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請問4兄妹共同繼承房地產,多年後其中一位沒有家庭的兄弟過世,他的遺產會收歸國有嗎?

A: 假設沒有配偶和子女的那位兄弟過世時,父母也已過世,但還有其他兄弟姊妹尚存,那位兄弟的遺產就由尚存的兄弟姊妹來繼承,不會變成無人繼承的遺產收歸國有。不過還是建議可以做一份遺囑,因為如果他是最後一個過世的兄弟姊妹,確實就會變成無人繼承,這個時候可以透過遺囑指定受遺贈人,例如姪子、姪女等,避免遺產收歸國有。
 

一、民法的繼承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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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遺囑可以指定特定繼承人嗎?


依據民法規定,立遺囑人是可以透遺囑來指定特定人來繼承遺產,但需注意的是,這種指定無法完全排除法定繼承人的權益,也就是他們的特留分,而在特留分以外的財產處分上,立遺囑人可以自行決定財產的歸屬與分配。

假設甲想要將自己死後的遺產全部留給乙,即使這份遺囑有效,若完全沒有留給法定繼承人,就侵害了其特留分的權益,法定繼承人可以藉由法律途徑來要求返還各自的特留分。

就本問題而言,4兄妹共同繼承遺產,多年後其中一位沒有配偶和子女的兄弟過世,過世時父母也早已過世的話,他的遺產應由其他尚存的兄弟姐妹來繼承,但如果他是最後一位過世的兄弟姐妹,遺產就會變為無人繼承而收歸國有,要避免這個情況,其可以透過遺囑來指定受遺贈人,例如將遺產指定留給姪子或姪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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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遺囑有效的必要條件


遺囑
的法律性質屬於「要式行為」,具有嚴格的要式性,必須依照法定的方式為之,否則該遺囑無效


法定的立遺囑的方式有5種:
  1. 自書遺囑
  2. 公證遺囑
  3. 密封遺囑
  4. 代筆遺囑
  5. 口授遺囑
上開五種形式的遺囑,在記錄、見證、簽名等要件上都有特別規定(要式),不可自創形式亦不能搞錯要件,但凡有一點不合規定,此遺囑即無效作廢。

因此即便是臨終前交代或者親筆書寫給家人的訣別信,只要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要件就不算是遺囑(此類行為遺言或遺書的性質,雖然也是一種意願表達的行為,但不具法律效力)。


延伸閱讀:
遺囑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五種遺囑格式+自書範例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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