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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月在韓國留學時認識了韓國歐巴義燦,兩人已結婚為前提交往多年。完成學業後美月便結婚成為了韓國人妻。因為工作的關係,美月便辦理因結婚歸化為韓國籍。數年後,在台灣的家屬告知美月,父親因鼻咽癌去世,美月便回台灣辦理繼承。但美月的哥哥卻對她說:「你已經出嫁到韓國取得韓國國籍就不是台灣人,沒有權利繼承爸爸的遺產了!」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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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喪失台灣國籍後,還可以繼承遺產嗎?- 依據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7點規定:「子女喪失國籍者,其與本生父母自然血親之關係並不斷絕,故對本生父母之遺產仍有繼承權,惟辦理繼承登記時,應注意土地法第17條規定及第18條有關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之限制。」
- 換句話說,繼承人是以「身分」為基準,與國籍無關。無論關係是疏離冷漠還是熱烈親密,只要繼承人和被繼承人有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身分存在,就有繼承權利,因此與國籍無關。由於繼承與國籍無關,所以繼承人無論是原有中華民國國籍而之後喪失,或是從來都沒有中華民國國籍,都可以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
- 首先要先查詢父親之遺產以及遺產稅的申報情況。
- 若查詢仍「未申報遺產稅」,優先處理遺產稅之申報。
- 若是已申報遺產稅而遺產還在父親名下,繼承人們若是對於繼承方案有不同的意見,可以向台灣的法院提出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
- 若是已申報遺產稅但遺產已經過戶到其他繼承人名下。雖然美月已經沒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她仍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假使其他繼承人沒有與美月討論就直接分配完遺產使美月的繼承權被侵害。美月可以在知道自己的繼承權被侵害的2年內向台灣的法院提起「回復繼承權」的訴訟,使遺產回歸父親名下並再重新分配。
此類案件須花較長的時間,若是人在國外,仍可以透過授權的方式,委任台灣的律師處理。
三、若繼承之資產有不動產
繼承人不因無我國國籍而失去繼承權。但外國籍(無我國國籍)之繼承人所繼承之資產如有不動產,能否將特定土地登記在自己名下,以及如何進行遺產分割,則必須進一步依國籍、土地種類及其他繼承人的情況個別判斷。依臺灣《土地法》第18條的平等互惠原則,外國人能否在臺灣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須視其所屬國家是否同樣允許我國人民享有相等權利;若對方國家設有限制,我國也可能採取相應限制。
延伸閱讀:了解「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互惠國家」


三、若繼承之資產有不動產
繼承人不因無我國國籍而失去繼承權。但外國籍(無我國國籍)之繼承人所繼承之資產如有不動產,能否將特定土地登記在自己名下,以及如何進行遺產分割,則必須進一步依國籍、土地種類及其他繼承人的情況個別判斷。依臺灣《土地法》第18條的平等互惠原則,外國人能否在臺灣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須視其所屬國家是否同樣允許我國人民享有相等權利;若對方國家設有限制,我國也可能採取相應限制。
延伸閱讀:了解「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互惠國家」
四、為歸化他國,喪失/放棄我國國籍之情況
本文故事主角美月,原是台灣人,與韓國人結婚後因工作關係歸化韓國,依照韓國《國籍法》,原則上要求歸化韓國者需放棄外國國籍。
各國國籍法對於申請國籍所需條件的規範不同,有些國家不接受申請者之雙重國籍身份,或設有限制,若歸化國家屬這類型,申請者會有喪失/放棄原國籍之情況發生。下方例舉之國家屬此類:
本文故事主角美月,原是台灣人,與韓國人結婚後因工作關係歸化韓國,依照韓國《國籍法》,原則上要求歸化韓國者需放棄外國國籍。
各國國籍法對於申請國籍所需條件的規範不同,有些國家不接受申請者之雙重國籍身份,或設有限制,若歸化國家屬這類型,申請者會有喪失/放棄原國籍之情況發生。下方例舉之國家屬此類:
- 新加坡
- 日本
- 韓國
- 馬來西亞
- 印尼
- 奧地利
- 越南
- 菲律賓
- 印度
注意,本文僅列舉,未完整羅列。各國對雙重國籍的限制及例外規定不盡相同,且可能因國籍取得方式、婚姻關係、年齡或其他特殊身分而有不同,因此仍應以申請歸化當時的法令及個案條件為準。
▼下方附圖片為個案為歸化此類國家,申請喪失(放棄)我國國籍後,收到相關函件與許可證書之案例。
▼下方附圖片為個案為歸化此類國家,申請喪失(放棄)我國國籍後,收到相關函件與許可證書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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