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後還要還繳納信用卡附卡債務嗎?

辦理拋棄繼承後,許多人以為一切與被繼承人有關的所有債務都無須償還,包含被繼承人名下信用卡的欠款。但若繼承人曾使用被繼承人的信用卡附卡刷卡消費,是否仍需負責還款?本篇文章帶您一次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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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拋棄繼承後還需要還信用卡附卡債務嗎?

  1.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09月12日金管銀合字第10300245321號公告修正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第三條(附卡持卡人)《正卡持卡人得經發卡機構同意為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如正卡持卡人未依前項規定清償時,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2. 原則上, 拋棄繼承後,不需要承擔被繼承人消費的信用卡債務。
  3. 但是! 附卡刷卡產生的欠款屬於附卡人自己的債務,即便拋棄繼承,仍需負擔償還責任。
  • 附卡人與銀行之間的契約關係,並不因主卡人死亡或拋棄繼承而消滅若附卡人曾使用該卡消費,銀行可依據原契約請求附卡人清償。 
  • 附卡消費屬於個人債務:雖然附卡是由主卡人(被繼承人)申請,但附卡持有人實際上是自己的名義進行消費,因此相關消費應由附卡人負責償還。
  • 也就是說,附卡人刷卡後產生債務,這筆債務是附卡人自己對銀行的債,不屬於因繼承而來的債務,因此不能夠拋棄繼承

二、什麼是拋棄繼承?

  1.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2. 拋棄繼承,是自知悉繼承開始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債務,當法院同意備查後,該繼承人就再也不具有繼承權。
  3. 且拋棄繼承後,因為不再具有繼承人的資格,所以無須申報遺產稅。

三、拋棄繼承可以拋棄掉亡者的那些債務呢?

  1. 高利貸、借據、本票、支票、民間債務等
  2. 信用卡、信貸、房貸、企業金融貸款等
  3. 訴訟上之金錢債務、請求權等
  4. 營業稅、營所稅、個人綜合所得稅
  5. 房屋稅、地價稅、房地合一稅等
  6. 燃料費、牌照稅、罰單等

四、拋棄繼承會一併拋棄所有權利嗎?

拋棄繼承並不等於拋棄所有權利!繼承人不該因為拋棄繼承而喪失的權利如下:
  •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遺屬補償金請求權
  • 保單有指定受益人(包含指定法定繼承人)之身故保險金
  •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給付請求權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
 

【強制險繼承順位】

  1. 父母、配偶及子女
  2. 祖父母
  3. 孫子女
  4. 兄弟姊妹
 

  【勞基法繼承順位】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的喪葬費遺屬補償金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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