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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謹代書-代辦「收養、終止收養」-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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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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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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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收養、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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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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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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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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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授權相關文件(如人在國外或被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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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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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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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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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 縣 市 全 省 均 有 服 務 | |
| 合 格 地 政 士 & 代 書 執 照(請點擊) | |
| 收養所需準備的文件 | ||
|---|---|---|
| 1 | 收養聲請狀 | |
| 2 | 收養人的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 |
| 3 | 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的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 |
| 4 | 收養契約書 | |
| 5 | 收養同意書 | |
| 6 | 收養人的健康證明文件:如體檢報告 | |
| 7 | 收養人的職業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證明其有穩定工作 | |
| 8 | 收養人的財力證明文件:如存款證明、不動產權狀,證明其有足夠經濟能力可撫養被收養人並給予穩定的生活環境 | |
| 9 | 收養人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如良民證,證明其無重大犯罪紀錄 | |
| 10 | 收出養機構提出的評估報告(夫妻收養他方子女、旁系收養或成年收養,不必提出) | |
| 11 | 被收養人配偶的同意書(被收養人為成年人且已婚應提出) | |
| 12 | 被收養人父母經公證的同意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被收養者為成年人) | |
| 13 | 如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是外國人,要提出符合其國家的收養法規證明文件原文及中文譯本 | |
| 14 |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人不在國內) | |
| 15 | 以上各項證明文件如在國外作成,應提供經駐外館的驗證或證明,並附中文譯本 | |
| 16 | 如被收養人為大陸地區人士,相關文件應經大陸公證及海基會驗證 | |
| 17 | 法院規費新台幣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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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止收養所需準備的文件 | ||
|---|---|---|
| 1 | 終止收養聲請狀(被收養人未成年) | |
| 2 | 收養人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 |
| 3 | 被收養人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 |
| 4 | 法定代理人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如被收養人未成年,其終止收養關係後的法定代理人) | |
| 4 | 終止收養契約書 | |
| 5 | 終止收養同意書(被收養人滿7歲但未成年,需要其終止收養關係後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 |
| 6 | 如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是外國人,要提出符合其國家的收養法規證明文件原文及中文譯本 | |
| 7 |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人不在國內) | |
| 8 | 以上各項證明文件如在國外作成,應提供經駐外館的驗證或證明,並附中文譯本 | |
| 9 | 如被收養人為大陸地區人士,相關文件應經大陸公證及海基會驗證 | |
| 10 | 法院規費新台幣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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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幫您準備之文件 | ||
|---|---|---|
| 1 | 收養聲請狀 | |
| 2 | 終止收養聲請狀 | |
| 3 | 契約書 | |
| 4 | 同意書 | |
| 5 | 代理申請戶籍謄本 | |
| 6 | 委託書 | |
| 7 | 海外授權書 | |
一、收養人的基本條件
- 收養人應年長被收養人20歲以上
- 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另一方大於被收養人16歲以上
-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 收養人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且無重大刑事犯罪紀錄
- 收養人須具備撫養被收養人的能力
- 一個人不能同時當兩個人的養子女,例如A被B收養後就不能再被C收養(夫妻共同收養除外)
二、收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收養未成年人
- 如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要先由收出養機構協助媒合,並經過其訪視調查、評估及輔導,才能進行後續的收養程序。
- 除非是配偶收養他方子女或收養旁系血親、姻親,才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不需經收出養機構媒合,舉例如下:
- 配偶收養他方子女:A男和B女結婚,A男收養B女和前夫所生的未成年子女
- 收養旁系血親、姻親:旁系血親限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限五親等以內,且輩分相當,不能收養同輩或長輩
- 收養未成年人若未經收出養機構媒合,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法院會要求補正
- 收養未成年人須取得被收養人本生父母的同意

收養成年人
- 收養成年人不必經過收出養機構媒合。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訂立書面契約,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
- 成年人也可以被收養,須取得本生父母的同意,表明其不需要被收養人的扶養,且同意書須經公證。
- 若被收養人已婚,尚須取得其配偶的同意。
延伸閱讀:同性婚姻是否可以收養小孩?
三、終止收養的情況
- 依民法第1081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收養人、被收養人、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 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 遺棄他方
- 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 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 收養人死亡後,被收養人可以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 被收養人為成年人,被收養人和收養人雙方可以訂立終止收養契約,直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終止收養,不需要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許可
- 如被收養人未成年,需先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法院會依「養子女最佳利益」來裁判是否得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可終止收養後,當事人再持法院的「裁定書」及「確定判決書」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收養
- 被收養人未滿7歲,由其終止收養關係後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
- 被收養人滿7歲但未成年,需要其終止收養關係後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以終止收養關係
- 夫妻共同收養時,雙方都要有終止收養的意思表示。但有其中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超過三年、於收養後死亡、夫妻離婚的情況,可以由其中一方單獨終止
- 收養關係終止後,被收養人回復原本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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