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改編】
前陣子客戶來電諮詢關於拋棄繼承和喪葬費用的問題,內容去識別化改編後如下:客戶A是被繼承人的孫子,由於父親早已過世,爺爺的財產便由A代位繼承。然而,爺爺留下的遺產並不多,喪葬費用無法用遺產負擔,A剛出社會打拼也實在沒有多餘的錢可以支付,便想到是否可以用「拋棄繼承」的方式免去負擔爺爺的喪葬費用?
這個案例最大的關鍵就是要先釐清「遺體與喪葬費用的法律定位」,再進一步判斷客戶A是否有承擔喪葬費用的義務,抑或是可以透過拋棄繼承免除負擔。
一、遺體及喪葬費用的法律定位
1.【關於遺體】
首先,遺體的部分,參照最高法院見解:「被繼承人之屍體為物,構成遺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的遺體是「物」也是「遺產」,且特別屬於「具有人格性之物」,取得遺體所有權者,只限於做以屍體之埋葬、管理、祭祀等為目的之行為,不能自由使用、收益或處分。
最高法院也提到:基於對人性尊嚴的尊重,繼承人取得遺體所有權後,處分遺體的方式不可以違背公序良俗,且因慎終追遠之傳統禮俗而「不得拋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27號判決意旨參照)
2.【關於喪葬費用】
喪葬費用,民法法條上雖然沒有明文定義出範圍,但參酌實務判決見解,可以把它理解為「以屍體之埋葬、管理、祭祀等為目的」所生之費用,通常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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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墓地、塔位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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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喪禮場地、購買相關用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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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葬、土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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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為了安葬遺體所須支出的合理費用
綜合前述,既然被繼承人的遺體是由繼承人「公同共有」,那麼因為處理屍體埋葬、管理、祭祀所生的費用,公同共有的繼承人們負有(平均)支出喪葬費用的義務。
二、本篇繼承人可以透過拋棄繼承不支付這筆費用嗎?
答案先直接告訴您:不行!
遺體,如前所述,是民法中特殊「具有人格性之物」,與一般財產的權利義務不同。只不過按照我國法律當然解釋及風俗習慣,遺體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而民法上針對繼承、拋棄繼承的法規,指的都是被繼承者「財產上權利義務」,不適用於繼承、拋棄遺體。因此,談論拋棄繼承時,因為屍體殘存死者人格,不屬於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因此既不是繼承標的,自然也就不屬於拋棄繼承的標的!
本篇客戶A無法透過拋棄繼承規避喪葬費用的支出,按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喪葬費可以從遺產中支付,但若沒有留下遺產或者是所剩遺產不足以支付喪葬費用,則需要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平均分攤,不可透過拋棄繼承規避支付喪葬費用的義務!

▲民法第1148條第1項(針對「繼承」的規定)

▲民法第1175條(針對「拋棄繼承」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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