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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的變遷,人們不避諱談及「死亡」之外,對於死亡前的醫療處置、尊嚴死…等更是提高自主意識,除了常聽到、醫療劇情常出現的生前簽訂「不施行心肺復甦同意書(DNR)」外,今天要另外跟大家介紹的是「醫療委任代理人」!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定義,醫療委任代理人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之人」,
白話來說,為了在臨終前可能昏迷、意識不清,無法對即將進行的醫療處置表達意願時(如:末期患者遇上需要急救、插管治療),身邊能有一位人可以代替自己、將自己的意願清楚傳達(如:將來如果遇到需要插管急救的情況,我希望可以放棄急救…)。
前提:必須滿18歲成年+具完全行為能力人(心智能力正常)+「書面」約定
限制:醫療委任代理人除為繼承人外,不得有以下任一種身份
如果有看過全謹代書關於意定監護的文章,那你心中有這樣的疑問很正常!先告訴你答案:極度建議「要」。
意定監護人,帶有監護二字,顧名思義是需要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而跑監護宣告流程需要耗時數個月。儘管意定監護經過公證、意定監護人有權利負責醫療、照護及安養機構聯繫等事宜,但若事故來得突然,當事人若不在監護宣告狀態下,意定監護人也無法幫上忙!
但醫療委任代理人不同,一但經過書面委任、健保卡註記,醫療委任代理人就有權利在事故發生當下、不需經過額外流程,直接按當事人意願執行醫療行為決策。以表格比較更清楚:
注意!除了委託醫療委任代理人,做遺囑也是能完整傳達意願的方式
近年來國人對於寫遺囑的觀念已逐漸改觀,不再固守「遺囑是有錢人家才在做的」、「我人還活得好好的為甚麼要寫遺囑」的想法,積極於生前、意識清楚時事先做好遺產分配,免去百年後家人、子孫為了分配財產鬧得不可開交的情況發生。
1. 擔心子女感情不融洽,預期將來繼承人無法遵守遺願嗎?
2. 想把某些遺產留給特定繼承人該怎麼做?
根據統計,台灣即將在2025年邁入超高齡化社會,人口老化加上少子化的衝擊,不能再固守養兒防老的觀念,想要實踐「照顧好自己」、「提早規劃晚年生活」,那麼事先找好醫療委任代理人、預立遺囑這兩項重要資訊請記得要銘記在心!
隨著時代的變遷,人們不避諱談及「死亡」之外,對於死亡前的醫療處置、尊嚴死…等更是提高自主意識,除了常聽到、醫療劇情常出現的生前簽訂「不施行心肺復甦同意書(DNR)」外,今天要另外跟大家介紹的是「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什麼是醫療委任代理人?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定義,醫療委任代理人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之人」,
白話來說,為了在臨終前可能昏迷、意識不清,無法對即將進行的醫療處置表達意願時(如:末期患者遇上需要急救、插管治療),身邊能有一位人可以代替自己、將自己的意願清楚傳達(如:將來如果遇到需要插管急救的情況,我希望可以放棄急救…)。
二、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做哪些事?
- 代理患者聽取病情報告&醫療告知,如:治療方法、用藥、預後情況等
- 代替患者簽署手術同意書、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
- 若有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則在符合條件時,依照醫療決定書內容,代理表達意願進行決定

三、成為醫療委任代理人的資格與限制
前提:必須滿18歲成年+具完全行為能力人(心智能力正常)+「書面」約定
限制:醫療委任代理人除為繼承人外,不得有以下任一種身份
- 意願人的受遺贈人★(但可以是繼承人)
- 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受贈人
- 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白話來說,醫療委任代理人除了繼承人(如:配偶、兒女)外,不能找「因為自己死亡而能得到利益的人」
(註:所謂「遺贈」,指的是在生前透過遺囑為之,將遺產留給非繼承人以外之人,常見的非繼承人有:孫子(因為子輩還在)、姪子姪女、小三、男朋友、女朋友)
(註:所謂「遺贈」,指的是在生前透過遺囑為之,將遺產留給非繼承人以外之人,常見的非繼承人有:孫子(因為子輩還在)、姪子姪女、小三、男朋友、女朋友)
四、做了意定監護,還需要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嗎?
