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可以。「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有權利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
有繼承權的人,就有資格主張拋棄繼承,故無論繼承人是否為遺囑指定之人,都得拋棄其繼承權。
有繼承權的人,就有資格主張拋棄繼承,故無論繼承人是否為遺囑指定之人,都得拋棄其繼承權。
一、遺囑指定繼承人之一拋棄繼承,其應繼分依法定比例歸屬於其他繼承人
遺囑指定之繼承人中一人拋棄繼承時,該拋棄之部分歸屬,應依法定應繼分之比例歸屬於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而非限於遺囑所指定之繼承人繼承。
舉例來說,父親生前以遺囑指定遺產繼承人為子女,未留給母親,兒子於繼承開始後選擇拋棄繼承,故兒子溯及自始無繼承權,當然也就沒有應繼分,此時女兒之應繼分為遺產的全部,但母親依然可以特留分之規定取得最少應該分配的遺產比例。
應繼分的計算方式:
繼承人身分組合 | 應繼分 |
---|---|
配偶+子女 | 均分 |
房型配偶+父母 | 配偶先取1/2 剩下父母均分 |
房型配偶+兄弟姊妹 | 平日價配偶先取1/2 剩下兄弟姊妹照人數均分 |
配偶+祖父母 | 平日價配偶先取2/3 剩下祖父母1/3(均分) |
▲ 無配偶或配偶已過世,上述「配偶」之部分當作不存在,改為「均分」。
特留分的計算方式:
特留分的計算方式:
繼承順序 | 配偶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
應 繼 分 |
均分 | 均分 | ✖ | ✖ | ✖ |
1/2 | ✖ | 1/2 | ✖ | ✖ | |
1/2 | ✖ | ✖ | 1/2 | ✖ | |
2/3 | ✖ | ✖ | ✖ | 1/3 | |
房型特留分 | 應繼分x1/2 | 應繼分x1/2 | 應繼分x1/2 | 應繼分x1/3 | 應繼分x1/3 |
▲ 打叉部份表示無該順位繼承人。無配偶或配偶已過世,上述「配偶」之部分當作不存在。
二、拋棄繼承之效力
根據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簡單來說,一旦繼承人辦妥拋棄繼承所有手續,那麼這份拋棄繼承的效力會溯及到繼承開始的當下(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從那刻起就並非遺產繼承人。
三、辦理拋棄繼承之應備文件及流程
應備文件:
- 拋棄繼承聲請狀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或存證信函等)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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