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已經繼承的房子,可辦理拋棄嗎?

  1. 這邊要先了解繼承的時間已經有超過三個月了嗎?「若已超過,則無法辦理拋棄繼承。按民法規定,於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時起算三個月內要向法院提出聲請。
  2. 房子的繼承方式是否為「公同共有」?如果是的話,才可以辦理拋棄繼承。您拋棄的為您所持有的權利範圍,而其他共有人內部的持分比例會因您的拋棄而有所變動。需注意的是,若是「分割繼承」的話,是不能辦理拋棄繼承的。


 

何謂「拋棄繼承」?
當繼承開始(死亡)時,合法繼承人按法定方式向法院表示不繼承亡者的遺產及遺債。一旦表示要拋棄繼承,除了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部分不用繼承之外,連同財產部分也不可繼承。因為拋棄繼承就表示依法有權繼承的人願意拋棄在法律上可以繼承的一切權利義務一般人會在「遺債大於遺產時」選擇做拋棄繼承的動作。
 
必須注意的是,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可以做拋棄繼承的時間點在於「知道」自己需要繼承的時候起算「三個月內」內以書面向法院作聲請。並且要用書面通知因為自己拋棄繼承而有權繼承的人,也就是當自己做好拋棄繼承時,要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告知對方自己已經做好拋棄繼承。 


聲請拋棄繼承的時效是多久?
按民法規定,於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時起算三個月內要向法院提出聲請。注意!知悉有繼承權未必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點。    
  1. 知悉日=死亡日,例如:「某甲的父親離世,甲當天就知道,則以甲父親的死亡日開始起算三個月。」
  2. 知悉日並非死亡日,例如:「某甲與其父親早已沒有聯繫,而其父親過世後也沒有人通知甲,直到某日甲收到法院公文(債權人討債),才知道父親已過世了,就已收到該法院公文之日起算三個月。」 

第一順位拋棄繼承後,次順位繼承人原則上是以收到前順位繼承人拋棄之通知或法院公文(債權人催收)之日開始起算三個月,並非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三個月。知悉有繼承權,與主觀上繼承人對法律的理解無關(說不懂法律無法成為藉口),而是該時間點法律上你有繼承權就開始算起了。

 
p.s. 只要聲請的書狀在三個月內送達法院即可,而不是整個拋棄繼承的流程須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拋棄繼承所需準備的文件
 
拋棄繼承人所需準備的文件
1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x1
2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省略)  x1
3
  • 拋棄繼承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 (申請目的:拋棄繼承)  x1
  • 請參考:如何申請印鑑證明
  • 海外台灣人出境達兩年以上,被戶籍被強制遷出(除籍或除戶),仍可申請。
  • 申請條件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不得嚴重失智
4 印鑑章  
5 經駐外館處驗證-拋棄繼承聲明書 (拋棄繼承人不在國內) 
6 經駐外館處驗證-授權書 (拋棄繼承人不在國內)
7 拋棄繼承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 除戶謄本及戶籍謄本可至全台任一的戶政事務所申請 (可跨縣市)
  • 印鑑證明須至戶籍地縣市內的戶政事務所申請 (不可跨縣市)


 
代書幫您準備的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狀
2 繼承系統表
3 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 (如有拋棄繼承人未滿18歲)
4 存證信函 (通知次順位繼承人)


一般繼承(平均繼承)、分割繼承、公同共有繼承之差異
繼承種類-簡介
一般繼承登記 遺產 > 債務 全體繼承人,按照法定應繼分平均辦理繼承登記
分割繼承登記 遺產 > 債務 全體繼承人,依照分割協議書的內容分割遺產,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而不須依照法定應繼分來分配遺產。即使未分配到任何遺產的一順位繼承人,遺產稅在申報時仍然可扣除該位繼承人的扣除額,這與拋棄繼承後不得扣除有別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遺產 > 債務
  • 如有繼承人不願配合辦理一般繼承或分割繼承登記時,可由一位或部分繼承人,不經其他繼承人會同,直接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此共有型態為公同共有。
  • 被繼承人留有的不動產為公同共有,不論權狀的名字是否已經是被繼承人(可能還登記在祖先),原則上不論辦理任何形式的繼承,該公同共有的不動產,產權仍維持為公同共有。

 
 
 
 
【全謹代書事務所社群上線啦

看文章卻覺得字太多、太複雜嗎?
快來追蹤【全謹代書事務所】官方
FBIGYouTubeTikTok(抖音)小紅書
想看簡單易懂的圖文,或是想透過生動活潑的短影音學習知識,官方社群都能滿足你!



▲點擊進入【全謹代書事務所】官方FB帳號

▲點擊進入【全謹代書事務所】官方IG帳號

✉ 謝敦堯代書諮詢專線:0911-188800 或 加Line線上服務 (ID:@a88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