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內容涉及遺贈時,應一併指定遺囑執行人以阻絕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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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遺贈?

  • 所謂「遺贈」,指的是在生前透過遺囑為之,將遺產留給非繼承人以外之人,常見的非繼承人有:孫子(因為子輩還在)、姪子姪女、小三、男朋友、女朋友。
  • 如此一來,我們可以輕易聯想到,「繼承人」與「受遺贈人」應該是互相對立的兩個角色,兩者之間存在利益衝突,畢竟遺產這塊大餅被剝了一角出去,繼承人分得的份量勢必會減少。
  • 除此之外,雖然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必須選定遺囑執行人,但為了使遺囑能夠按照立遺囑人意願實現,部分的人在訂立遺囑的同時,會預先選定遺囑執行人,而有無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會是遺贈能否順利執行的一大關鍵!

二、關於有、無指定遺囑執行人的差異

  •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第1項規定:「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 簡單以二分法說明:
    • 」指定遺囑執行人:全程僅須假該指定遺囑執行人之手,辦完繼承登記後,再辦理遺贈登記(儘管繼承人百般不願意也無可奈何)
    • 」指定遺囑執行人:須先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遺贈登記(若繼承人不願意,則該遺贈可能要由受遺贈人訴諸司法途徑取得)
      延伸閱讀:代理辦理「代筆遺囑」費用


三、結論:遺囑中提及遺贈時,最好一併指定好遺囑執行人!

  • 因此,在無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繼承人與受遺贈人之間可能會因為發生利益上糾紛,繼承人不願意會同辦理遺贈登記,造成無法按照立遺囑人意願實現遺贈等狀況,使得受遺贈人需要耗費心力上法院進行訴訟,爭奪自己的權益。
  • 總而言之,遺囑中提及遺贈時,最好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別讓一番美意化成了無數張訴狀的灰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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