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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
-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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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的父親創業經營了一家網路行銷公司,小華從小對金錢的花費沒有太大的概念,總是想買甚麼就買甚麼,反正爸爸會付錢。然而好景不常,小華父親在小華國中畢業典禮那天,因為趕著去參加典禮而闖紅燈被遊覽車輾過,死狀悽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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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與母親強忍淚水辦理喪事,但在告別式當天,債權人找上門來,他們才發現爸爸生前欠債6000多萬,表示小華與媽媽是繼承人,必須負責償還債務,小華與媽媽非常害怕,不知道未來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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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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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繼承人原則上當然且包括的承受被繼承人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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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中小華與媽媽確實是同為父親的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如果小華與媽媽在這場債權人上門的衝突中清楚明白的理解父親生前的財務狀況,知道遺產是不足夠償還債務的,那麼他們可以選擇辦理拋棄繼承;反之,如果完全沒辦法得知與確認父親的債務狀況,他們也可以辦理限定繼承,這樣就不會有父債子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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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型 民法第1148條:「1.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2.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74條:「1.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2.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3.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54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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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拋棄繼承可以拋棄哪些債務呢?
拋棄繼承對於【任何財產】皆可適用。包括:-
高利貸、借據、本票、支票、民間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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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信貸、房貸、車貸、企業金融貸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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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的金錢債務、請求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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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所稅、個人綜合所得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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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地價稅、房地合一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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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費、牌照稅、罰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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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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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費、門號約租費及違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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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值錢的房屋、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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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給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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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自殺凶宅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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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承受訴訟。
四、繼承人不該因為拋棄繼承而尚失的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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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遺屬補償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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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有指定受益人(包含指定法定繼承人)之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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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
五、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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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繼承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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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配偶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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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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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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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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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繼承順位】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的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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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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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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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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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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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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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在有指定受益人(包含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繼承人(受益人)就算已經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仍然可以受領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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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單沒有特別指定任何受益人,該身故保險金就視為法定繼承人之遺產,法定繼承人若向法院請拋棄繼承,也就無法繼承該身故保險金。但選擇要繼承該筆身故保險金時,法定繼承人則需在申報遺產稅時計入該身筆故保險金,嗣後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最後再向保險公司請領。
七、可以拋棄特定的遺產或遺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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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是對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及遺債,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不得專就被繼承人某一特定遺產或遺債為繼承之拋棄。例如:被繼承人留有存款300萬元及一些公同共有的土地,若有繼承人只想繼承存款,不想繼承這些不值錢的公同共有土地,透過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是無法做到的,只可能與其他繼承人在分割協議書中協議讓某繼承人來繼承該公同共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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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考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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