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委託代書事務所或律師辦理拋棄繼承,其服務費用大多落在新台幣6,000元至20,000元之間,實際金額則會視下列因素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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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要拋棄繼承人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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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特殊原因,建議所有拋棄繼承人可以一起辦理。
- 請參考:一分鐘了解「拋棄繼承順位」:到底是誰需要「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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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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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並非繼承人,而是拋棄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所以必須由父母(監護人)來代為或同意並參與拋棄繼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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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通常就是亡者的女婿、媳婦、前女婿或前媳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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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海外拋棄繼承人
- 若有繼承人身處海外無法返台,需透過授權書、國外認證及辦事處驗證等程序辦理拋棄繼承,將增加代書或律師的作業複雜度與成本,通常會因此酌收額外費用。
拋棄繼承代辦費用-人數費用計算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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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 ( 含拋棄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 | 代書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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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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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謹代書-拋棄繼承-收費基礎-代書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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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費用 |
拋棄繼承基本費用 | 6,000元 |
每增加一拋棄繼承人 (如有未成年子女,包含法定代理人) |
800元 /人 |
法院規費(裁判費) | 1,500元 |
海外授權書及拋棄繼承聲明書(代書提供) 可參考【家人在國外,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
個案收費 |
郵寄存證信函 | 不收費 |
代理申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 不收費 |
案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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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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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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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縣 市 全 省 均 有 服 務 | |
合 格 地 政 士 & 代 書 執 照(請點擊) |
拋棄繼承人所需準備的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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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x1 | |
2 |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省略) x1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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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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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經駐外館處驗證-拋棄繼承聲明書 (拋棄繼承人不在國內) | |
6 | 經駐外館處驗證-授權書 (拋棄繼承人不在國內) | |
7 | 拋棄繼承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請參考【114年最新!拋棄繼承【法院規費】調整至$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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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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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亡者的遺產及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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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稅局查詢亡者的遺產清單及所得清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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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稅局查詢亡者的金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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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國稅局向聯合徵信用心查詢亡者的信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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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壽險公會查詢亡者的保單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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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是否有必要拋棄繼承? 下列為常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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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的負債>遺產,且不想要幫亡者還債或不想被債權人催收及打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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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的遺產>負債,但繼承人自身有債務,避免害亡者的遺產被查封,所以選擇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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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的遺產>負債,但繼承人年事已高,或是為了資產傳承,所以選擇拋棄繼承,讓孫輩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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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個月內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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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於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時起算三個月內要向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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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是知悉有繼承權並非一定是亡者死亡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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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日=死亡日,例如:「王先生的父親離世,王先生的子女當天就知道,所以是從死亡日開始起算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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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日並非死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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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甲與其父親早已沒有聯繫,而其父親過世後也沒有人通知甲,直到某日甲收到法院公文(債權人討債)或存證信函,才知道父親已過世了,就已收到該法院公文之日起算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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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繼承人住在海外,跟亡者根本沒有聯繫,也沒有聽說(包含法院公文或存證信函)家人死亡或根本不知道前順位繼承人已經拋棄繼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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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父母死亡,子女久未聯繫不知父或母過世,那肯定沒有參加告別式,法院很有可能傳繼承人或證人到庭確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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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位拋棄繼承後,次順位繼承人原則上是以收到前順位繼承人拋棄之通知或法院公文(債權人催收)之日開始起算三個月,並非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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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有繼承權,與主觀上繼承人對法律的理解無關(也就是說無法說你不懂法律),而是該時間點法律上你有繼承權就開始算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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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聲請的書狀在三個月內送達法院即可,而不是整個拋棄繼承的流程須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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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方法院申請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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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規定,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管轄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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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物上,都是以亡者戶籍地的管轄法院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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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向法院遞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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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郵寄向法院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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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法院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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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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