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保險金是遺產嗎?「要保人」過世,限定繼承會需要用這筆保險金償還債務嗎?拋棄繼承的話,能領取這筆保險金嗎?

A:假設「要保人」是父親(已過世),「被保險人」是您,保價金屬於「要保人」也就是爸爸的遺產。限定繼承「至多」只需以遺產來償還債務,所以有多少保價金就償還多少債務。拋棄繼承拋棄一切的權利及義務,故選擇拋棄繼承的話,是不能領取這筆保價金的。
 

一、保險金是遺產嗎?什麼是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簡稱為「保價金」,指保單有多少價值,是「要保人」預繳的保費,由保險公司存起來,用來支付之後的保單相關權利。

保價金屬於「要保人」的財產,若要保人過世,此筆保價金屬於「要保人的遺產」


二、什麼是「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又稱「陳報遺產清冊」,指當繼承人在償還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時,「至多」只需以遺產來償還,不用以繼承人自己的財產來清償。原則上只要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會法定的享有限定繼承的法律效果,不需要額外進行辦理。

假如被繼承人留下300萬負債和100萬遺產,繼承人只需以遺產來清償100萬負債,其於200萬不需償還。

這個制度可以適度保護繼承人的權利,同時也可以兼顧債權人的債權。


        
       

依上述例子而言,繼承人原本只知道有陳報遺產清冊之財產200萬和負債100萬,故已先用繼承遺產全數償還100萬的債務,不料有一天民間債務的債權人找上門來,說被繼承人尚有在外欠債900萬未清償,要求繼承人予以償還,以債權額比例來計算(參考上述計算公式),繼承人還需償還該民間債務180萬,但他已先以遺產來清償原來100萬信貸,身上只剩下遺產100萬,債權人只能就剩餘財產100萬的部分來請求繼承人償還,無法請求繼承人一併清償其餘的80萬。


延伸閱讀:已全面限定繼承,還要陳報遺產清冊嗎?

三、什麼是「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拋棄「一切」的權利及義務
,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不繼承被繼承人的所有遺產,包括「所有的財產和債務」。

故選擇拋棄繼承,無論被繼承人的財產或債務都一起拋棄,無法只拋棄債務,繼承財產。


根據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簡單來說,一旦繼承人辦妥拋棄繼承所有手續,那麼這份拋棄繼承的效力會溯及到繼承開始的當下(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從那刻起就並非遺產繼承人。



延伸閱讀:拋棄繼承到底可以拋掉哪些債務?


四、「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的差別
  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
適用時機 1.被繼承人遺產可能>負債
2.知悉有繼承權超過3個月,來不及辦理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負債>遺產
辦理方式 不需主動辦理 需向法院聲請
房型辦理期間 知悉有繼承權時起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得延展 假日價知悉有繼承權時起3個月內
法律效果 繼承範圍僅限於被繼承人遺產範圍 拋棄被繼承人所有財產和債務

延伸閱讀:需不需要主動辦理「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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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不需要主動辦理「限定繼承」?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為全面限定繼承,原則上只要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是法定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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