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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世界有38個國家在法律上允許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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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阿根廷、丹麥、巴西、法國、烏拉圭、紐西蘭、英國、盧森堡、墨西哥、美國、愛爾蘭、哥倫比亞、芬蘭、馬爾他、德國、澳洲、奧地利、臺灣、厄瓜多、哥斯大黎加、智利、瑞士、斯洛維尼亞、古巴、安道爾、愛沙尼亞、希臘、列支敦斯登、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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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在2019年正式承認同性婚姻,被視為亞洲重要里程碑,但從實務角度來看,當時制度並未一次到位。跨國婚姻限制、法律適用差異,以及後續的性別認定問題,讓相關制度在2019之後仍持續調整。
- 2023年跨國同性婚姻規則再度放寬,讓過去無法登記的伴侶取得法律地位。
- 本文將從制度演變、實務條件與法律爭議三個層面,整理台灣同性婚姻目前最關鍵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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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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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專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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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跨國制度放寬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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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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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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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專法,但透過行政函釋調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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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同性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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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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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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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同性婚姻是否可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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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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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可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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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雙方國家皆承認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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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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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全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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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認同婚國籍(如日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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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在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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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直接在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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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替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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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先到第三地(如美國)結婚再回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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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情況可直接在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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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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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結婚+文件驗證+回台登記(流程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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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台灣法律為主要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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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核心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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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外國法影響較大(對方國家不承認就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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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台灣法律為主要判斷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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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仍有例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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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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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如兩岸或特定身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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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制度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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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合法,但跨國權利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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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制度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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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灣同性婚姻為何合法?2019同婚專法通過的關鍵原因
- 台灣同性婚姻的制度基礎,來自2017年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 大法官認為,民法未讓相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違反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並要求國家在兩年內完成修法。
- 在這樣的法律前提下,立法院於2019年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正式讓同性伴侶可以辦理結婚登記。
- 不過,當時採取的是「專法」模式,而非直接修改民法。這代表:
- 同性婚姻已具法律效力
- 多數權利義務與婚姻接近
- 但制度仍與民法體系分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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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設計,讓制度得以前進,同時也保留了後續調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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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型 2017年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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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9同性婚姻登記條件與限制:跨國同婚為何會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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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專法上路後,同性婚姻在台灣已可登記,但跨國伴侶在實務上仍面臨明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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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同婚登記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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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須符合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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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配偶(不得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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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結婚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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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戶政程序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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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2019年跨國同性婚姻不能直接在台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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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跨國婚姻仍受到涉外法律適用影響,實務上常要求雙方國家皆承認同性婚姻,只要其中一方來自不承認同婚的國家(如日本、韓國),就會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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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直接在台灣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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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不被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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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實務做法:先到國外結婚再回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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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婚姻成立,許多伴侶會採取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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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如美國、加拿大)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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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合法婚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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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駐外單位驗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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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台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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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作法雖可行,但程序繁複,也提高了時間與成本門檻。
四、2023跨國同性婚姻修法重點:跨國同性婚姻仍有限制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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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後,跨國同性婚姻制度出現明顯轉變。 原則上,不再全面受對方母國是否承認同性婚姻限制,這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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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韓國等國籍伴侶可直接在台灣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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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同性婚姻從「例外可行」,轉變為「原則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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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後跨國同婚登記條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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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兩岸關係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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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籍(大陸地區人民)適用不同制度,原因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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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婚姻不完全適用一般涉外婚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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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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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身分查核、面談與行政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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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實務上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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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完全比照一般外國人結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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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需透過第三地結婚後,再依程序申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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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時間與流程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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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不是完全不能結婚,而是程序與條件較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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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同性婚姻之文件驗證與結婚能力證明仍是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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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已放寬,仍需符合基本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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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身證明或結婚能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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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需經當地機關與駐外單位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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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翻譯需符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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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文件無法取得或驗證困難,仍可能無法完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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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同性婚姻之結婚能力仍以各自身分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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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已不再全面要求「對方國家承認同婚」,但仍須符合基本結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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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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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有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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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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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事人本身不具結婚能力,仍無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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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同性婚姻之行政審查與個案差異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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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制度是透過「行政函釋」放寬,而非全面修法,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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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戶政機關在實務操作上可能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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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國籍或文件情形,仍可能被要求補件或進一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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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制度已開放,但仍存在「個案判斷空間」
- 2023年後,跨國同性婚姻已從「原則不可」轉為「原則可行」,但涉及兩岸身分、文件驗證或特殊情形時,仍需依個案條件判斷,並非完全無限制適用。
五、台灣同性婚姻為何能持續修法?平權團體做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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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的立法並未終結制度調整,而是開啟後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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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平權大平台長期投入婚姻平權倡議,透過社會動員、立法遊說與政策溝通,讓同婚議題持續維持在公共討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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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則從法律面切入,協助跨國伴侶提出訴願與訴訟,讓制度中的限制逐步被檢視並鬆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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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行動的累積,讓跨國同性婚姻問題從個案困境,轉變為制度必須處理的議題,也直接促成2023年的調整。
六、結論:台灣同性婚姻制度,已從「能不能結婚」走向「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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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2019年讓同性婚姻正式合法,建立了制度的基本框架; 2023年進一步放寬跨國同性婚姻,使原本受國籍限制的伴侶,也能在台灣完成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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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制度演變來看,重點已逐漸轉變,讓台灣的同性婚姻制度,從原本有限開放,走向更完整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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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關注的是「同性伴侶是否能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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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開始處理「不同國籍之間如何適用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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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實務上,制度並未完全消除所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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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婚姻仍涉及文件驗證與法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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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身分與特定國家,仍存在較嚴格的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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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與實務操作之間,仍保有一定的個案判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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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而言,台灣同性婚姻制度已完成關鍵階段的建立,但仍持續在調整與細化之中;實際能否順利完成登記,仍需依個別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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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跨國結婚需求的當事人而言,事前了解條件與流程,仍是避免制度落差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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