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收到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就表示成功拋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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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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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補正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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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針對補正公文上的補正事項,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盡速陳報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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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也同時先致電給承辦書記官,了解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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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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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聲請的拋棄繼承失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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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被駁回的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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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個月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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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聲請人根本還沒有繼承權不具拋棄的資格,例如孫輩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但子輩還有人未遞狀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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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注意事項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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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拋棄繼承的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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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3個月內都可以聲請拋棄繼承,與民法第1138所定之繼承順序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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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繼承人則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順序來拋棄繼承,前順位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後,才輪到次順繼承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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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所有子輩先拋棄完,才輪到孫輩,最後才到曾孫輩,接著才是二順位之繼承人需做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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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順位: 父母(如被收養,指的是養父母,而非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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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順位: 兄弟姊妹(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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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順位: 祖父母 (包含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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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一順位的子輩比被繼承人早過世,如該子輩有子女(孫輩),就由這些孫輩代位繼承,直接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與其他存活的子輩都須在第一時間(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
2. 所有繼承人要一起辦理拋棄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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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特殊目的,如被繼承人 遺產 > 遺債 時,只是因其中有位繼承人因有債務不敢繼承或是要讓特定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到遺產或是繼承到較多的遺產外,不然所有繼承人都有必要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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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的債務因為前順位繼承人主張拋棄繼承後,就由後順位之繼承人當然繼承。屆時債權人就可以直接向後次序的繼承人直接請求清償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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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1~4順位的繼承人加起來好幾十個人,只要大家在同一份拋棄繼承聲請狀會同聲請,也只需繳納一次法院規費1500元。
3. 一順位繼承人的所有子輩要先拋棄繼承後,孫輩才有資格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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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1176條第五款「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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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前因為生意失敗積欠銀行許多債務並早已離婚且並無再婚。與前妻育有一男A一女B(子輩),長男A育有一孫子C,長女B未婚長年居住在美國並在台灣沒有任何所得及財產,嫌麻煩也就索性未會同長男A及孫輩C聲請拋棄繼承,但沒想到長男A及孫輩C遞狀後,沒過多久就收到法院的通知要駁回孫輩C的拋棄繼承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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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被駁回呢? 因為一順位繼承人(子輩)中,有人尚未辦理拋棄繼承。長男A拋棄繼承後,長女B仍然是合法的一順位繼承人,此時孫輩C根本沒有繼承權,自然就沒有資格聲請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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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案的建議是,長女B應該至就近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國外授權書,授權在台灣的家屬代辦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最後再由長男A、長女B、孫輩C三人會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就會成功的收到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公文書。
4. 繼承人之債權人是否可以撤銷繼承人(債務人)人主張的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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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如果因負有債務而選擇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拋棄繼承為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非單純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因拋棄繼承人同時拋棄了所有權利及義務,與民法第244條的脫產行為本質上不盡相同,也就是說繼承人之債權人不得撤銷繼承人(債務人)之拋棄繼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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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嗣後如果債權人發現拋棄繼承人透過其他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而有脫產的行為,先前所主張拋棄繼承的法律行為就很有可能會被撤銷。
5. 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的子女、孫子女、配偶是否需要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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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需要!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的子女、孫子女、配偶根本不具有繼承權,當然不需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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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繼承與代位繼承只會發生在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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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的當下才會發生繼承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繼承人在那個當下才開始享有繼承權,也因此才得以有繼承權可以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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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繼承人尚未死亡,就不會有合法的繼承人,自然沒有任何人可以預先拋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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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子女預先訂立「拋棄繼承聲明書」,是完全沒有法律效果的,該子女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仍享有繼承權。
7. 「拋棄繼承」與分割協議書裡的「放棄繼承遺產」的法律效果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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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是繼承人拋棄被繼承人一切遺產及遺債,也就是說拋棄繼承人不會繼承任何被繼承人的遺產,相對的也不會負擔任何被繼承人的債務(包含欠稅、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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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因為本身有債務,且被繼承人 遺產 > 遺債 時,而不敢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請透過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的方式而千萬不要利用分割協議書來(分割繼承)放棄繼承遺產,因為有很大的機會這份繼承人間所做成的分割協議書會被法院認定為脫產而被撤銷。
8. 聲請拋棄繼承後,可以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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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一旦繼承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不得反悔撤銷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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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存在瑕疵的,如意思表示是被詐欺(他人提供虛偽不實之遺產及遺債訊息)或脅迫的情況下,仍得主張撤銷拋棄繼承,嗣後再向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之訴,才得以回復繼承權。
9. 已經全面限定繼承了,為什麼還要辦理拋棄繼承?
