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為何要檢附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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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於繼承人知悉其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需以書面向法院為申請,法院會要求拋棄繼承人檢附印鑑證明,用來確認聲請狀上之印章是否與印鑑證明核對聲請上之蓋章。
- 注意!聲請狀上所用之印鑑必須與印鑑證明相同。
- 因申請印鑑證明應備文件需有國民身分證,所以對外配而言,無身分證就不能申請印鑑證明。
- 有關受委任人或法定代理人受託辦理當事人之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得持居留證或定居證辦理案。
- 外國人、無國籍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我國許可居留、定居者,得受託辦理當事人之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申請時,並應查驗受委任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經我國許可居留、定居者,依法由主管機關所核發,為其身分證明文件,爰其受託辦理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時,得持護照、居留證、定居證或入出國許可證明文件正本。
- 簽名認證限【本人】親自到場辦理。
- 請攜帶有效證件正本與影本,影本須提供給移民署或外交部等有關機關查驗文件是否為真實且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