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繼承人協議分割公同共有不動產
- 父親所留的不動產是與姑姑、伯父及叔叔一起公同共有(繼承於爺爺),但因上一代沒有共識,遲遲一直沒有辦理遺產分割,所以直至今日為「公同共有」的共有狀態。
- 父親過世後,由於父親也是該不動產的公同共有人之一,父親的繼承人可以就其所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協議分割,由一人或部分繼承人來繼承該公同共有的不動產。
- 故其配偶、子女可以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來協議分割繼承,配偶、長男選擇不繼承(非拋棄繼承,因還有其他的遺產及遺產稅扣除額),而由次男、長女分割繼承,與其他公同共有人(姑姑、伯父們)繼續對該不動產為公同共有1/1之關係。
- 非拋棄繼承:因配偶和長男只是就該公同共有的不動產選擇不繼承,並沒有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他們對父親的其他遺產仍有繼承的權利。
二、繼承人可以協議分割公同共有權利?
- 根據內政部102年9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713號函釋,當被繼承人是公同共有不動產的共有人之一,而繼承人為數人時,繼承人可以就被繼承人該公同共有不動產來協議分割繼承,可以由一位或部分繼承人繼承所有。
- 該協議分割的結果僅是在「繼承人之間」產生對於該公同共有遺產的權利關係變動效果,並沒有影響原來該不動產的公同共有關係,而是由繼承人繼續與其他公同共有人對該不動產為公同共有關係,並無另外成立一個公同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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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公同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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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未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不能向法院請求遺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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