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辦理流程為何? - 全謹代書事務所


什麼是限定繼承(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 限定繼承就是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的所有權利義務,但在償還債務時,「至多」也只以遺產來償還,不用以繼承人自己財產來償還。此制度可以適度的保護到繼承人的權利,同時也可以兼顧債權人的債權。

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為什麼要陳報遺產清冊?
  • 原則上只要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會依法進行限定繼承,不需要額外進行辦理。
  • 但是家屬需要在「時限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讓繼承人明確知道被繼承人有沒有債務?或是有多少債務?以利還債。同時法院也才能公告債主還有受遺贈人,讓債主及受遺贈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報清楚被繼承人的債務狀況或有受遺贈之事,並跟繼承人取回錢。

既然已經全面限定繼承了,為何還要向法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
  • 陳報遺產清冊的優點
  1. 限定繼承人只須針對已陳報及已知的債權人為清償即可,而債務>遺產時,則按債權數額比例分別清償。嗣後如有未於規定期間內陳報債權之債權人主張權利時,也僅能就剩餘之遺產行使權利,繼承人不須以固有財產而為清償
  2. 例如父親留有遺產100萬,繼承人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後,於公告期間債權人甲向法院陳報40萬債權、債權人乙陳報30萬、債權人丙陳報20萬,繼承人則將遺產分別清償甲乙丙債權人(完全受償),而A債權人未於規定期間內呈報其60萬債權,嗣後僅能就所剩之遺產10萬請求清償,而不得向繼承人主張其不足清償的50萬債權 。
  • 未陳報遺產清冊的風險
  1. 繼承人如未陳報遺產清冊,雖為法定全面限定繼承,仍可能面臨要以自己的固有財產清償債權人的窘境,往往在債務>遺產的情況下,繼承人無法主張僅以繼承之遺產為限付清償責任。
  2. 例如父親A留有遺產300萬,繼承人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A生前向債權人甲、乙、丙三人分別個借了100萬(共300萬),而A過世後,債權人甲、乙、丙則向繼承人B請求返還借款,B就將所留之遺產清償予父親對甲、乙、丙所負之債務。但沒過多久又有一位債權人丁向繼承人主張對父親也有100萬的債權,此時已無剩餘之遺產,且甲、乙、丙也無返還的義務,繼承人B只能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清償丁之債權,要注意的是,清償的數額為75萬,而非100萬,因為仍須回歸原始的債權數額作為受償的比例(300萬/4)。
限定繼承的流程是什麼?
限定繼承的流程可分為:

1.開具遺產清冊並向法院陳報(民法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
  •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債權人亦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亦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2. 向法院聲請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至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1157條)
  • 依法向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清償債務(於繼承遺產範圍內)
  • 在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不得在三個月以下),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像是抵押權人之利益。(民法第1159條第1項)
  • 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

若有債權人沒在期間內報明債權,事後卻來討債怎麼辦?

  • 繼承人如果已按照法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聲請公示催告通知所有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前來報明債權,還依法清償債務後,卻還有其他沒有在期限內報明債權的債主來討錢,同時繼承人在這之前也不知道這筆債務的話,那麼債主只能從多餘的遺產中行使他的權利。
  • 例如被繼承人大白欠Y債主20萬,Y債主沒有即時在期限內講明債權,繼承人們還完其他債主錢後只剩1千元,那麼這位Y債主也只能從這1千元討回他的錢,而不能跟繼承人們要回20萬。

限定繼承債權受償之順序
  1. 優先受償之債權:如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房貸)等。此類優先債權人即便未於規定期間內向法院陳報,也不影響其優先所有債權的權利,但要注意的是如不足清償的債權即轉為普通債權。
  2. 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的普通債權: 如債務>遺產,按債權數額,依其比例分別受償。
  3.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的普通債權:僅能就1及2項償還後的剩餘遺產請求清償。
 
若繼承人不小心用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的債務,能請求返還嗎?

由於現行民法是採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繼承人是當然且概括的繼承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義務。因此繼承人一旦不小心以自己的財產償還給被繼承人債權人的話,並非無法律上原因,所以是不能請求返還的。所以繼承人們在償還債務的時候得要格外小心才行。


可以不要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嗎?假設沒陳報的話要怎麼還錢給債權人?
  • 現行民法只規定,如果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的話,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 重點在於在清償全部債權時,必須依法按比例為之,除了債權人主動聲請或法院依職權要求等情形外,不強制繼承人一定要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的,但還是要依法按照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以遺產償還,如有抵押權等優先權之債權,則依法亦須優先償還。在這種情形之下,繼承人也是要先償還債務後,才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繼承人在償還債務時如有不公平之情形怎麼辦?

在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的情形:(民法第1158條及第1161條)

  • 繼承人在繼承人法院公示催告期限內,是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否則就需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受到損害之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不當受領清償之其他債權人,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在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的情形:(民法第1162條之2)

  •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且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亦即有以繼承人自己財產償還之風險)。
  • 在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形,因考量此類人之心智與涉世程度尚淺,難以期待能像一般成年人了解法律規定,故法律特別將此類人排除在外,讓此類人仍然可以享受「有限責任」的利益。
  • 如有導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繼承人亦應負賠償之責任,而受有損害之債權人,亦得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