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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例
李爸有3個子女,但在生前特別喜愛自己的小兒子,因此預立遺囑,立下自己在台北市信義區的一棟上億豪宅,是當年自己的起家厝,所以格外珍惜,要獨留給小兒子,而李爸其它現金、股票、其它縣市的不動產並沒特別寫下要留給誰。李爸過世後,小兒子拿出遺囑,兄姐才知道這件事,因此非常驚訝!兄姐不禁懷疑這份遺囑真的有效力嗎?
分析:
★此案例中李爸留下的遺囑中提到所有財產中只有一棟房子留給小兒子,而其它財產沒分配,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只要沒有侵害法定繼承人特留分的比例,就可以自由處分遺產。未處理的部分將按照法定繼承方式分配,遺囑即使只有分配部分財產,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遺囑中分配的財產比例侵害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則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行使扣減權,要求返還特留分,因此遺囑就算只有分配部分財產也是有效的,此份遺囑依然有效 !
二、需特別注意 5 個原則:
1.確保遺囑有效
依照民法規定,遺囑有五種訂立方式,均有其相關規定,必須嚴格遵照以下規定內容訂立,才是有效的遺囑。
自書遺囑 | 代筆遺囑 | 公證遺囑 | 密封遺囑 | 口授遺囑 | |
民法 | 第1190條 | 第1194條 | 第1191條 | 第1192條 | 第1195條 |
書寫人 | 本人 |
通常為代書、律師 | 公證人 | 無限制 | 見證人之一或錄音 |
見證人 | X | 代筆人通常會兼任見證人,所以還須另找2位 | 2人以上 | 2人以上 | 2人以上,筆記口授遺囑則由其中一人撰寫 |
公證程序 | X | X | O | O | X |
注意事項 | 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 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 具有公證效力,且效力較無爭議 | 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 僅生命危急等特殊情形下,且不能依前4種方式立遺囑時,才能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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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一分鐘了解「遺囑的五種正確寫法」!遺囑千萬別亂寫,不小心就會失去法律效力】
2.注意特留分
- 訂立遺囑時,遺囑內容不應該侵害到任何一位繼承人的特留分。
- 特留分,指的是法律保障繼承人最少可以分到財產的比例,計算順序要先算出其「應繼分」(原法定比例),再進一步計算其特留分。
- 即使遺囑對於財產分配,有侵害到繼承人之特留分,遺囑並不會因此無效,只是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將可提出扣減。
3.指定遺囑執行人
一份遺囑如果要有效貫徹執行,建議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務必指定遺囑執行人,而且為了避免遺囑執行人辭任或先行過世,建議可指定多個順位的遺囑執行人。
4.特種贈與歸扣
依«民法1173條»規定: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特定原因贈與,又稱特種贈與:就是如果父母親在生前,有因為子女之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財產給子女,當父母過世後做遺產分配時,子女當初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這些原因所獲得的贈與,等於是提早先分配到的遺產,在做遺產分配時,必須先加回應繼遺產,再計算扣除。
但若父母在當初的贈與契約或遺囑中註明,當初這些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做的特種贈與,無須歸扣的話,那就不用加回應繼遺產,再計算扣除,對這些子女會比較有利,能分到更多的財產。
5.安排身後事
雖然有關後事的安排,在法律上並沒有強制力,想多數繼承人在這件事上,會盡量尊重長輩的遺願來落實。
三、結論★
近幾年可以感受到現代人對於預立遺囑的態度越來越正面,不像以前那麼忌諱,因此我們都可以在適當的時機,開始思考預立遺囑,以確保自己的意願得到充分的尊重與執行。遺囑即使只有分配部分財產,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遺囑中分配的財產比例侵害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則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行使扣減權,要求返還特留分,因此遺囑就算只有分配部分財產也是有效的,此份遺囑依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