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住在國外的家人過世,要注意申報遺產稅無法適用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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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住國外的家人在國外死亡,無法主張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父母扣除額等

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國外的國民(被繼承人),死亡時在我國境內不論有無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父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外國人),不適用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的扣除額。
 
 
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及相關資訊
房型免稅額 新台幣1,333萬元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平日價日常生活器具及用品 100萬元以下部分
平日價職業上之器具 56萬元以下部分
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 553萬
直系血親扣除額 56萬元/人
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父母扣除額 138萬元/人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693萬元/人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56萬元/人
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喪葬費扣除額 138萬元
▲ 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及相關資訊表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2種情形:
  1. 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2. 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都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只要有戶籍沒遷出到國外),都算是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
而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就是指不屬於前面所講的情況。
 
案例說明

某甲自11111號出境,11321號在美國過世,期間都未曾回到台灣(前後長達2年多居住在國外),所以甲之戶籍已被遷出國外,而甲之繼承人有配偶及2成年子女,甲之父親已過世而母親還健在。

於申報遺產稅時,列報配偶扣除額
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12萬元(56萬元×2人)及父母扣除額138萬元,但亡者甲因無戶籍(遷出國外)且死亡前兩年內在境內累積停留低於365天,屬「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因此列報的803萬元全數遭國稅局剔除,並補繳遺產稅。


另外,大家可能會好奇,經常居住在境外之國民,其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給付是否一樣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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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非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之國民,其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給付亦無需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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