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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ㄧ. 拋棄繼承介紹
 二. 辦理拋棄繼承程序、所需文件
 三. 拋棄繼承時效限制與逾期補救方法
 四. 辦理拋棄繼承注意事項(含拋棄順位表)



一、拋棄繼承介紹


拋棄繼承是什麼

所謂拋棄繼承,就是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當法院同意備查後,該繼承人就再也不具有繼承權。且拋棄繼承後,因為不再具有繼承人的資格,所以無須申報遺產稅。

什麼情況需要拋棄繼承

  • 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遺產
  • 雖然被繼承人遺產>負債,但繼承人中,有人自身有債務,為避免影響家人留下的遺產遭債權人查封,選擇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的審查時間要多少?

原則上若案件不須補正,從遞狀到收到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之公文約莫1~2個月法院審查的時間,並不會累加計算,如被繼承人1/1號死亡繼承人,3/1號遞狀,法院審查該案件花了兩個月的時間才結案(5/1),超過了死亡後的三個月(4/1)也不影響我們成功拋棄繼承的效力。

拋棄繼承之效力


根據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簡單來說,一旦繼承人辦妥拋棄繼承所有手續,那麼這份拋棄繼承的效力會溯及到繼承開始的當下(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從那刻起就並非遺產繼承人。



二、辦理拋棄繼承程序、所需文件

聲請拋棄繼承之流程




拋棄繼承所需文件(詳細表格點我下滑至文末標籤頁查看)

  1. 拋棄繼承聲請狀
  2. 被繼承人(亡者)之除戶謄本
  3.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4. 繼承系統表
  5.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或存證信函等)
  6. 需繳納申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三、拋棄繼承時效限制與逾期補救方法


拋棄繼承申請時間的限制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於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時起算三個月內要向法院提出聲請。
注意!是知悉有繼承權並非一定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點。    
  • 知悉日=死亡日,例如:「某甲的父親離世,甲當天就知道,則以甲父親的死亡日開始起算三個月。」
  • 知悉日並非死亡日,例如:「某甲與其父親早已沒有聯繫,而其父親過世後也沒有人通知甲,直到某日甲收到法院公文(債權人討債),才知道父親已過世了,就已收到該法院公文之日起算三個月。」 
第一順位拋棄繼承後,次順位繼承人原則上是以收到前順位繼承人拋棄之通知或法院公文(債權人催收)之日開始起算三個月,並非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三個月。

知悉有繼承權,與主觀上繼承人對法律的理解無關(也就是說無法說你不懂法律),而是該時間點法律上你有繼承權就開始算起了。只要聲請的書狀在三個月內送達法院即可,而不是整個拋棄繼承的流程須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拋棄繼承時效過了可改辦限定繼承  

同系列文章:【限定繼承-如何申請及常見問題?


負債大於遺產,繼承人本來應辦理拋棄繼承,若因超過期限無法辦理,則請改辦限定繼承來保護債權人避免日後被債權人追索。

向法院主動申請限定繼承時,繼承人會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已知的遺產及遺債,法院就的卷宗會留有這些紀錄,方便我們日後向債權人主張(舉證)繼承人根本沒有繼承亡者的遺產,所以相對也不需要以繼承人自己固有財產來幫被繼承人清償債務。

民國98年6月12日時起,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為當然之限定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還是強烈建議如因繼承人的債務>遺產又超過三個月請主動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並陳報遺產清冊
 

四、辦理拋棄繼承需注意事項

哪些人需要拋棄繼承?拋棄繼承順位表
 
(使用手機閱讀本文,建議將手機持「橫向」以便查看表格!)
 
次序 稱謂 附註
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
  • 包含子輩(子女)、孫輩、曾孫輩等。
  • 未出生之胎兒也包含在內。
  • 若有「代位繼承」的情況,舉例如爺爺最近過世,但父親比爺爺還早過世,這時候孫輩就會代替子輩的繼承地位,與父親的兄弟姊妹同為子輩的繼承人,而成為第一順位,也就是最先需要拋棄繼承的那些人。若該代位繼承人還有子女(曾孫輩),曾孫輩的繼承地位也會向上一親等,變成孫輩的地位
  • 按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二順位 父親與母親
  • 如亡者被他人收養,這裡的父親與母親是指養父、養母。
  • 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生父、生母並無繼承權,無須拋棄繼承。
三順位 兄弟姊妹
  • 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被收養的兄弟姊妹。
  • 不包含兄弟姊妹的子女。
四順位 祖父祖母
  • 包含內外祖父母,也就是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拋棄繼承會一併拋棄所有權利嗎?

拋棄繼承並不等於拋棄所有權利!繼承人不該因為拋棄繼承而喪失的權利如下:
  •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遺屬補償金求權
  • 保單有指定受益人(包含指定法定繼承人)之身故保險金
  •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給付請求權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

拋棄繼承可以取消嗎?

原則上拋棄繼承是不可以取消的!拋棄繼承在民法上屬於「單獨法律行為」,拋棄繼承聲請在法院審理的那刻便立即生效,除非可以舉證遭受詐欺、脅迫、非表意人自身過失而做出拋棄繼承的聲請,否則是無法取消、撤銷的!

如何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至司法院「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詳細步驟可點選此篇相關文章【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是什麼意思?】進一步帶您了解!


▲點擊圖片可進入查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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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所需文件 備註
1 拋棄繼承聲請書 I. 書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章相符
II. 須向被繼承人戶籍地之管轄法院聲請
2 繼承系統表 #如繼承人已過世需載明死亡日期
3 除戶謄本 包含
1.被繼承人
2.如某繼承人已死亡
4 現戶戶籍謄本 包含
I. 拋棄繼承人
II. 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III. 監護人(監護宣告)
5 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包含
I. 拋棄繼承人
II. 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III. 監護人(監護宣告)
#須帶印鑑章到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
6 拋棄繼承人之印鑑章
包含
I. 拋棄繼承人
II. 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III. 監護人(監護宣告)
7 媽媽手冊、體檢證明書 #拋棄繼承人為胎兒
8 拋棄通知書收據 I. 可憑藉存證信函或雙掛號回執作為通知的收據
II. 為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9 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 由法定代理人切結
10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拋棄繼承如有未成年子女
11 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 拋棄繼承如有未成年子女
12 海外授權書或委託書 I. 授權書經駐外館管處驗證
II. 委託書經公證處公證
13 海外拋棄繼承聲明書
14 海外出生證明 作為身分關係證明之用
15 海外親屬證明文件 作為身分關係證明之用
16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7 中華民國有效護照影本
18 國外有效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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