如果有看過全謹代書關於意定監護的文章,那你心中有這樣的疑問很正常!先告訴你答案:極度建議「要」。| 還沒看過意定監護文章嗎?傳送門在這裡(意定監護也非常重要,看過建議再次複習) 【延伸閱讀】意定監護|流程全面解析,從契約公證 |
意定監護人,帶有監護二字,顧名思義是需要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而跑監護宣告流程需要耗時數個月。儘管意定監護經過公證、意定監護人有權利負責醫療、照護及安養機構聯繫等事宜,但若事故來得突然,當事人若不在監護宣告狀態下,意定監護人也無法幫上忙!
但醫療委任代理人不同,一但經過書面委任、健保卡註記,醫療委任代理人就有權利在事故發生當下、不需經過額外流程,直接按當事人意願執行醫療行為決策。以表格比較更清楚:
| 醫療委任代理人★ | 意定監護人 | |
|---|---|---|
| 意義 | 協助傳達病人的醫療意願,全權依照病人意志代為醫療決定 | 以監護人身份,根據病人最佳利益,為病人做醫療決策 |
| 適用情況 | 依照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
需經過「法院精神鑑定」當事人已因為精神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表達意思、接受意思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 |
| 法源依據 | 《病人自主權利法》 | 《民法》 |
| 選任方式 | 簽署「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並註記於健保卡 (需與委任人一同至醫院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
意定監護委任契約 (需雙方親自到場至民間公證人、法院公證處公證) |
| 權限範圍 | 1.代理病人聽取醫療告知 2.代理病人簽署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之同意書 3.根據「預立醫療決定書」的內容,代理病人表達意願 |
1.生活起居照護、看護 2.護養療治:醫療相關契約訂立&行使醫療同意權(如:與療養院簽約) 3.財產管理 |
| 生效要件 | 簽署後,當適用情況發生時,即刻生效 | 簽署後,需待未來受監護宣告時,才啟動生效 |
| 優先順序 | 病主法為特別法,具有優先效力 若與意定監護人權限範圍重疊,以醫療委任人為優先 |
次於醫療委任代理人,優先於法定監護人 |
▲醫療委任代理人守護您的健康,意定監護守住您老年生活的錢財!
注意!除了委託醫療委任代理人,做遺囑也是能完整傳達意願的方式
近年來國人對於寫遺囑的觀念已逐漸改觀,不再固守「遺囑是有錢人家才在做的」、「我人還活得好好的為甚麼要寫遺囑」的想法,積極於生前、意識清楚時事先做好遺產分配,免去百年後家人、子孫為了分配財產鬧得不可開交的情況發生。
▲而意定監護守護生前,遺囑則是守護百年後家庭和諧!
五、常見需要做遺囑的情況
六、透過遺囑指定繼承或遺贈的好處
1. 擔心子女感情不融洽,預期將來繼承人無法遵守遺願嗎?
若未事先立下遺囑,日後兄弟爭產,只要其中一人不拿出印章來蓋,則可能導致繼承無法順利辦理。預立遺囑的話,只需要是繼承人之一,就能憑遺囑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過戶,無需其他繼承人的印鑑章、印鑑證明、便章等。
2. 想把某些遺產留給特定繼承人該怎麼做?
例如:長輩欲將起家厝(有傳承意義的祖產)特地留給長子或長孫,則需要透過遺囑載明,才能將特別的遺產留給特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3. 沒有繼承人,可不可以把遺產給姪兒、外甥、好友、幫傭、慈善機構?
當然可以!按法律規定,沒有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時,所有遺產就會歸屬國有(上述提及的對象或是女友、同居人等人都不是法定的繼承人),但只要有事先透過遺囑來完成遺贈,就可以避免遺產收歸國有!
p.s. 請注意★若有想把財產遺贈的規劃,「醫療委任代理人『不可以』是受遺贈人」(除非是要遺贈給特定一個繼承人)!
七、小結
根據統計,台灣即將在2025年邁入超高齡化社會,人口老化加上少子化的衝擊,不能再固守養兒防老的觀念,想要實踐「照顧好自己」、「提早規劃晚年生活」,那麼事先找好醫療委任代理人、預立遺囑這兩項重要資訊請記得要銘記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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