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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不可以。若擅自提領過世親人的銀行帳戶款項,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侵占等罪嫌,不可不慎!
一、拋棄繼承後,還可以動用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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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先釐清拋棄繼承的標的是否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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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拋棄繼承,就是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意即拋棄「被繼承人」(也就是亡者)全部的遺產與遺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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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同意備查後,該繼承人就再也不具有繼承權。延伸閱讀 : 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是什麼意思?-全謹代書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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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世親人名下的銀行帳戶存款屬於其『遺產』,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後,則再無權利領取、動用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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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經授權或其他繼承人同意而自行提領款項,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侵占等罪嫌。
二、拋棄繼承後,溢繳到被繼承人銀行帳戶的退休俸或半俸該代為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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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溢繳的單位,因為尚未知悉被繼承人已經死亡的事實,而持續繳納退休俸或是半俸到被繼承人的銀行帳戶,等到知悉被繼承人以死亡的事實時,才通知其遺族,並要求返還溢繳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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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經拋棄繼承,就不再具有繼承人的資格!因為拋棄繼承之效力會使繼承人的身份轉換成非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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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經是非繼承人,當然沒有權利去動用被繼承人的銀行的帳戶(包含匯款),也沒以義務去返回被繼承人銀行帳戶裡溢領的退休俸或是半俸。
三、公務員家屬(遺族),拋棄繼承後還能繼續領撫卹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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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撫卹金算遺產嗎?關於這個問題,根據民國25年12月12日司法院院字第1598號解釋:「遺族恤金,係對於遺族所為之給予,既非亡故者之遺產,自無繼承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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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近期的判決,則是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39號判決中提到的:「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之撫卹給與,乃國家為實現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有關基本國策而建立之社會安全措施,其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各項退撫給與係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基金支給,並非公務人員之私產,故公務人員去世時,其遺屬所得領取之撫卹金,性質上係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遺族生活無依,自有別於依法得繼承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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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院解釋書到102年法院判決,皆明確指出遺族撫卹金「並不屬於遺產」,因此拋棄繼承並不會影響家屬領取撫卹金的資格。
延伸閱讀 : 公務員家屬(遺族),拋棄繼承後還能繼續領撫卹金嗎?
四、不應該因為拋棄繼承而喪失的權利有哪些?
拋棄繼承並不等於拋棄所有權利!繼承人不該因為拋棄繼承而喪失的權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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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遺屬補償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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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有指定受益人(包含指定法定繼承人)之身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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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
〔強制險繼承順位〕
(1)父母、配偶及子女
(1)父母、配偶及子女
(2)祖父母
(3)孫子女
(4)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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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的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
〔勞基法繼承順位]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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