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鐘了解-什麼是行為能力?-全謹代書事務所


行為能力怎麼判斷?

根據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可以將我國行為能力的規定整理為下列表格。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現今立法院已經修正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年滿18歲即為成年。

什麼是意思表示?
由意思與表示所組成,行為人主觀上有想要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也認識該法律效果的意義,再有表示出來的意思,而最後表達出來。其為法律行為的要素。

無行為能力人
  • 依照民法第13條第1項,未滿7歲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 依照民法第15條,經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 依照民法第75條、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替代做出、接受意思表示。無行為能力人自己做的意思表示為無效,不能自行承擔法律上的權利以及義務。
限制行為能力人
  • 依照民法第13條,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照民法第77條,原則上限制行為能力人做法律行為,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只有「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年齡、身分所必須」才可自由承擔法律上的權利以及義務。
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差別?
  • 監護人在監護權限內,的確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法定代理人是一個比較大的概念,意思是說你的法定代理人可能是「父母」也可能是「監護人」。所以如果您的法定代理人就是監護人時,的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 監護人存在的前提是沒有父母,既然有父母當法定代理人,自然也不會有監護人,更不可能說我的父母是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的責任有什麼?
若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法定代理人不僅須要負連帶責任,也可能會要負全責。

特別代理人又是什麼?
有時候法定代理人和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間,會有利益衝突的問題。為了避免造成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不利益,可以聲請法院為他們選任特別代理人。

需要聲請特別代理人的常見情形有什麼?
父母一方過世,父或母(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如果要辦理遺產分割(包含平均繼承、分割繼承),這時因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相反,依照民法第1086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規定,須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由該特別代理人在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考量下,代理未成年子女行使法律行為,與其他繼承人分割遺產。
監護人(法定代理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同為繼承人時,如果要辦理遺產分割(包含平均繼承、分割繼承),這時因監護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利益相反,依照民法第1098條第二項定有明文,須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由該特別代理人在為受監護宣告人最佳利益之考量下,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行使法律行為,與其他繼承人分割遺產。
喪失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在法院尚未裁定確定受監護宣告前,若無人可代為行使訴訟行為,為避免如時效將屆至,可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理其訴訟。
如母親過世留有一筆土地,繼承人有配偶(植物人,監護人為長女)及四位子女,四位子女認為平均繼承最為公平,所以達成共識希望每人繼承1/5持分,但因監護人長女與父親同為繼承人,利益相反,不得代理母親做遺產分割,監護人應向法院聲請選任伯父做此遺產分割(平均繼承)的特別代理人,法院裁定確定後,再由特別代理人伯父與會同其他繼承人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
特別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宣告人行使法律行為,在立場上較原本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父母)更能超然獨立,畢竟沒有利害衝突,方能保護無行為能力或能力欠缺的未成年子女及受監護宣告人。

特別代理人的權限?
僅就個別事件有代理權,其他事件仍由原本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行使法律行為。
如特別代理人代未成年子女與其父母分割遺產後,日後如有向銀行開戶的需求,仍由其父母代為向銀行開戶。

那監護人又是什麼?
除了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監護人外,受監護宣告的人也需要有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