡或根本不知道前順位繼承人已經拋棄了。
- 如果是父母死亡,子女久未聯繫不知父或母過世,那肯定沒有參加告別式,法院很有可能傳繼承人或證人到庭確認事實,這樣的案例在申請拋棄繼承到結案時間就會拖比較長。
- 第一順位拋棄繼承後,次順位繼承人原則上是以收到前順位繼承人拋棄之通知或法院公文(債權人催收)之日開始起算三個月,並非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三個月。
- 知悉有繼承權,與主觀上繼承人對法律的理解無關(也就是說無法說你不懂法律),而是該時間點法律上你有繼承權就開始算起了。
- 只要繼承人聲請的書狀在三個月內送達管轄法院即可,而不是整個拋棄繼承的流程須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 可參考【拋棄繼承的審查時間要多久】
3. 所有繼承人要一起辦理拋棄繼承嗎?
- 除非特殊目的,如被繼承人 遺產 > 遺債 時,只是因其中有位繼承人因有債務不敢繼承或是要讓特定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到遺產或是繼承到較多的遺產外,不然所有繼承人都有必要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 常常因為子輩間因為感情不好甚至沒有聯繫(常發生在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間),相互間不知道對方是否要拋棄或是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裡面的個資人料擔心外洩,而繼承人們選擇獨立辦理拋棄繼承。
- 被繼承人的債務因為前順位繼承人主張拋棄繼承後,就由後順位之繼承人當然繼承。屆時債權人就可以直接向後次序的繼承人直接請求清償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債務。
- 就算1~4順位的繼承人加起來好幾十個人,只要大家在同一份拋棄繼承聲請狀會同聲請,也只需繳納一次裁判費1000元。
4. 一順位繼承人的所有子輩要先拋棄繼承後,孫輩才有資格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嗎?
- 依照民法第1176條第五款「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 這邊很多繼承人都會誤會,在沒有考量到子輩繼承人是否全都要拋棄繼承,而直接獨立辦自己這一家的拋棄繼承,導致孫輩的拋棄繼承被法院駁回。
- 王先生前因為生意失敗積欠銀行許多債務並早已離婚且並無再婚。與前妻育有一男A一女B(子輩),長男A育有一孫子C,長女B未婚長年居住在美國並在台灣沒有任何所得及財產,嫌麻煩也就索性未會同長男A及孫輩C聲請拋棄繼承,但沒想到長男A及孫輩C遞狀後,沒過多久就收到法院的通知要駁回孫輩C的拋棄繼承聲請。
- 為什麼會被駁回呢? 因為一順位繼承人(子輩)中,有人尚未辦理拋棄繼承。長男A拋棄繼承後,長女B仍然是合法的一順位繼承人,此時孫輩C根本沒有繼承權,自然就沒有資格聲請拋棄繼承。
- 針對此案的建議是,長B應該至就近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ECO)辦理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國外授權書,授權在台灣的家屬代辦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最後再由長男A、長女B、孫輩C三人會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就會成功的收到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公文書。
5. 繼承人之債權人是否可以撤銷繼承人(債務人)人主張的拋棄繼承?
- 繼承人如果因負有債務而選擇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拋棄繼承為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身分行為),非單純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因拋棄繼承人同時拋棄了所有權利及義務,與民法第244條的脫產行為本質上不盡相同,也就是說繼承人之債權人不得撤銷繼承人(債務人)之拋棄繼承行為。
- 但嗣後如果債權人發現拋棄繼承人透過其他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而有脫產的行為,先前所主張拋棄繼承的法律行為就很有可能會被撤銷。
- 完全不需要!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的子女、孫子女、配偶根本不具有繼承權,當然不需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
- 隔代繼承與代位繼承只會發生在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身上。
7. 「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等同於「代位繼承」嗎?
