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不動產信託代替預告登記-全謹代書事務所

一、預告登記和信託契約之效力

        預告登記主要是用來限制所有權人處分該不動產,包含買賣贈與分割借貸等。其效力僅是約束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而不得對抗法院查封和強制執行,例如:債務人將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銀行,即使該不動產上有預告登記,銀行還是可依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將不動產拍賣以清償債務。

       信託契約(自益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為受益人之利益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依據。原則上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除非像是信託前存在於信託財產的抵押權,例如委託人以名下房屋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後,將該房屋作為信託財產,  後來委託人未按期還款,銀行便可以向法院聲請對該房屋強制執行。

註:「
自益信託」指委託人為自己利益所設立之信託,此時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二、信託的好處

  1.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財產必須和受託人之私人財產區分開來,因此當受託人有負債甚至破產時,無法以信託財產來清償受託人的私人債務,亦不能被債權人強制執行。受託人死亡後,信託財產也不會變成受託人的遺產。
 
  1. 委託人擁有主控權:委託人在信託契約約定後,仍可以更改指示事項,繼續享有信託財產的利益,擁有控制權。
 
  1. 受託人為形式上之所有權人在移轉信託財產後,權狀上所有權人之姓名會是「受託人」的姓名,若委託人之債權人要塗銷信託,需要透過訴訟來進行,在法律上多了一層保護。
 
  1. 信託可以達到專款專用的目的:例如夫妻離婚,子女未成年,擔心自己發生意外時,另一半無法好好的管理子女的錢,又或者配偶有再婚的可能,可以在信託契約中約定受託人從委託人過世後且配偶再婚開始支付女兒相關支出。
 
  1. 保全信託財產:信託是一個保障財產安全的工具,例如怕自己年老只有自己一人單獨生活時失智而遭到詐騙,可以在自已意識清楚時透過信託來保全自己的財產。


三、透過信託代替預告登記-案例分享




        外婆過世後留下一間台北市的房子,爸爸顧慮到如果單獨繼承後,有一天自己過世時,再婚之配偶也有該房子的繼承權,為了不讓再婚之配偶繼承到該房子,故在外婆過世時即選擇拋棄繼承,子女在法律上便成為遺產繼承人(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因子女年紀還小,爸爸在拋棄繼承的同時在該房屋設立預告登記限制子女處分該不動產,然而此作法在未來爸爸
過世後,請求權由再婚之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若子女要塗銷預告登記還需要取得繼母的同意。

        為了避免上述情形發生,可以選擇以「自益信託」來代替預告登記,其作法如下:
  1. 爸爸辦理拋棄繼承外婆的遺產後,和子女簽訂信託契約自益信託),由子女(委託人)將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爸爸(受託人),約定信託期間,並且在信託契約中約定「若受託人死亡,委託人可以單方塗銷信託登記,信託財產全部由委託人享有。在信託期間,由受託人管理、處分該不動產,子女不得處分該不動產。


 
  1. 若受託人(爸爸)死亡,委託人(子女)就信託契約的約定便可以「單方塗銷信託登記」,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子女)享有,繼母也就沒有繼承該房屋的權利



 
 

四、預告登記和信託登記之關係表

 
關係表
  被受限制之對象 限制處分行為之人
預告登記 所有權人 請求權人
信託登記 所有權人/委託人/受益人 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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