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內容涉及遺贈時,應一併指定遺囑執行人以阻絕紛爭



重要概念一分鐘複習:【遺囑執行人的職務與資格】

所謂「遺贈」,指的是在生前透過遺囑為之,將遺產留給非繼承人以外之人,常見的非繼承人有:孫子(因為子輩還在)、姪子姪女、小三、男朋友、女朋友。

如此一來,我們可以輕易聯想到,「繼承人」與「受遺贈人」應該是互相對立的兩個角色,兩者之間存在利益衝突,畢竟遺產這塊大餅被剝了一角出去,繼承人分得的份量勢必會減少。

除此之外,雖然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必須選定遺囑執行人,但為了使遺囑能夠按照立遺囑人意願實現,部分的人在訂立遺囑的同時,會預先選定遺囑執行人,而有無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會是遺贈能否順利執行的一大關鍵!

關於有、無指定遺囑執行人的差異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第1項規定:「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簡單以二分法說明

」指定遺囑執行人:全程僅須假該指定遺囑執行人之手,辦完繼承登記後,再辦理遺贈登記(儘管繼承人百般不願意也無可奈何)

」指定遺囑執行人:須先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遺贈登記(若繼承人不願意,則該遺贈可能要由受遺贈人訴諸司法途徑取得)

結論:遺囑中提及遺贈時,最好一併指定好遺囑執行人!

因此,在無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繼承人與受遺贈人之間可能會因為發生利益上糾紛,繼承人不願意會同辦理遺贈登記,造成無法按照立遺囑人意願實現遺贈等狀況,使得受遺贈人需要耗費心力上法院進行訴訟,爭奪自己的權益。

總而言之,遺囑中提及遺贈時,最好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別讓一番美意化成了無數張訴狀的灰燼。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詢✉ 謝敦堯代書諮詢專線:0911-188800 或 加Line線上服務 (ID:@a88800)

延伸閱讀點擊看更多文章!!全謹代書事務所
  1. 一分鐘了解「法定應繼分」和「特留分」
  2. 一分鐘了解「遺囑執行人」的職務與資格
  3. 代理辦理「代筆遺囑」費用
  4. 全謹代書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
  5. 繼承代書費(代辦)及平均繼承(一般繼承)、分割繼承、公同共有繼承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