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案例
Q:
小哲是個極度愛護自然環境的人,日常生活不使用一次性餐具、時常在社群軟體上推廣減塑愛地球、每月固定參加淨灘、淨山活動之外,就連身後事,阿哲也已經提前替自己規劃好,要用花葬的方式回歸這片土地……。
但不熟悉法律的小哲,不曉得該怎麼做,才能讓繼承人在他百年後落實他花葬的規劃。若將日後的喪葬方式寫在遺囑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A:
首先我們要先釐清,遺囑只要是按照法律規定形式及撰寫方式完成,皆屬於「有法律效力的」遺囑文件,重點是在於:這份遺囑是否具有「強制力」?
一、遺囑交代後事強制力
按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原則上家屬應該尊重遺囑內容,但並沒有條文強制規定家屬一定要按遺囑內容執行(屬訓示規定)。也就是說,當繼承人之間持不同意見、不願意按照你生前規劃的方式進行,你也拿他們沒辦法!
二、那有什麼補救方法嗎?
補救方式當然有,而且邏輯非常簡單:家人要小孩做家事時,小孩通常是百般不願意,但如果這時候祭出條件交換,例如:倒一次垃圾可以換10分鐘的平板時間。這時候小孩儘管不願意做家事,還是會為了換取甜頭硬著頭皮去做吧?這邊同樣是運用「交換條件」的道理
|1. 善用「遺贈」,將殯葬事宜作為遺產分配條件
遺囑還有一大功能-遺贈。小哲可以透過遺贈的方式把財產留給特定的人(可以是繼承人或繼承人以外之人),在不侵害繼承人特留分的前提之下,
- 把特留分以外的財產以遺贈的方式分配
- 再將「繼承人遵照遺囑,使用指定的殯葬處理方式」作為「遺贈」生效的條件
- 當繼承人照做時,遺贈才會生效,這筆特留分外的遺產才會到繼承人手上
*適用法條:民法第1200條「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2. 指定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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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的主要職務就是依亡者的意思來執行遺囑,並根據遺囑內容進行財產分配相關事宜。當遺囑執行人在執行遺囑內容時,其他的繼承人無法插手妨礙,亦不得處分與遺囑相關的遺產。因此,指定信任的遺囑執行人可說是為自己的遺囑再加上一層保險!
順帶一提,遺囑中需要列明「我OOO同意在百年後由遺囑執行人OOO申請領取死亡證明,並執行所有喪葬事宜…(僅供參考)」,遺囑執行人才有權利要求醫院開立並受領死亡證明,進行後續的喪葬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