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可以協議分割公同共有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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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繼承人協議分割公同共有不動產

  • 父親所留的不動產是與姑姑、伯父及叔叔一起公同共有(繼承於爺爺),但因上一代沒有共識,遲遲一直沒有辦理遺產分割,所以直至今日為「公同共有」的共有狀態。
    • 父親過世後,由於父親也是該不動產的公同共有人之一,父親的繼承人可以就其所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協議分割,由一人或部分繼承人來繼承該公同共有的不動產。
    • 故其配偶、子女可以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來協議分割繼承,配偶、長男選擇不繼承非拋棄繼承,因還有其他的遺產及遺產稅扣除額),而由次男、長女分割繼承,與其他公同共有人(姑姑、伯父們)繼續對該不動產為公同共有1/1之關係
      • 非拋棄繼承:因配偶和長男只是就該公同共有的不動產選擇不繼承,並沒有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他們對父親的其他遺產仍有繼承的權利。


二、繼承人可以協議分割公同共有權利?

  • 根據內政部102年9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713號函釋,當承人是公同共有不動產的共有人之一,而繼承人為數人時,繼承人可以就被繼承人該公同共有不動產來協議分割繼承,可以由一位或部分繼承人繼承所有。
  • 該協議分割的結果僅是在「繼承人之間」產生對於該公同共有遺產的權利關係變動效果,並沒有影響原來該不動產的公同共有關係,而是由繼承人繼續與其他公同共有人對該不動產為公同共有關係,並無另外成立一個公同共有關係。



 
  •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公同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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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未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不能向法院請求遺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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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不能向法院請求遺產分割?

當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只要繼承人之間意見分歧、沒有共識,就無法用遺產分割協議書的方式完成遺產分割。
所以最後許多繼承人只能向法院訴請遺產分割來將遺產完成分割。
但要注意的是,只要遺產中有不動產(包含土地及建物)需先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才有資格向法院訴請遺產分割。?

繼承代書及平均繼承(一般繼承)、分割繼承、公同共有繼承之差異

  • 如繼承人為兩人以上,繼承後的共有型態則為分別共有(俗稱持分)。
  • 案例:張先生過世後,留有一間公寓(建物權利範圍:1/1、土地權利範圍:1/4),繼承人為配偶、長男、長女,按民法第1144條各繼承人的法定應繼分均為1/3,辦理一般繼承登記後三位繼承人的產權各為建物權利範圍:1/3、土地權利範圍: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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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沒有稅額,也仍然需要依法完成遺產稅申報,否則可能導致動產、房地產都無法過戶,甚至被拍賣,甚至還有可能被人用不法手段給奪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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