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說明,民法有關應繼分的規定,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可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果是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配,有些繼承人取得的遺產,比依民法規定應繼分計算的遺產更多,民法並未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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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說明,民法有關應繼分的規定,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可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果是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配,有些繼承人取得的遺產,比依民法規定應繼分計算的遺產更多,民法並未予限制。
一、案例
陳先生死亡時,遺有銀行存款1,800萬元,由於陳太太早已過世,只剩下三名子女,依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規定,應由三人平均分配,各自取得1/3(600萬元)的遺產。但其中陳大哥經濟狀況不錯、二哥中上,小弟身體不好,需要龐大醫療費用,經協議後,陳小弟分得1,200萬元以保障未來生活開銷,陳大哥和二哥各分到150萬元和450萬元。
分析:
依«財政部67.8.8台財稅第35311號函 »說明: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之,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亦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假設有三位子女繼承父親的遺產,一人依法應得 1/3。但三人協議將其中一處房產全部歸給其中一人,若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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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三位繼承人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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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協議分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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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出遺產總額;
則該房產移轉給一人不課贈與稅。
結論:
此案例陳小弟雖取得較應繼分更多的遺產,但因屬繼承人間的協議,沒有繼承人相互間贈與的問題,當然也無需擔心被課贈與稅。
二、遺產協議分割如何不被認定為贈與?
需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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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於繼承人之間的協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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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協議的人都必須是合法繼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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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遺產範圍內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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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是在繼承財產的總額中進行分配,不得超出遺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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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繼承程序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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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分割應在繼承程序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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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於繼承登記完成後(已是繼承人固有財產)再轉讓予他人,否則有可能被認定為贈與。
三、如何被認定為贈與?
案例:
以上述案例來說,陳大哥如果先以自己的存款200萬元墊繳遺產稅,那麼遺產就應該先扣除該筆墊繳稅款(1,800萬元中先減200萬元給陳大哥)後再行分割,才適用不課徵贈與稅的規定。
簡單說,即陳大哥至少應分得相當於所墊繳稅款金額的遺產,否則,將因其固有財產的減少,形同實質上對其他繼承人贈與,即會有課徵贈與稅問題。依«遺贈稅法第5條»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
«台財稅第0890457909號函»說明:
國稅局提醒,我國遺產是採總遺產稅制,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後,再就稅後遺產協議分割。如有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則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分割。
四、代其他繼承人繳納遺產稅怎麼做才不會被課贈與稅
在處理遺產稅時,常見情況是某位繼承人資金較充足,主動「先幫其他繼承人代繳稅款」。若沒有適當安排,這筆代繳金額很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進而被追稅。
合法避贈與稅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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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借款契約書:和其他繼承人簽署「借款契約書」,可清楚證明是「借款給他們繳稅」,而非無償給付,國稅局就不會認定為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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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匯款或轉帳紀錄:盡量透過銀行轉帳繳納,避免用現金。未來如遇稅務查核,這些紀錄可作為證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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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明代墊關係並列入協議:由某位繼承人「暫代墊付稅款,日後由各繼承人償還」,也具有約定效力。
避免這樣做:
- 直接繳稅給國稅局、不留證據:國稅局可能會認定幫其他人無償給付。
- 親口說「幫他們付」卻無書面證明:這種情況最容易被當成贈與。
貼心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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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讓非繼承人取得遺產,可走遺囑或贈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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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情形可事先向國稅局申請書面裁示或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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