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稅由誰繳納?可以約定買方負擔?
一般而言出售房屋之土地增值稅是由土地所有權人(賣方)繳納,但買賣雙方可以在私人間的買賣契約(私契)中約定土增稅由買方繳納。若買方同意承擔土增稅,可以由買方持稅單以賣方的名義代繳土地增值稅,這樣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買方為形式上的繳納人,賣方仍然為土增稅納稅義務人。如有逾期不納稅者,稅捐機關還是會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賣方)催繳,買方如未依約代繳,仍由賣方繳納,再向買方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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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納稅義務人的認定
納稅義務人,也就是納稅人,對於有償移轉而言,如買賣、交換等,為原所有權人;對於無償移轉而言,如贈與、遺贈等,為取得所有權之人。換言之,土地所有權「有償移轉」(如買賣房屋),基本上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如果土地所有權是「無償移轉」,那就是以「取得所有權之人」為納稅義務人。
類型 | 範例 | 納稅義務人 |
---|---|---|
有償移轉 | 平日價買賣、交換等 | 土地所有權人 |
房型無償移轉 | 平日價遺贈、贈與等 | 取得所有權之人 |
三、土地增值稅例外情況處理
「土地增值稅」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對於獲得「土地因自然漲價所產生增值」 的利益者(土地所有權人)所課徵的稅。縱然法律規定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者,買賣雙方仍然可以私下透過契約(私契)約定土地增值稅由買方來負擔,也就是所謂的「賣清」。該私契的約定,雖違反公法上的規定,但該約定仍然有效,可以約束雙方,不過該私契約定無法排除公法上的義務,也就是不能變更納稅義務人。
買賣雙方就土地增值稅由何方負擔的約定,為私人間的約定,稅捐機關不會干涉,只有人拿者稅單去繳稅,不論是賣方或是買方,都是可以的。這樣的做法反映了民事契約自由的原則,也就是允許當事人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訂立契約。在買賣不動產時,根據買賣雙方的需求,雙方可以更靈活、自由的安排財務規劃,充分討論稅負由誰負擔,做出對雙方最有利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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