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拋棄繼承,不想回戶籍地申請印鑑證明,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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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拋棄繼承需要用到拋棄繼承人的印鑑證明

  1. 本人親自辦理:
  • 原則上需本人親自至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
  • 戶籍地如在台北市、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辦理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可跨轄區(不可跨縣市)辦理,如戶籍地在大安區,可至台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1. 委託他人辦理:

二、辦理拋棄繼承,但無法提供印鑑證明,該怎麼辦?

本所成功案例!!!
  1. 王先生的父親過世,因為留有的負債>遺產,王先生選擇要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
  2. 王先生的戶籍在金門,但一直居住在台北,因為未辦理過印鑑登記,所以如果為了這次的拋棄繼承要辦理印鑑證明,原則上須本人親自回到金門的戶政事務所才能申請印鑑證明。
  3. 戶政事務所只有平日才有營業,王先生工作繁忙實在沒有時間請假回金門,於是王先生找了全謹代書事務所
  4. 本所提供了「替代印鑑證明的解決方案」

拋棄繼承人所需準備的文件?

拋棄繼承人所需準備的文件
1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x1
2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省略)  x1
3
  • 拋棄繼承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 (申請目的:拋棄繼承)  x1
  • 海外台灣人出境達兩年以上,被戶籍被強制遷出(除籍或除戶),仍可申請。
  • 申請條件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不得嚴重失智。
4
印鑑章  
5
經駐外館處驗證-拋棄繼承聲明書 (拋棄繼承人不在國內) 
6
經駐外館處驗證-授權書 (拋棄繼承人不在國內)
7
拋棄繼承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請參考【114年最新!拋棄繼承【法院規費】調整至$1500元】)
  • 除戶謄本及戶籍謄本可至全台任一的戶政事務所申請 (可跨縣市)
  • 印鑑證明須至戶籍地縣市內的戶政事務所申請 (不可跨縣市)

四、拋棄繼承的順序是什麼?

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1. 亡者的配偶是當然繼承,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3個月內都可以聲請拋棄繼承,與民法第1138所定之繼承順序無關
  2. 餘其餘的繼承人則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順序來拋棄繼承,前順位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後,才輪到次順繼承拋棄繼承

  • 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 (所有子輩先拋棄完,才輪到孫輩,最後才到曾孫輩)

  • 二順位: 父母 (如果亡者被收養,指的是養父母,而非生父母)

  • 三順位: 兄弟姊妹 (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四順位: 祖父母 (包含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 如有一順位的子輩比被繼承人早過世,如該子輩有子女(孫輩),就由這些孫輩代位繼承,與其他還在世的子輩都須在第一時間(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延伸閱讀【一分鐘了解「拋棄繼承順位」:到底是誰需要「拋棄繼承」?】
 

五、聲請拋棄繼承的時效是多久?

民法第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1.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於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時起算三個月內要向法院提出聲請 (需特別注意,知悉有繼承權並非一定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點)。
  • 知悉日=死亡日: 例如:「某甲的父親離世,甲當天就知道,則以甲父親的死亡日開始起算三個月。」
  • 知悉日並非死亡日:
    • 舉例: 甲與其父親早已沒有聯繫,而其父親過世後也沒有人通知甲,直到某日甲收到法院公文(債權人討債)或存證信函,才知道父親已過世了,就以收到該法院公文之日起算三個月
    • 舉例: 繼承人住在國外,與亡者沒有聯繫,也不知道亡者已過世,因此沒有參加告別式或不知道前順位繼承人已經拋棄了,這種情況下,法院很有可能傳繼承人或證人到庭確認事實。
  1. 第一順位拋棄繼承後,次順位繼承人原則上是以收到前順位繼承人拋棄之通知或法院公文之日開始起算三個月,並非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三個月。
  2. 知悉有繼承權,與主觀上繼承人對法律的理解無關(也就是無法說你不懂法律),而是該時間點法律上你有繼承權就開始算起了。
  3. 只要聲請的書狀在三個月內送達法院即可,一旦遞狀後就中斷三個月的時效,法院審核約一個半月。
 

六、所有繼承人要一起辦理拋棄繼承嗎?

  1. 當被繼承人的>遺產時,為了避免繼承債務,所有繼承人都要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2. 被繼承人的債務因為前順位繼承人主張拋棄繼承後,就由後順位之繼承人當然繼承。屆時債權人就可以直接向後次序的繼承人直接請求清償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債務
  3. 就算1~4順位的繼承人加起來好幾十個人,只要大家在同一份拋棄繼承聲請狀會同聲請,也只需繳納一次法院規費1500元。
  4. 因此,除非有特殊的目的,舉例:當被繼承人的>遺債,而其中有繼承人因有債務不敢繼承遺產、或是刻意要讓特定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到較多的遺產,否則所有繼承人都有必要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七、一順位繼承人的所有子輩要先拋棄繼承後,孫輩才有資格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嗎?

民法第1176條第五款《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1. 生前積欠銀行許多債務並已離婚且並沒有再婚。與前妻育有長男乙長女丙(子輩),長男乙育有一子丁(孫輩)。長女丙未婚未生,長年居住在美國且台灣沒有財產。
  2. 長女丙在得知父親甲過世後,因為覺得麻煩,就索性沒有與長男乙孫輩丁一同聲請拋棄繼承。沒想到長男乙孫輩丁遞狀聲請拋棄繼承後,沒過多久就收到法院的通知要駁回孫輩丁的拋棄繼承聲請
  3. 為什麼孫輩丁會被駁回呢? 因為一順位繼承人(子輩)中,長女丙並未辦理拋棄繼承長男乙拋棄繼承後,長女丙仍然是合法的一順位繼承人因此孫輩丁根本沒有繼承權,自然就沒有資格聲請拋棄繼承
  4. 針對此案的建議是,長女丙應該至就近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拋棄繼承聲明書國外授權書,授權在台灣的家屬代辦印鑑證明戶籍謄本,最後再由長男乙、長女丙、孫輩丁三人一起會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八、拋棄繼承可以預先拋棄嗎?

  1. 被繼承人死亡的當下才會發生繼承的法律效果,也因此繼承人才得以有享有繼承權可以拋棄。
  2. 當被繼承人尚未死亡,就不會有合法的繼承人存在,自然沒有任何人可以預先拋棄繼承權。
  3. 所以有子女預先訂立「拋棄繼承聲明書」,是完全沒有法律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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