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妹妹於4個月前輕生離世, 留有遺書告知身後財產留與先生及小孩, 妹妹生前不太與娘家家人聯繫,更別提奉養媽媽 ,想請問律師 媽媽在妹妹身故後能請求分配遺產嗎?

A: 我們重新整理您的問題:「妹妹留有遺書,要在身故後指定將遺產留給先生與小孩,妹妹的媽媽是否能夠請求遺產分配?」

一、首先要先釐清妹妹留下的遺書是否為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民法對於遺囑的成立要件有一套嚴謹的規範,目前立遺囑的方式有5種:
  1. 自書遺囑
  2. 公證遺囑
  3. 密封遺囑
  4. 代筆遺囑
  5. 口授遺囑
上開五種形式的遺囑,在記錄、見證、簽名等要件上都有特別規定(要式),不可自創形式,亦不能搞錯要件,但凡有一點不合規定,此遺囑很有可能為無效的遺囑。

因此即便是臨終前交代或者親筆書寫給家人的訣別信,只要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要件就不算是遺囑(此類行為遺言或遺書的性質,雖然也是一種意願表達的行為,但不具法律效力)

二、即便有遺囑沒有指定到的遺產,母親也不會有繼承權。
  • 因為按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當然繼承人)跟子女(第一順位)會同時繼承妹妹的遺產,而母親(第二順位)繼承人根本不會有繼承權。
  • 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除非第一順位的子女及其孫子女都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民法第 1145 條),後次順的繼承人母親才有可能有繼承權。

  •  




 
稱謂 繼承人 附註
配偶 當然繼承人
  • 在台灣合法結婚。
  • 在國外合法結婚(無論有無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
+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與順位繼承人是獨立的系統)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一順位繼承人
  • 包含子輩(子女)、孫輩、曾孫輩等。
  • 未出生之胎兒也包含在內。
  • 若有「代位繼承」的情況,舉例如爺爺最近過世,但父親比爺爺還早過世,這時候孫輩就會代替子輩的繼承地位,與父親的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
  • 按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父親與母親 二順位繼承人
  • 如亡者被他人收養,這裡的父親與母親是指養父、養母。
  • 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生父、生母並無繼承權,無須拋棄繼承。
兄弟姊妹 三順位繼承人
  • 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被收養的兄弟姊妹。
  • 不包含兄弟姊妹的子女。
祖父祖母 四順位繼承人
  • 包含內外祖父母,也就是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當然繼承人 順位繼承人 繼承組合

有配偶

 

+

 
子女 配偶與子女一同繼承
   ⬇️  (若無子女)
孫子女 配偶與孫子女一同繼承
   ⬇️  (若無子女、孫子女)
父母 配偶與亡者的父母一同繼承
   ⬇️  (若無子女、孫子女、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與亡者的兄弟姊妹一同繼承
   ⬇️    (若無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內外祖父母 配偶與亡者的內外祖父母一同繼承
無配偶 子女 子女一同繼承
   ⬇️  (若無子女)
孫子女 孫子女一同繼承
   ⬇️  (若無子女、孫子女)
父母 亡者的父母一同繼承
   ⬇️  (若無子女、孫子女、父母)
兄弟姊妹 亡者的兄弟姊妹一同繼承
   ⬇️    (若無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內外祖父母 亡者的內外祖父母一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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