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亡者是被父親所收養的女兒,有1子女,會辦拋棄繼承。父親、我本人及姊妹是否也要辦理拋棄繼承?

首先,養姊的子女,如有拋棄繼承,你的父親、你及妹妹才會需要辦理拋棄喔,因為
 
(1)一順位繼承人=>子女
 
(2)二順位繼承人=>父母
 
(3)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
 

1.何謂民法第1138條之「順位繼承人」
 
次序 稱謂 附註
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
  • 包含子輩(子女)、孫輩、曾孫輩等。
  • 未出生之胎兒也包含在內。
  • 若有「代位繼承」的情況,舉例如爺爺最近過世,但父親比爺爺還早過世,這時候孫輩就會代替子輩的繼承地位,與父親的兄弟姊妹同為子輩的繼承人,而成為第一順位,也就是最先需要拋棄繼承的那些人。若該代位繼承人還有子女(曾孫輩),曾孫輩的繼承地位也會向上一親等,變成孫輩的地位
  • 按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二順位 父親與母親
  • 如亡者被他人收養,這裡的父親與母親是指養父、養母。
  • 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生父、生母並無繼承權,無須拋棄繼承。
三順位 兄弟姊妹
  • 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被收養的兄弟姊妹。
  • 不包含兄弟姊妹的子女。
四順位 祖父祖母
  • 包含內外祖父母,也就是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2.首要概念!有繼承權的人,才有資格主張拋棄繼承

 
  • 一順位的孫輩在子輩尚未全部拋棄繼承的情況下,這些孫輩仍未有繼承權,自然無需拋棄繼承。即使拋棄了也會被法院「駁回」申請。
     
  • 一順位及二順位的所有繼承人之中,若有任何一位沒有主張拋棄繼承未在知悉有繼承權三個月內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三順位的兄弟姊妹根本不會有繼承權,理當不具繼承人的資格,當然也無須拋棄繼承。
 
3. 「順位繼承人」的拋棄繼承要點
 
  • 只要有一位一順位繼承人存在,且沒有拋棄,二、三、四順繼承人也就無須拋棄。
    • 一順位中,只要有一位子輩沒有拋棄,孫輩的所有繼承人也無法拋棄。
    • 一順位中,只要有一位孫輩沒有拋棄,曾孫輩的所有繼承人也無法拋棄。
    • 一順位中,只要有一位曾孫輩沒有拋棄,曾曾孫輩的所有繼承人也無法拋棄。
  • 只要有一位二順位繼承人存在,且沒有拋棄,三、四順繼承人也就無須拋棄。
  • 只要有一位三順位繼承人存在,且沒有拋棄,四順繼承人也就無須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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