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的傳承與規劃是每個人都必須面對的課題,當我們希望按照自己的意願,在未來往生後,可以將財產分配給自己希望的對象,讓自已遺留下來的愛可以照顧到需要的親人;舉例祖父母希望把遺產直接讓孫子繼承(舉例:子輩有債務或子輩年事已高),但是礙於民法的繼承順序,可能會無法如願以償。
以下本所將與您分享6個方式,讓孫子可以直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以下本所將與您分享6個方式,讓孫子可以直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目錄|
一、民法繼承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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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138及第1139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但以親等近為先,也就是子輩不存在了或喪失繼承權,才輪孫輩繼承。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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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知道的前提條件是【配偶是當然繼承人】,配偶必定有繼承權且不用跟其他繼承人排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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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前順位的人還沒死亡,後順位的人就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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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祖父母也已經過世了,那就視為沒有繼承人,遺產如果沒寫遺囑遺贈給別人,就會被收歸國有。
二、什麼是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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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0條規定:《如果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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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舉例: 子女、孫子女),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時,就由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舉例: 子女、孫子女)代位繼承原本應該繼承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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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孫子的父母(被繼承人的子女)在繼承開始前已經去世,而且父母那一輩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已全數拋棄繼承,孫子可以依據民法第1140條的規定,代替父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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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僅限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若是第二順位以下的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產生無法繼承的情況,就沒有所謂的代位繼承。
三、什麼狀況會發生代位繼承?
(一) 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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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爺爺在新莊有價值2000萬的透天厝,但在爺爺過世前,爸爸就因車禍離世,留下孫子甲。所以當爺爺過世時,第一順位的爸爸因已過世,孫子甲可以代位他的爸爸,繼承爺爺2000萬的新莊透天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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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條規定《兩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這種情況依然可使用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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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上面的例子就是,爺爺若和爸爸同時發生事故,孫子甲依然可以代位爸爸,取得爺爺的遺產繼承人資格。
(二) 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各款事由而喪失繼承權,原本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可代位繼承。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四、2招教你,除了代位繼承,可以讓孫子直接繼承遺產的方式!
(一)、透過立遺囑指定孫子為受遺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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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可以透過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孫子為受遺贈人,直接將部分或全部遺產遺贈給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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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遺囑時,需注意遺囑的合法形式與要件,此外,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民法中的特留分規定,避免其他法定繼承人主張特留分,從而影響孫子應得的遺產份額。
(二)、父母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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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孫子的父母(被繼承人的子女)自願放棄繼承權,孫子就當然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可直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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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都拋棄繼承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由第二順位繼承人(例如孫子女)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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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需要依法向法院正式聲請拋棄繼承,且法院准予備查後,孫輩才能成為繼承人。
五、4種方式,透過生前的規劃,也可以讓孫子直接取得祖父母的財產。
(一) 生前贈與,將財產直接過戶給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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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被繼承人)可以考慮在生前進行部分財產的逐年移轉,贈與給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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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贈與的財產不屬於遺產,因此沒有繼承順位的問題,可以讓孫子超越繼承順位,直接取得祖父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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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特別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有針對生前贈與做期限上的規定,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將遺產的一部分贈與給被繼承人,贈與的部分仍然算作遺產。
(二) 契約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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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契約成立信託關係,委託人(祖父母)以契約行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使其依照信託之本意為受益人(孫子)之利益而管理、使用、處分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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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信託財產不會變成委託人的遺產,自然沒有繼承順位的問題。
(三) 人壽保險
- 祖父母(被繼承人)可以把想要分配的財產用來購買人壽保單,將自己列為被保險人,再指定原本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孫子)為保單受益人,於來領取保險理賠給付。
- 根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同樣不會有繼承順位的問題。
(四) 借名登記
- 「借名登記 」,也就是俗稱的借人頭,在最高法院上定義是 :「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 簡單來說就是當事人 / 財產所有權人(借名者)將自己的財產以他人(出名者)的名義登記,但是實際財產的使用、管理都還是以借名者為主。
- 借名者(祖父母):實際上擁有財產所有權的人,且仍然管理、使用、處分財產
- 出名者(孫子):將名字借給他人登記財產所有權的人,實際不一定會參與管理、使用、處分財產的過程
- 舉例: 祖父母(借名者)生前買了一棟房子,並將不動產直接登記在孫子(出名者)的名下,雖然祖父母是實際擁有財產所有權的人,並且生前都是祖父母在繳房屋稅、水電管理費...等。但在祖父母過世後,這間不動產不會成為遺產,不會有繼承的問題,而是直接成為孫子(出名者)的財產。
- 雖然在法律上,借名登記屬於一種無名契約,沒有明文規定。只要契約內容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法律就會認定其效力。
- 但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要證明借名登記關係,需有以下樣態的證據:
- 人證: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借名登記關係的證人。
- 出資及金流證明:包括房屋裝潢費用、房貸繳款、存摺記錄、代書費等支出憑證。
- 所有權狀正本:以證明房屋的實際所有權。
- 水電稅費等單據:如房屋稅、水電費、管理費等,顯示借名人實際管理使用房屋。
- 租金收益證明:如果房屋出租,可提供租賃契約等證明。
- 借名登記契約:如果一開始就有簽立借名登記契約,甚至是將契約公證,會是最直接有效的證據。
- 只要能夠充分提供上述證據,法院通常會認定雙方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出名人就必須將財產所有權移轉回借名人名下。因此,想要藉由借名登記來超越特留分,也存在著致命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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