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沒有陳報遺產清冊,小心債務變你的!限定繼承的正確操作一次搞懂

許多人在繼承親人遺產時,直覺會先處理已知債務,認為只要「有多少還多少」就不會出事。
但如果未依照
《民法》第1156條至第1162之1條(點擊看註釋)相關規定辦理限定繼承的程序,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繼承人可能會因清償順序錯誤,導致自己貼錢還債,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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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案例分享

  • 張先生他的父親最近離世,父親留下的遺產是股票資產約200萬元,另外留下銀行信貸負債約100萬元,另有私人借貸400萬。     
  • 張先生當下的直覺反應是:反正都是要還錢,先還完銀行的一百萬信貸,剩下一百萬拿去償還私人借貸,反正在全面限定繼承下,剩下還沒還的債務也不用償還了,這樣應該沒問題吧?於是找到全謹代書事務所諮詢這樣的作法是否妥善。
  • 經由全謹代書事務所專業評估後,建議張先生務必在繼承開始後先主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申請公告。 為什麼呢?
  • 按照限定繼承規則,200萬遺產應依比例清償所有已知債務。也就是:
    • 銀行可拿到20%(40萬)
    • 民間債主拿到80%(160萬)        
  • 若張先生陳報財產清冊並依法辦理限定繼承相關程序,卻已先清償銀行100萬,只剩100萬可清償民間債主其他債務,等於少還民間債主了60萬這筆差額就必須由繼承人自行補足,不但無法達成限定繼承「有多少還多少」的原則,繼承人還得自掏腰寶補足差額!
延伸閱讀: 已全面限定繼承,還要陳報遺產清冊嗎?

二、本所提供之解決方案

  • 為避免上述風險,我們建議繼承人務必在繼承開始後主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申請公告
  • 陳報遺產清冊流程簡介:
  1. 備妥遺產財產清單(含資產與負債)。 
  2. 向法院聲請遺產清冊之公告 。
  3. 公告期(通常約9個月)(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內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向法院報明債權。
  4. 公告期結束後,依債權比例清償
  5. 若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公告期間報明其債權,則遺產於清償以知債務後若仍有剩餘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僅得就剩餘遺產主張權利;若無剩餘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則無法向繼承人主張權利。
  • 這樣才能真正落實限定繼承負債不超過遺產總額」的保護原則。
延伸閱讀: 代辦「限定繼承」費用---12000元 - 全謹代書事務所

三、 結論

​​​​​處理繼承不只是法律行為,更是一門風險管理的藝術。為了避免處理遺產反倒變成債務糾紛,繼承人務必依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公告並依比例清償所有債務,才能真正保障個人財產不被波及。若有任何不確定,建議儘早諮詢專業代書協助。
延伸閱讀:需不需要主動辦理「限定繼承」?-全謹代書事務所
 

四、法條註釋:

房型民法第 1156 條:「1.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民法第 1156-1 條:「1.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2.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3.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民法第 1157 條:「1.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2.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民法第 1158 條:「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民法第 1159 條:「1.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2.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3.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民法第 1160 條:「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民法第 1161 條:「1.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3.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民法第第 1162-1 條:「1.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2.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3.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4.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 Q :

    公告期間通常多久?要付費嗎?

    A :
    法院公告期不得少於三個月,建議與專業人員合作,以確保流程無誤。
  • Q :

    什麼是遺產清冊?一定要申報嗎?

    A :
    遺產清冊是將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包含債務)彙整成書面資料,向法院陳報,並公告給債權人申報。
    若未申報,日後就可能因任意清償而自負債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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