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文章:【一分鐘了解「遺囑的五種正確寫法」!遺囑千萬別亂寫,不小心就會失去法律效力】
代筆遺囑的時機,通常有下列三大可能:
代筆遺囑的時機,通常有下列三大可能:
- 立遺囑人可能不識字
- 立遺囑人無法執筆書寫
- 希望代書提供生前不動產移轉的方案及策略,如買賣、贈與及信託等規劃
不過,代筆遺囑有個要件: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必須在遺囑文件上「簽名」。此時,你可能心中會浮現疑惑:「就是不識字or無法執筆的人了,要怎麼簽名?那民法第3條2項不是有說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嗎?那蓋章應該也可以吧?」
失去法律效力的代筆遺囑
或許你還記得2023年那場覆水難收的悲歌?高齡阿嬤想把祖厝遺贈給長孫,委由律師預立遺囑,最終阿嬤過世後,卻因為遺囑上立遺囑人、見證律師皆僅有蓋章(沒有簽名或蓋手印),不符合代筆遺囑要式規定,導致遺囑整份無效,遺產必須分給不孝、動手毆打自己的女兒。

▲ google搜尋「遺囑 蓋章 無效」結果
代筆遺囑僅蓋印章,無效!
在民法第1194條明文規定,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以「指印」代之!

內政部函示、司法院研討會議中皆有提到:代筆遺囑屬於要式行為,需要透過法定方式為之,為了避免遭人偽造,並確保遺囑內容符合立遺囑人之真意,一定要有簽名抑或是用指印替代之,不適用民法第3條得用印當代替簽名之規定(印章相對容易取得)。
因此,實務上對僅有蓋印章的遺囑,會認定為「無效」的遺囑!
p.s. 雖然法條沒有特別明定,但謹慎起見,按指印時最好要有「指印見證人」在旁簽名(遺囑見證人可同時為指印見證人)
代筆遺囑重點整理 ★★★
遺囑人、見證人皆需簽名。遺囑人若不能簽名,可蓋指印!不得僅以蓋印章代替簽名與指印。
【記錄方式】遺囑人口述,其中一位見證人須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見證人之筆記可以用電腦打字
【代筆人】通常為代書、律師
【見證人】需要三位(p.s. 代筆人通常會兼任見證人,僅須另找兩位見證人)
【公證】不需要
相關法條規定
- 民法第3條第2項: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 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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