- 李先生過世後留下不少不動產,由於其配偶在五年前也已經去世,應由長男甲、次男乙、長女丙(子輩)來繼承。長男年事已高,在多方考量下希望由其兒子C(孫輩)來代替自己繼承,在沒有跟代書或律師討論之下就自行辦理繼承。
- 長男甲在拿到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公文後,就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這時才發現其實孫輩C根本沒有繼承權,現在有繼承權的僅有次男乙、長女丙,且乙、丙的法定應繼分從原先的1/3變成1/2,而非乙、丙、C的法定應繼分各為1/3。
- 這時候乙、丙心存善念,當然可以用現金或其他方式補貼給甲或C,但有可能涉及贈與稅或房地合一稅等,但如果乙、丙今天不願意給付任何一毛錢給甲或C,法律上是一定責任也沒有。
- 如此可知,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並非等同「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所稱的「代位繼承」,是指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的第一位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才適用。
- 也就是長男甲如果比其父親李先生更早過世,才會由孫輩C來代位父親
- .甲繼承其應繼分,這時C、乙、丙對李先生所留的遺產,法定應繼份就各為1/3。
8. 拋棄繼承可以預先拋棄嗎?
- 亡者過世當下才會發生繼承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繼承人在那個當下才開始享有繼承權,也因此才得以有繼承權可以拋棄。
- 如被繼承人尚未死亡,就不會有合法的繼承人,自然沒有任何人可以預先拋棄繼承權。
- 所以有子女預先訂立「拋棄繼承聲明書」,是完全沒有法律效果的,該子女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仍享有繼承權。
9. 「拋棄繼承」與分割協議書裡的「放棄繼承遺產」的法律效果是一樣的嗎?
- 拋棄繼承是繼承人拋棄被繼承人一切遺產及遺債,也就是說拋棄繼承人不會繼承任何被繼承人的遺產,相對的也不會負擔任何被繼承人的債務(包含欠稅、罰單)。
- 如果您是因為本身有債務,且被繼承人 遺產 > 遺債 時,而願意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請透過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的方式而不要以分割協議書來(分割繼承)放棄繼承遺產,因為有很大的機會這份繼承人間所做成的分割協議書會被法院認定為脫產而被撤銷。
10. 聲請拋棄繼承後,可以反悔撤回嗎?
- 原則上一旦繼承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不得反悔撤銷拋棄繼承。
- 因拋棄繼承為單獨行為,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時即生效力。(參臺灣高等法院暨屬所屬法院 100 年 11 月 16 日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13 號)。若未合法拋棄繼承,即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當無撤回可言。若已合法拋棄繼承,於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時,即生拋棄繼承,自不得再撤回之。
- 但如果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存在瑕疵的,如意思表示是被詐欺(他人提供虛偽不實之遺產及遺債訊息)或脅迫的情況下,仍得主張撤銷拋棄繼承,嗣後再向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之訴,才得以回復繼承權。
- 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二款雖已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當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向繼承人提起債務清償之訴,確定判決雖載明繼承人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強制執行時若誤執行到繼承人自身的財產,即便繼承人聲明異議,也相當費時費力。
- 如果繼承人很確定 遺債 > 遺產 ,在繼承發生或知道有繼承權時就應該申請拋棄繼承,以免後患。
代辦拋棄繼承-所需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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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代辦基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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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 |
若增加一位拋棄繼承人或有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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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位 | |
通知未會同拋棄繼承人(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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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費 | |
代調閱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 2,000元 | |
案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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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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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謹代書的貼心提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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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死亡者之配偶、親屬、戶長或同居人得持死亡證明書正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死亡登記,即可同時申請除戶謄本。 |
2 |
I. 直系親屬(例如父母與子女、孫子與爺爺)可以請領彼此的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而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姐妹間)則無法,需透過委託的方式才能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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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代為申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須提供委託書(委託人要事先簽好名字或蓋好印章)、委託人之身分證影本、受託人身分證正本。 | |
III. 可至全台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不受戶籍地限制。 | |
3 | 所有繼承人(包含不同順位繼承人)會同聲請拋棄繼承,也僅需給付一次新台幣壹仟元的法院規費,除有特殊原因,不然不建議繼承人分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
4 | I. 繼承人主張拋棄其繼承權,須在「知悉」有繼承權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知悉」的意思,僅是針對事實部分(例如知道父親死亡、前順序或同順位之繼承主張拋棄繼承)而言,不是對拋棄繼承法律上主觀的理解。 |
II. 只要拋棄繼承聲請狀送達法院的時間點是在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起三個月內,就符合拋棄繼承的聲請期限,而法院處理案件的期間並不算在這三個月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