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擬大陸「繼承公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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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的「繼承公證」是什麼?

大陸地區之遺產繼承,需要先確認被繼承人是否有留下遺囑或遺贈,只有未經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分配的遺產,才會依法定繼承辦理。另外也需確認遺產的性質,對於不動產存款股權都有不同的繼承規定。台灣地區人民繼承大陸地區遺產時,相關機關大多要求繼承人先向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

繼承公證」是指由繼承人申請,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與合法性,確認繼承人有繼承權的程序,在不違反法定分配原則之下,由所有繼承人協商,將遺產做合法且妥善的分配,公證員據以製作繼承公證書。經公證後,文書具有公信力,會使辦理流程更加快速與便利。

大陸法定繼承人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台灣與繼承相關的公證有公證遺囑、密封遺囑的公證,並無類似大陸的繼承公證。


延伸閱讀:臺灣人要如何【繼承大陸地區的遺產】?

 

二、辦理大陸「繼承公證」之應備文件

需在台灣準備文件
  1. 親屬關係聲明書
  2. 親屬關係證明:包含所有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3.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如被繼承人在臺灣死亡應檢附
  4. 繼承協議書
  5. 繼承系統表
  6.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如有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需提供
  7. 放棄繼承權授權書:繼承人若不能親自前往大陸地區辦理繼承事項應檢附
  8. 遺囑:如是以遺囑辦理繼承,應提出經公證的遺囑
  9. 委託書:繼承人若不能親自前往大陸地區辦理繼承事項應檢附

以上文件皆需在台灣公證(此處的公證指由台灣出具的文書皆需要先經過台灣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事務所公證後經使用地區的大陸公證協會核驗後,才能在大陸使用。)
►繼承人須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台胞證)
►如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死亡,須提供經海基會驗證過後的死亡證明書以辦理公證
本所提供公證書內容代撰寫服務


需在大陸準備文件

  1. 大陸不動產權屬證書
  2. 大陸存款與金融資產證明


三、辦理大陸「繼承公證」之流程

大陸地區之遺產繼承,須先檢查有無遺囑,再來需要確認遺產的性質,對於不動產、存款、股權都有不同的繼承規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並無交代,繼承人必須透過法院調查或公證處發給的「存款查詢函」至「財產所在地」調查被繼承人的財產情況(如存款、股票),不然無權向金融機構調閱被繼承人的帳戶。


繼承不動產

繼承不動產,需至「不動產所在地」之公證處辦理不動產繼承公證。
  1. 持應備文件至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2. 持公證後的「繼承公證書」至地方稅務局申請免稅
  3. 完成免稅後,至房地產登記中心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


繼承存款

辦理存款繼承公證需至「存款金融機構所在地」之公證處,如果被繼承人存款分別存放於不同地區的銀行,則需在各地獨立辦理一次繼承公證。
 

  1. 持公證處發給的「存款查詢函」至銀行「查詢餘額明細」
  2. 查詢完成後,持應備文件至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3. 持公證後的「繼承公證書」至銀行辦理取款手續

繼承股權
辦理股權繼承時須先檢查公司章程是否允許「股東資格以繼承方式取得」,如果該公司章程並無特別限制不能以繼承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繼承人可以至「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公證處辦理「股權繼承公證」。
  1. 持應備文件至公證處辦理「股權繼承公證
  2. 持公證後的「繼承公證書」至證券營業部辦理股票過戶手續



四、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繼承法規之比較
 

  大陸 台灣
繼承資格

第一順位:配偶、子女、父母

  • 喪偶者對配偶之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一順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外祖父母

應繼分 原則上同一順序繼承人均等,配偶無特殊地位
  1. 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按人數平分
  2. 配偶1/2+第二順位繼承人1/2
  3. 配偶1/2+第三順位繼承人1/2
  4. 配偶2/3+第四順位繼承人1/3
特留分制度
代位繼承制度

僅限被代位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其直系親屬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被代位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親屬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申報遺產稅之規定 繼承人需在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


延伸閱讀:家人在中國大陸死亡,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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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及大陸籍配偶如何繼承台灣地區遺產?
無論繼承人國籍為何,只要提出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合法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結婚登記證明)與身分證證明文件,任何繼承人都可以依法繼承台灣地區被繼承人的遺產。

代領大陸公證協會之文件流程與費用-全謹代書事務所

此處代領之公證書為經大陸公證協會核驗過之公證書,為已經台灣法院或民間公證處公證過後之公證書,海基會函寄公證書之副本,委託人不方便親自去大陸公證協會領取,由本事務所代領之業務;另有委託代辦兩岸文書公證之服務。

代辦兩岸文書之驗證及公證

第一步:全謹代書事務所持臺灣製作之文書(如委託書、聲明書、戶籍謄本、法院判決書等)正本向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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