- 民法第1148條第二款雖已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但當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向繼承人提起債務清償之訴,確定判決雖載明繼承人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但強制執行時若誤執行到繼承人自身的財產,即便繼承人聲明異議,也相當費時費力。如果繼承人很確定 遺債 > 遺產 ,在繼承發生或知道有繼承權時就應該申請拋棄繼承,以免後患。
10. 繼承人不該因為拋棄繼承而尚失的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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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遺屬補償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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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有指定受益人(包含指定法定繼承人)之身故保險金。
-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
-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的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
[強制險請領順位]
1. 父母、配偶及子女
2. 祖父母
3. 孫子女
4. 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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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在有指定受益人(包含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繼承人(受益人)就算已經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仍然可以受領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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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單沒有特別指定任何受益人,該身故保險金就視為法定繼承人之遺產,法定繼承人若向法院請拋棄繼承,也就無法繼承該身故保險金。但選擇要繼承該筆身故保險。金。時,法定繼承人則需在申報遺產稅時計入該身筆故保險金,嗣後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最後再向保險公司請領。
12. 保險受益人兼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是否影響保單的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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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的「受償權」,與民法的「繼承權」,是完全獨立的,即使受益人兼繼承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身故保險金所理賠的受益人之優先順位及分配比例,並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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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如果希望更換保單的受益人,唯有「要保人」在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前,主動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變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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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保戶每年都至少做一次保單健檢,應針對相關法令的變革來調整保單內容,以確保符合自身的需求
13. 印鑑證明的申請目的指定為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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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時,請告知承辦人員,此印鑑證明的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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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證明是非常重要的文件,交付給他人如代書、律師、家屬等,一定要限縮目的,最好不要是不限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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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不限定用途法院也不會駁回我們的案件聲請,但為了風險控管,還是要指定申請目的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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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印鑑證明未指定申請目的而被法院要求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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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如何確定已經成功辦理拋棄繼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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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案件成功後,法院會寄發公文並載名「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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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司法院的「家事事件公告的網站」,可搜尋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之姓名等關鍵字即可找到已准予備查的拋棄繼承案件。債權人(如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民間討債公司)從此網站獲得繼承人已經拋棄繼承之事實,原則上就不會在向繼承人主張或討債,因為再繼續催收也是徒勞無功,這就是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最大的目的之一。

16. 次順位繼承人如果是年事已高的長輩請記得要一起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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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積欠銀行卡債上百萬,某天染上了新冠肺炎後猝逝,家人知道A先生生前財務狀況不佳,為避免後續銀行的催收,A的配偶、兒子、女兒、母親B(爸爸已過世)、姊姊C、哥哥D在開了家庭會議後就決定一定要拋棄繼承,但因A的母親行動不便,不方便去申請印鑑證明(拋棄繼承之必要文件),就決定先由A之配偶及子女先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透過存證信函通知母親,最後也很順利取得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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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成功拋棄繼承後的隔沒幾天,母親B也就突然離世了,過世這個時間點,A的債務也就塵埃落定了,因為B完全繼承了A的債務,母親B死亡了當然也不可能再主張拋棄繼承,三順位繼承人姊姊C、哥哥D也就不會有繼承權,相對的也無任何機會可以主張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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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問題來了,母親B過世後留下一筆不動產且價格遠高於A先生所遺留的債務,一般來說C、D(也就是B的子女)一定會繼承這筆不動產,並會因為母親B當初沒有一起拋棄繼承且其後相繼死亡,導致A的債權人原本應向母親B催收債權,而只能改向B的子女(C、D)。雖然現行法律已採全面限定繼承,但C、D還是很有可能因為A的債權人的主張,自身的固有財產仍被強制執行(如查封、扣押等等)。
17. 成年人喪失行為能力後,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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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喪失行為能力,其心智、精神狀況無法達到戶政事務所的審核標準,以至於無法順利辦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而因被繼承人留有負債>遺產,家屬想代為辦理拋棄繼承,應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法院裁定確定後,由選定的監護人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向戶政事務所代為辦理受監護宣告人之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
18. 可否拋棄特定的遺產或遺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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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是對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及遺債,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不得專就被繼承人某一特定遺產或遺債為繼承之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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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被繼承人留有存款300萬元及一些公同共有的土地,若有繼承人只想繼承存款,不想繼承這些不值錢的公同共有土地,透過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是無法做到的,只可能與其他繼承人在分割協議書中協議讓某繼承人來繼承該公同共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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