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最新-遺產稅之「免稅額」為多少,「扣除額」為多少?|全謹代書


113
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根據財政部賦稅署在112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204673720號公告最新發布之〈113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全謹代書事務所替您將遺產稅的課稅級距以及遺產稅免稅額計算相關資訊整理成以下簡單易懂的圖表:

一、課稅級距金額 (多少錢會課遺產稅)

究竟存款多少要扣遺產稅、遺產稅免稅額該如何計算呢?根據遺產淨額會有三個不同的課稅級距: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 遺產稅課稅級距圖解

二、免稅額 

遺產稅免稅額為新臺幣1,333萬元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100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6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55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38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93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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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及相關資訊
房型免稅額 新台幣1,333萬元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平日價日常生活器具及用品 100萬元以下部分
平日價職業上之器具 56萬元以下部分
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 553萬
直系血親扣除額 56萬元/人
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父母扣除額 138萬元/人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693萬元/人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56萬元/人
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喪葬費扣除額 138萬元
▲ 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及相關資訊表

 
舉例說明一:被繼承人中有未成年子女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額,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若有未成年者,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根據民法成年年齡之修正,111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齡20歲;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齡18歲)。

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情境一

被繼承人A男111年死亡,遺有一位12歲之B女,可扣除金額為56萬元,而B女距離20歲成年尚有8年,每年可加扣56萬元,8年計可加扣448 (56 x 8)萬元,所以該B女可適用扣除額504(448+56)萬元。

情境二

被繼承人C男112年死亡,遺有成年D女1人,D女聲請拋棄繼承,由未成年E孫(12歲)繼承,雖E孫距離18歲成年尚有6年,但其繼承權係D女拋棄而取得,依規定只能扣除D女拋棄繼承前之扣除額,故僅有56萬元。

 
舉例說明二、死亡前2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是否該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前揭親屬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時價為計算標準。(若受贈人與被繼承人間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無親屬關係,則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1. 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2. 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3.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作為時價
4.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

 
舉例說明三:以協議分割遺產的方式分配遺產

被繼承人A桑於111年1月7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2兒2女皆已成年,而次男為重度身心障礙者。A桑辛苦多年擁有土地4筆,公告現值總額分別為2,000萬元、900萬元、1,200萬元、300萬元;有房屋1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80 萬元;銀行裏尚有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定期存款100萬元。其兒女於111年3月申報遺產稅,其中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拋棄繼承,由長男1人繼承,應繳多少遺產稅?若所有合法繼承權人皆繼承時,稅負又是如何計算?


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由長男獨自繼承時:

1. 遺產總額:46,100,000元
        -土地4筆價值:44,000,000元
        -房屋1棟:800,000元
        -銀行存款:1,300,000元

2. 免稅額:13,330,000元
3. 扣除額:1,940,000元
        -親屬扣除額:560,000元(長男1人)
        -喪葬費:1,380,000元

4. 課稅遺產淨額:30,830,000元(46,100,000-13,330,000-1,940,000=30,830,000元)
5. 稅率:10%
6. 應納遺產稅額:3,083,000元(30,830,000×10%=3,083,000)


p.s.注意!配偶拋棄繼承=自始無計入扣除額。分割繼承時儘管自己未分得財產,仍不影響扣除額的計算。


配偶、次子、長女及次女皆繼承時:

1. 扣除額提高為16,080,000元
        -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
        -親屬扣除額:共計2,240,000元(子女4人)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930,000元
        -喪葬費:1,380,000元

2. 課稅遺產淨額:16,690,000元(46,100,000-13,330,000-16,080,000=16,690,000元)
3. 應納遺產稅額:1,669,000 元(16,690,000×10%=1,669,000元)

 

舉例說明四:長居海外遭除籍,遺產稅不可列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在台灣境內設有戶籍的國民,若出國兩年且無入境記錄會被除籍,一旦被除籍後,若該民眾過世,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得扣除「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額」

情境分析

某民眾在民國109年死亡,由配偶與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共7人繼承遺產,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列報被繼承人配偶扣除額493萬元以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共300萬元,但經查發現該民眾自民國100年出境後,至過世時皆無入境紀錄,戶政事務所已將其除籍,該民眾屬經常居於境外的國民,因此列報的793萬元全數遭國稅局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